由周作人撰书、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在2012年5月被拍卖,成交价为184万。要求停拍手稿遭拒的周作人后人起诉拍卖公司,要求确认拍卖行为无效并返还手稿。12月1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周作人的16位后人于2013年7月起诉称,中国现代散文家周作人先生曾亲笔撰书《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由鲁迅批校。1966年8月“文革”期间,上述手稿连同周作人的其他作品被抄家而暂时脱离周作人及其家属占有。周作人去世后,上述手稿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依法应由原告继承。2012年5月12日,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其举办的“嘉德2012春季拍卖会”上,将该手稿违法拍卖。
原告称,在拍卖前,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向嘉德公司提出终止拍卖手稿,遭拒绝。嘉德公司还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涉案手稿委托人信息。他们认为,此举已构成侵权,故要求判决涉案手稿的所有权等权益属于他们;拍卖行为无效,侵犯了他们享有的物权;判决嘉德公司返还手稿。
嘉德公司辩称,他们不是手稿的保有人、买受人,请求撤出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现手稿已经拍卖,嘉德公司已不占有诉争手稿,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随后上诉并增加诉求,要求嘉德公司披露委托拍卖人和买受人信息。
北京市二中院12月1日终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诉争手稿为动产,现为第三人所占有,并委托嘉德公司进行拍卖。在未经确认第三人对诉争手稿的占有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法院难以认定诉争手稿的所有权归原告。原告的诉求难以获得支持。
对于原告在二审期间新增加的诉求,法院调解未果,根据规定不予审理。原告可另行诉讼解决。(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