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將沿用30多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更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主要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導。這是最高檢30日向記者提供的信息。
“這次更名不是簡單的部門更名和稱謂改變的問題。”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負責人說。
近年來,一些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和重大監管事故相關的職務犯罪案件引起社會關注。如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中,包括司法行政、監獄系統11人,看守所系統3人,法院系統1人,律師2人,社會人員7人共24人被檢方立案。此案正是由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發現并查辦,嚴懲了高墻內的腐敗。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主要職能之一就是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變更執行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工作的指導。
上述負責人說,近年來檢察機關原監所檢察部門承擔的職責發生了重要變化,主要表現為在原有職責的基礎上,新增加了執行死刑臨場監督、社區矯正監督、財產刑執行監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等職責。這些職責主要涉及刑罰執行監督、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三個方面,均屬於刑事執行檢察的范疇。
“如果再沿用‘監所檢察’作為部門的名稱,一是不能準確反映這個部門的工作性質。二是也不能涵蓋部門的職責范圍。而‘刑事執行檢察’則能?全面準確反映部門的工作性質和職責范圍,更好地體現部門名稱、職責的一致性和法定性。”這名負責人表示。
這名負責人介紹,將下大氣力強化財產刑執行監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執行死刑臨場監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