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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刑辯律師如何為自己辯護

2015-02-02
来源:共識網

  阿蘭·德肖維茨可能是國人最熟悉的美國刑事辯護律師。他的《最好的辯護》一書自1994年首次出版中譯本以來,至今已出版多個譯本,影響了為數眾多的法科學生和法律人。後來,他作為辛普森案辯護團隊的一員,又為許多法律圈之外的公眾所知。他長期任教於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基礎課刑法101和其他多門課程。

  2013年,他出版了自傳《出庭:我的法律人生》(Taking the Stand: My Life in the Law),其中寫道:“我致力於全面展示我的畢生成就,而不是躲在惺惺作態的謙遜所鑄就的扭曲之盾背後,這種假謙虛是一種試圖預防批評的算計,它會妨礙讀者准確評價作者對事件的影響。”“我打贏了一百多個案子,被稱為‘史上勝率最高的上訴審刑辯律師’。”考慮到他“打贏的案子”都是五角大樓文件案、拳王阿裏拒服兵役案、辛普森案這種級別的,一百多個可說是驚人的數字。他還寫道:“理論幫我打贏官司,而實務則幫我教育學生。”一位帶有敵意的旁觀者可能會說:“哈佛大學法學教授身份幫他打贏官司,而打官司的實踐則幫他忽悠學生。”無論如何,這是一位十分成功的教授、律師和公知,一位“人生贏家”。

  為壞人辯護的倫理

  刑事辯護律師經常面臨的道德難題是,為“壞人”辯護是他們的職業常態。在英美和香港律政劇中,我們時不時可以看到,某位正直的刑辯律師自從轉行成檢察官之後,整個人就好多了。為安撫律師糾結的內心,“法治”提供了許多制度安排,比如區分職業倫理與“常人”倫理,將個人的倫理考量,轉化為規則的命令:你必須全心全意為你的當事人服務,不管你私心是厭惡他還是喜歡他。

  韋伯對信念倫理和責任倫理的區分,為法治提供了一個社會理論基礎:在價值多元、諸神相爭的現代社會,你的倫理判斷只是你私人的事情,在公共生活中,每個人都應當依從自己的社會角色所規定的責任倫理。這種責任倫理是社會建構的,也是後果導向的。當代的道德相對主義者進一步把信念倫理理解為個人的“道德偏好”,正如熱戀中的情侶把對方看成“潘安”或“西施”而旁人卻不以為然一樣,一個人誓死捍衛的價值(無論是世俗的還是宗教的),在另一個人眼中可能是笑話。要使這些價值觀各異的人能夠和平共處並且相互合作,必須依靠以“公共理性”為內核的規則之治。

  “法治男神”阿蘭·德肖維茨

  不過,規則化的職業倫理(或“實定道德”)畢竟無法取代個人的選擇。每一個律師都是活生生的個人,他們在自己的法律實踐過程中,隨時都在“解釋”職業倫理要求,從而作出具體的倫理判斷。無論所涉及的變量是多么複雜,倫理判斷的編碼都很簡單:黑和白,對和錯,好和壞。京劇中的臉譜其實是倫理判斷的具象化,是好是壞都寫在臉上。如果不能把自己的當事人看成壞人(盡管他們可能做了傷天害理的壞事),那就必須找到另一個“壞人”,從而使自己的職業顯得具有意義。至少在美國,在一個典型的刑辯律師眼中,這個“壞人”必須是檢察官所代表的政府。德肖維茨對此有顯白的表述:“我不會為了幫助一個殺人犯無罪開釋而道歉,或是因而感到歉疚,即使我知道可能有一天我的當事人又會出去殺人……”;“我的一些當事人獲得無罪開釋,因為政府的執法者侵犯了他們受憲法保護的權利。在替刑事被告特別是有罪的被告打官司的時候,對政府采取攻勢是必要的手段;要讓政府的不當行為受到審判”。(《最好的辯護》,法律出版社,唐交東譯,2014)

  權利來自過錯

  由此可見,作為律師的德肖維茨並不關心自己的當事人是否犯下了被指控的罪行,他的首要目標是勝訴,而勝訴的手段是抓政府的過錯。作為法學教授的德肖維茨則體系化、理論化地把政府塑造為“壞蛋原型”(archetypal villain)。在《權利來自過錯》(2004)一書中,他指出:“權利來自人類經驗,尤其是經曆不義的體驗。我們從曆史的慘痛教訓中得知,諸如表達自由、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法律的平等保護、正當程序以及參與式民主之類權利導向的制度和基本權利本身,對於避免已經發生過的嚴重不義卷土重來,是至關重要的。經由自下而上的過程,借助我們經曆過不義之後習得的反烏托邦視角,而不是透過自上而下的、夢想實現完美正義的烏托邦視野,我們通過試錯並且借助人類避免重複自身錯誤的能力來建構權利……總之,權利來自過錯。”這裏的過錯,幾乎全部是指政府的過錯。顯然,德肖維茨不認為公民的權利是政府通過法律賦予的,這種權利具有與政府針鋒相對的特質:政府幹了多少壞事,我們就有多少權利。那么,我們是誰?誰來界定我們的權利?

  德肖維茨忽略了一個早已為女權主義者、反全球化人士、環保人士、占領華爾街運動參與者和社會主義者反複強調過的事實:在今天的資本主義社會,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界分實際上默許著,甚至固化著私人領域內的支配與宰制。法律止步於私人空間之門,導致家庭暴力、奴役乃至虐待、奸淫兒童的暴行無法得到預防、制止和處罰。事實上,權力的行使者不只是國家,還有公司、財團和富豪。在美國,最高法院2010年的公民聯盟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判決,進一步移除了資本權力直接轉化為政治權力的障礙,使得資本得以愈發任性。

  在我國,德肖維茨的觀點不但不能為人民群眾所接受,甚至也不能為“死磕派律師”以外的主流法律職業者所接受。畢竟,政府在打擊犯罪過程中所犯的錯誤,相較於犯罪而言是次生的,有時甚至是“必要的”。反過來,在接受了“西方先進法律思想”的人士看來,這種社會心理恰恰是中國在邁向法治的道路上步履維艱的主要原因之一。只有當德肖維茨式的觀點在中國得到普遍接受的時候,“法治中國”才算是成了現實。從這個意義上說,德肖維茨是他們心目中的“法治男神”。

  活生生的美劇

  不過,德肖維茨這位人生贏家在今年卻遭遇“流年不利”。這個麻煩的性質,他自己在《華爾街日報》發表的自辯文中說得很清楚:“你是一位76歲的老男人,享有美滿婚姻近30年,有三個子女和兩個孫子女。在任教50年之後,你剛剛從哈佛法學院榮休。盡管你的法律和政治觀點飽受非議,你的人生履曆清白無瑕。新年前夜你突然得知,有兩位律師向法院遞交了一份法律文件,其中順帶聲稱你在15年前在多個場合多次同一名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

  如果拉開距離,將視野放寬幾年,我們發現德肖維茨遭遇的這個麻煩只是以佛州巨富愛潑斯坦為男一號的法庭系列劇中新的一集,抑或是新的一季的片頭。到目前為止的劇情梗概是:

  (1)現年62歲的億萬富豪傑弗裏·愛潑斯坦有一種反社會的疾病,那就是戀童癖。這種疾病一旦發作,就構成“法定強奸”,是一種重罪,無論受害人是否“自願”。他有一個情婦和得力助手,臭名昭著的已故英國名流羅伯特·麥克斯韋爾的女兒吉思琳·麥克斯韋爾,專門替他招募未成年少女,為他提供以“按摩”為名的性服務。大多數少女在收到“服務費”之後保持沉默了,直到2005年3月,一名少女的母親向佛州棕櫚灘警方報案,稱自己14歲的女兒被帶到愛潑斯坦的豪宅為他提供了“按摩服務”。警方隨即展開了長達11個月臥底偵查,掌握了確鑿的證據。由於涉及跨州罪行,聯邦調查局也介入了偵查。經過漫長的司法過程,愛潑斯坦於2008年與檢方簽署認罪協議,承認州控罪,得免於聯邦檢控,最終被判入獄18個月,並在實際服刑13個月後獲釋。他獲得的“寬大處罰”在美國引起了爭議。德肖維茨是他的律師團隊中的一員。

  (2)受害人接到聯邦政府通知,可以對愛潑斯坦提起民事訴訟進行索賠。其中有個插曲:得州某律所合夥人斯科特·羅斯坦(Scott Rothstein)把此案以及其他一些案件的預期賠償金包裝成“金融產品”,設計出了美國曆史上名列前茅的龐氏騙局,涉案金額高達12億美元。這個事件已經被演繹成書,書名叫《終極龐氏:斯科特·羅斯坦的故事》。

  (3)盡管聯邦政府將案件的結果通知了受害人,並告訴她們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聯邦地區檢察官在與愛潑斯坦進行辯訴交易時並沒有通知受害人,更沒有取得她們的同意,這違反了《犯罪受害人權利法》。有受害人因此起訴政府。新加入訴訟的受害人弗吉尼亞·羅伯茨在證詞中提到,愛潑斯坦不僅自己享用未成年少女的性服務,還用此種服務來款待“重要的客人”,以此來掌控這些要人。據稱,享用過愛潑斯坦此種招待的人士包括德肖維茨和英國安德魯王子。

  (4)白金漢宮和德肖維茨都對此進行了反駁。德肖維茨還以該案律師向法庭提交未經查證的證詞為由,威脅將提請吊銷該案兩名律師的執業資格。由於他不是訴訟當事人,只是在證詞中被“順帶提及”,所以無法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同時,由於普通法中的“訴訟特權”保護訴訟過程中的言論,他也無法告對方誹謗。

  (5)這兩位律師針對德肖維茨在媒體上的言論,對他提起了誹謗之訴。

  這部活生生的“美劇”,與我國正在轟轟烈烈展開的法治建設具有密切的相關性。反法治人士可能會借此嘲弄美式法治,揭露律師利用法律技藝為權貴服務,並與資本家蛇鼠一窩地欺淩弱勢人士的醜惡嘴臉。而贊賞美式法治的人士則會說:你看看,美國法律鑄就了無論知識、財富還是權力都無法逾越、更無法玩弄的銅牆鐵壁,就連德肖維茨這樣的刑辯老將都不能逾越。在本人看來,其中的寓意遠非這種非黑即白的概括能負責。這裏只能擇其最要者言之。

  法庭上的矛與盾

  刑辯律師的習用技巧之一就是揭檢方證人的老底,使她們背負汙名,從而使她們的證詞在法官和陪審員看來不可信。對於善用進攻性辯護策略的德肖維茨而言,這種技巧更是他的強項。這次對方在訴訟文書中對他的揭露,不過是以彼之矛攻彼之盾。

  自然正義的要求之一是兼聽兩造之言,但這種兼聽過程不一定總是能夠在一個案件、一次庭審中得到很好實現。如果一方請到了很好的律師,另一方的法律代言人相對較弱,則裁判者聽到的聲音是不一樣大的。好在法治社會中的訴訟渠道是開放的,從理論上講,你總是有機會在一場新的訴訟中扭轉勝負。當然,這樣做的個人成本和社會成本都是很高的。不過,法治所營造出的訴訟機會和可能性本身就是一種正面的價值。在其自傳中,德肖維茨寫道:“除非我說完後對方無法還嘴,否則我很不滿意。”所幸的是,法治並不支持這種個人野心。

  輿論法庭對司法法庭的補充

  如今,德肖維茨所要做的不是打贏一場新的官司,而是在家人和公眾面前證明自己的清白,或展示自己的坦白。換句話說,他需要在輿論法庭上為自己辯護。他面對的不再是法官和陪審團,而是不受程序規則約束的普通人。這使得他所擁有的符號性資源(包括哈佛大學榮休教授、最成功的刑辯律師等等)和法庭辯論技藝都不再能夠幫助他取勝。他可能需要訴諸普通人易於接受的表達方式,撩撥其他父親、丈夫和類似處境之人的共鳴之弦。這個“法庭”不會做出一錘定音的“判決”,只會表達“人心向背”。

  許多贏了官司的人,比如辛普森,可能在輿論法庭上被“釘上恥辱柱”。這種評價渠道的多元性和競爭性,不也是一個穩健社會的標志嗎?那種打倒在地還要抹一身黑的話語壟斷,恐怕不是值得追求的。

  法律職業的公共性

  在我國,律師也不再是“國家法律工作者”,而是市場化的服務提供者。但法律職業畢竟不同於其他服務業,它的行業標准應當是忠實於法律,而不只是令客戶滿意。不過,在美國,律師的“私有化”現象卻十分嚴重,富豪擁有私人律師的情形和擁有私人醫生、私人按摩師一樣普遍。許多富豪聘請律師擔任他們的“法律管家”,提醒他們幹壞事的尺度和法律風險,並在事情發生後設法擺平。

  德肖維茨之所以會陷入如今這種困境,也是因為他一直與愛潑斯坦私交甚篤,不時出現在後者的各處豪宅、私家飛機和遊艇中,難免令人做出“有罪推定”,認為他不可能對其中發生的醜事完全置身事外。在法律職業的規范中引入更多的利益沖突規則和相關倫理考量,恐怕是完善法治環境的必由之路。當然,這種考量不一定非得由公權力行使者做出,輿論的判斷有時足以形成執行效力,只要新聞足夠自由,信息足夠公開。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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