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40

“免罰”當獎品讓法律很受傷

2015-02-09
来源:東方網

  車牌號為粵B的車主又有福利了,深圳交警昨天頒布了一項新規定,兩年內沒有交通違法記錄的車主,可以申請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扣分,改為警告,免罰違法行為僅限深圳轄區內。這一舉措,在全國堪稱首例。(《廣州日報》2月8日)

  深圳市交警部門推出這一“特別獎勵”,顯然是想借助“免罰”來引導更多的司機文明駕駛,遵守交通法規,減少事故發生。應該說,這種做法的初衷是好的,而且確實會具有一定的激勵作用。與此同時,由於這樣的“免罰”是有限度的,只是免除罰款和扣分,並不會讓嚴重觸犯交通法規的司機借此逃避處罰。只要司機的違法行為超出罰款和扣分的處罰范圍,該吊證的吊證,該拘留的拘留,該判刑的判刑,一點兒“便宜”也沾不了。所以,有不少人為此舉“點贊”。

  然而在筆者看來,“兩年內無交通違法就可免罰一次”表面可行,實際上卻是不可行的。道理很簡單,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列出了五種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和拘留,面對違法的司機,交警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但法律並沒有授權交警部門可根據司機的守法情況,拿“免罰”當獎品,誰多長時間不違法了,誰就可違法一次而不被追究責任。同理,《機動車駕駛違章扣分辦法》也沒有此類規定。既然法無規定,那交警部門就無權逾越現有的法規,隨隨便便更改法定的處罰規定。如此看來,“免罰”當獎品無疑讓法律很受傷。

  事實上,就是從情理角度看,交警部門拿“免罰”當獎品也是說不過去的。如果司機連續兩年不違違法,就可獲得一次申請免除罰款、扣分的機會,那么以此類推的話,醫生兩年不收紅包,是不是就可以獲得一次受紅包卻可免予追究責任的機會;官員兩年不貪汙,是不是就可以貪汙一次而不被繩之以法?

  看來,深圳交警部門別出心裁推出的“兩年內無交通違法就可免罰一次”,還是立即打住為好。如果真想借助獎勵制度來鼓勵司機遵守交通法規,還是另想辦的好,比如在保險、年審費用方面給予優惠或加大優惠力度;或且幹脆直接發現金大獎。2013年,鄭州市文明辦就曾出台措施,設立交通文明獎勵機制,將分別對3年、5年、10年內無違章記錄駕駛員進行獎勵,獎金將從3000元、5000元到1萬元不等,這便是很好的示范。(作者:吳應海)

[责任编辑:郑婵娟]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