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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父母離婚就能保護兒童利益?

2015-03-04
来源:騰訊網

  兩會開始,民革中央“10周歲以下子女的當事人,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提案引發熱議,雖然民革中央后來又取消了這一表述,但這個題目仍然非常值得討論。不少人認為這一做法會破壞離婚自由,但也有不少人認為,在“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之下,就該這么做——不過,不離婚,對孩子一定是好事嗎?

  提案的理由:離異家庭的孩子比普通家庭的孩子更不幸福

  在絕大多人看來,離婚會對孩子造成不良影響是理所當然的,因此許多爭吵不休夫妻都達成過共識,“想要離婚應等到小孩長大再離婚”。這與民革中央提案的想法是一致的。

  對于學界的研究者而言,“相比起普通家庭,父母離異對孩子有負面影響”這一結論也幾乎沒有什么異議。這些負面影響存在于多個方面,例如有研究者指出,若一個孩子長期處于單親家庭,又缺乏對性別角色的學習,那么孩子對性別的認知就可能會走極端—— 如對異性過度仇視或渴望,或者過度恐懼婚姻而不婚等等。

  父母離婚還不可避免的對孩子產生心理方面的影響,因為孩子會進行各種揣測或思考,產生心理上的介入,并產生各種情緒與感受。種種心理沖突所導致的壓力,會讓孩子產生焦慮、生氣、悲傷、罪惡感、恐懼、沮喪、憂郁、孤獨等“負能量”情緒。

  從環境變化角度來說,離婚單親家庭的孩子除了要忍受失去雙親之一的痛苦,還要隨著家庭情況的改變,如搬家、轉學、建立新家庭等,重新適應并建立一個全新、截然不同的人際關系。對于成長期的兒童而言,這無疑存在很多阻礙。

  就對孩子學業的影響而言,父母離婚也是一個明顯的壞消息。這表現為短期負面影響和長期負面影響,短期往往表現為兒童在課堂中上課不專心,成績退步等,長期性影響則在于,單親離婚家庭的孩子,有著更高的輟學率。

  還有研究顯示,在人格方面,父母離婚的兒童有較差的社會情緒發展,且較無活力、較不安定,也不易發展獨立個性、對疾病與死亡有偏見、不敢獨處、出現退化行為等,且過度依賴同住的單親。

  以上這些說法,或多或少還有些爭議,在一些孩子身上,這些負面影響也不一定會顯現出來。但總體而言,做出“離異家庭的孩子比普通家庭的孩子更不幸福”的判斷是有說服力的。

  離婚單親家庭的孩子會面臨多種適應問題

  但婚姻質量低下的家庭,不離婚反而會加重兒童心理負擔

  既然可以做出“離異家庭孩子更不幸福”的判斷,那么結論似乎就呼之欲出了:為了孩子的幸福,父母不應該離婚。這也正是民革中央提案者的結論。

  乍一看,這個說法沒有問題,但事實上,這里有一個很大的邏輯漏洞。也許有讀者已經注意到了,前面提到的這些“離婚家庭孩子的不幸福”,都是與“普通家庭”比較而言的。但是,一個面臨離婚的家庭,與“普通家庭”直接進行比較并不合適:都已經鬧到要離婚的份上了,即便為了孩子不去離婚,也不會成為一個和和睦睦的普通家庭,而很可能是一個勉強維系的“火藥桶”,學術上稱之為“高沖突家庭”。

  一旦把這種婚姻質量低下的“高沖突家庭”考慮進來,情況就截然不同了。道理也不難理解,婚姻這一現象對孩子產生影響,是需要一定的傳導渠道的——最重要的渠道就是“親子關系”。在普通家庭,孩子往往與父母都發展出親密的親子關系,心理狀態也最為健全、快樂。但在高沖突家庭中,這種親密的親子關系是不那么容易發展出來的,研究者指出,父母之間頻率高、強度大的婚姻沖突,讓孩子卡在雙親之間左右為難、情緒拉扯,成為“夾心餅干”,這形成一種無形而巨大的壓力,進而引發子女焦慮、挫折、無奈等負面情緒。在這樣一個時時都會爆發激烈爭吵的環境中,子女很可能與父母都發展不出親密感。

  在這種情況下,高沖突家庭里的孩子就更近似于離婚家庭的孩子,而不是普通家庭里的孩子。而且這種不和諧的家庭關系,對子女的傷害可能要更大。有論者指出,夫妻暴力可能伴隨對子女的暴力,即使不直接受暴,目睹暴力也會給兒童嚴重創傷。

  對于這種高沖突家庭,離婚可以減少矛盾——研究者指出, “對父母感情不佳的家庭來說,稍后幾年父母若離婚,子女負面心理癥狀顯著減少;但對父母感情不佳但始終維持著婚姻的家庭來說,子女平均來說一直處于高焦慮狀態。” “對父母感情不睦的家庭來說,雙親完成離婚手續,可顯著減少子女的焦慮、憂郁等心理癥狀。”

  離婚對子女產生的正面效應還表現在,即便父母離婚后繼續保持爭吵,孩子的心理負擔再也不如之前那么強烈,因為孩子尤其是年紀小的孩子總是會把父母感情不和的原因歸咎到自己身上。一旦父母離婚,對于這種心理負擔,是一種解脫。

  父母離婚之后,孩子可以擺脫“夾心餅干”造成的心理負擔

  與其為了孩子勉強在一起,不如想辦法減少離婚對孩子的損害

  基于“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上策仍然是家庭恢復和諧

  按照《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的“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為了孩子,到底該不該離婚,按照上面的分析,答案已經很明顯了。上策當然是讓家庭恢復到和諧的狀態,如果能實現,讓孩子在一個和和滿滿的家庭里成長,這當然是最理想的。所以,民革中央提案中的建議——“建立離婚登記預約制度,設置離婚熟慮期,給離婚當事人創造更多的思考時間,促使其更加慎重地處理婚姻關系。”——的確有道理。基于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來進行離婚干預,在離婚率高企的當代社會,不少國家已經采取了相關措施,例如韓國就已經設立了“離婚思考期”制度。

  但很顯然這只是一種理想狀態,既然都鬧到了要離婚的地步,要想恢復和諧家庭又談何容易。何況,強扭的瓜不甜,夫妻之間可能合不來就是合不來,不是一個孩子就能夠解決問題的。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孩子好,如前所述,離婚說不定是更正確的選擇。

  若選擇離婚,則要想辦法減少離婚對孩子的負面影響

  對于高沖突家庭的所有成員來說,離婚都可以被視為一種解脫。但對于孩子而言,要接受這一事實仍然是很困難的,要想盡量減少對孩子的負面影響,父母該如何把離婚這么重大的事項傳達給孩子,是有很多講究的。美國兒童和青少年精神病學會推薦的做法可以參考:

  不要保守離婚秘密,或者是等到最后一分鐘,才告訴孩子們;

  與你的配偶一起同孩子談這件事;

  把事情談的簡單而直接;

  告訴他們離婚并不是他們的錯;

  承認這將是痛心而讓人失望的事;

  讓您的孩子放心,你們都仍然愛他(她)們,并永遠是他(她)們的父母;

  不要同孩子們談論你們彼此的弊病。

  結語

  離婚確實會對孩子產生負面影響,但家家都有不同的經,強行對有孩子的家庭在離婚方面進行限制,可能會起到反效果。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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