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日起舉行。4日,本次會議發言人就美國對中國反恐法草案表示關注問題作出回應。
這部法律是中國根據當前國際反恐形勢和國內反恐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借鑒有關國家立法經驗和做法基礎上形成的。制定反恐法,是我國依法治國的重要步驟,也是我國政府防范和打擊恐怖主義的必然要求。
但是,有些外國人士對我國制定反恐法似乎不能理解,尤其對其中涉及信息安全的內容表示異議。美國政府高官為此聯名致函中國政府,奧巴馬總統更是公開要求中方為此調整政策。
據悉,美方不滿我國這部新法的下列規定:擬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在系統設計、建設和運行中預設技術接口,並將密碼方案報我方審查,不然不得投入使用。反恐法還擬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電信業務、互聯網服務的,應將相關設備、境內用戶數據留存在我國境內,不然不得在我境內提供服務。
中方已經講得很清楚,中國反恐法借鑒了一些國家的立法經驗和做法。根據草案二審稿,中國采取的措施,是有嚴格限制條件的:一是為防范和調查恐怖活動才采取這樣的措施;二是僅限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適用,不是隨便誰都可以用的;三是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這是國際上比較普遍的做法,不會影響網絡經營者的正當利益。
眾所周知,美國是電信和互聯網技術強國,在美國的國內反恐實踐中,美國的國家安全部門不就要求美國的電信和互聯網提供與經營者必須預設後門嗎?美國政府敢否站出來說其自己先前的情報人員斯諾登所揭露的這些情況不是事實呢?如是事實,美國政府所下達的要求必有內部法規依據。那么,為什么美國的電信和互聯網提供與經營者在國內運營必須遵守本國規定,但它們到了中國卻有權不遵守中國政府類似的信息安全法規呢?難道它們到了中國,就可享有治外法權?美國政府可以在外國SIM卡廠商電腦中植入間諜軟件,還有什么理由要求他國不以立法維護自身的信息安全?
大家可以做下對比。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更多地開放市場,包括國內電信和互聯網市場,開放程度相當顯著。反觀美國,對於中國投資進入美國,卻總以安全為由重重設障。我國的電信和互聯網設備和運營商要進入美國,迄今有哪個能夠得到了禮遇?即使將來能夠准入,那么當美國政府對本土的提供和服務商尚且提出信息安全要求時,它能對外國在美同行網開一面嗎?
美國為了自身的信息安全而不松懈警戒,有什么理由要求他國不向美國借鑒呢?至於說美國的信息技術與運營商不可能接受中方新規,所以要是中國堅持新規將不可能再同美國做生意,那恐怕過於自信。美國公司接受了本國法律,不正在美國做生意嗎?中國的市場還在,中國本土可以替代美國技術和運營商的能力正在茁壯成長,中國不可能離開美國公司就失去了電信和互聯網服務。
為了維護自己的信息安全而要求自己的相關企業遵守本國法律,卻指望它們在中國可以不尊重中國的信息安全,美國恐怕還在使用上世紀的日曆。在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我們有必要堅守國家的信息主權。
這裏不妨奉勸美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沈丁立 作者為複旦大學國際問題研究院副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