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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涉案財物當作唐僧肉

2015-03-05
来源:北京青年報

  案財物處置隨意性較大,是當前刑事執法活動中的突出問題。越來越大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數額,成為某些“長了歪心眼”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眼裏的“唐僧肉”。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通過八大改革舉措勒緊涉案財物處置“緊箍咒”,在社會上引發強烈反響。

  隨意擴大查封、扣押、凍結的范圍,貪汙、丟失、損壞、截留、挪用、私分贓款贓物,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而不解除,該返還被害人的沒有及時返還……近年來,發生在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過程中司法不公、貪贓枉法等問題突出,老百姓對此頗有怨言。

  《關於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將涉案財物鎖進了制度的“保險櫃”,有利於實現依法懲治犯罪和切實保障人權的協調統一。該文件進一步明確了涉案財物的定義、認定標准和范圍,進一步規范了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序。強調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要盡量減少對當事人的影響,體現出對當事人財產權的尊重。

  將涉案財物鎖進制度的“保險櫃”,就必須嚴禁辦案者自管涉案財物。長期以來,基層司法機關和基層民警都是自行保管涉案財物。自行保管涉案財物往往為隨意處置打開方便之門。《意見》針對涉案財物保管不規范問題,明確建立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制約制度,嚴禁由辦案部門、辦案人員自行保管。這樣規定是為了強化對涉案財物管理工作的內部制約,防止辦案部門或者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導致的管理混亂、監督不力、責任不明,甚至挪用、私分、擅自處理涉案財物等問題。

  檢察機關要嚴格執行該項制度規定,既要加強對自身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活動的監督,也要加強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辦案單位的監督,發現辦案部門、保管部門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處理涉案財物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濫用職權等依法追究責任;辦案人員、保管人員調換、侵吞、竊取、挪用涉案財物的,按貪汙等依法追究責任。

  將涉案財物鎖進制度的“保險櫃”,就必須將涉案財物在陽光下暴曬,杜絕暗箱操作建立跨部門集中管理平台。涉案財物處置涉及不同訴訟階段、不同執法環節,有時跨地區、跨部門。移送不順暢、信息不透明,是造成刑事訴訟涉案財物亂象的重要原因。由於涉案財物涉及多個部門和多個主體,如果信息不公開,容易滋生暗箱操作。有必要建立跨部門的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財物清單及時錄入信息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將財物的來源、去向、保管、移送和處理在平台上公開,有效遏制司法腐敗和防范涉案財物暗箱操作。

  將涉案財物鎖進制度的“保險櫃”,就必須強化責任追究,倒逼公安司法機關及其人員不敢貪贓枉法隨意處置涉案財物。《意見》規定,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的,應當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追責主體、追責原則、追責標准、追責形式、追責程序。

  將涉案財物鎖進制度的“保險櫃”,就必須強化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樹立“人財並重”的司法理念。在一個尊重人權和物權的法治社會,應當樹立“人財並重”的司法理念,摒棄“重人身權利、輕財產權利”的片面觀念,對涉案財物處理程序的法定化具有和定罪量刑同等的重要性,堅決遏制運用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措施時不規范的做法。涉案財產處理程序的嚴格性與法定性,不應低於定罪量刑的程序標准。

  涉案財物豈能隨意處置,更不能成為貪贓枉法者眼中的“唐僧肉”。防止司法腐敗,必須將涉案財物在陽光下暴曬,將涉案財物鎖進制度的“保險櫃”。 (作者:劉武俊)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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