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51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今日審議

2015-03-08
来源:新京报

中國現行立法體制是啥樣?

  今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聽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這是立法法實施15年來首次修改。去年8月和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條款占1/3。本次人代會,將對草案進行三審。立法法作為一部規範所有法律行為的法,又被稱為“管法的法”。地方規章不得減損公民權利等成為本次修改的亮點。新京報首席記者 關慶豐

  聚焦

  【亮點1 稅收法定】

  政府如何收稅須人大立法決定

  “前段時間,油價下跌,財政部‘趁機’上調了燃油稅,為什麼財政部能如此隨意地調整燃油稅?”3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發佈會上,有記者就“稅收”提出尖銳問題。

  大會新聞發言人傅瑩介紹,政府收什麼稅,向誰收,收多少,怎麼收,都要通過人大來立法決定。如果本次會議上,立法法修改獲得通過,凡是開證新稅,都要通過全國人大制定法律。總的目標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稅種、稅率等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我國現行的18種稅中,只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等3種稅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開徵,其他15種稅都是國務院制定暫行條例開徵的,其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70%。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介紹,改革開放初期,當時考慮到我國法制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建立現代稅制的經驗和條件都不夠,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於1984年和1985年作出了兩次授權國務院立法。

  全國人大把稅收立法權授予國務院。由此,“條例”或“暫行條例”成了大多數稅收的徵收依據,一些“暫行條例”已經“暫行”了近20年。

  近年來,“稅收法定”步伐加速。2013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編劇趙冬苓曾聯合31位代表提交《關於終止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規定或者條例的議案》,引發輿論關注。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目前,“稅收法定”路線圖已明確。全國人大以及常委會初步考慮,今後需要開徵新稅種的,應當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稅收法律。

  現行由有關稅收暫行條例規範的稅種,涉及稅制改革的,可在改革過程中先對相關稅收暫行條例進行修改,在改革完成後再上升為法律。在具體工作中,可靈活掌握,如有可能,也可直接上升為法律。對於不涉及稅制改革的稅種,如作修改,直接上升為法律。

  【亮點2 地方規章】

  限行限購行政手段不能“任性”

  “各地出臺的各種機動車限號、限購政策,今後有望得到規範。”

  3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發佈會上,傅瑩說,提請的大會審議的立法法草案增加了一個規定,就是國務院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任何規章,只要沒有上位法律、法規依據的,不能減損公民權利,也不能隨意增加公民的義務。

  專家介紹,上述規定將約束政府的行為,這意味著一些限行、限購、限貸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後將不能再“任性”。

  根據此前的立法法草案二審稿,一旦有些地方規章實施滿兩年,接下來要麼依法成為地方性法規,要麼就得及時廢止。

  如果立法法草案通過,將不允許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紅頭文件。

  “什麼是立法性質的紅頭文件?簡單一點說就是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再簡單一點說你給公民好處的可以,發個檔說每個公民發100塊錢,這個好,但是發一個檔說每個公民交100塊錢出來,這個不行。減損公民權利的,或者是增加公民負擔的,那就是立法性質的問題,不允許,必須通過地方性法規來解決,法律上的態度是清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接受媒體採訪時說。

  【亮點3 地方立法權】

  235個設區市有望新增立法權

  目前,在全國284個設區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有49個,包括27個省會市、18個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及4個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尚沒有地方立法權的共計235個。

  設區的市有兩個概念,一個是已經有立法權的49個較大的市,第二個是235個新增加的設區的市(地級市),現在立法法草案有望對上述兩個概念的市都給立法權。

  “會不會因為地方立法經驗不足,導致立出不合理的法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一審、二審中,曾經出現過這樣的聲音。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審議時表示,一下子賦予284個設區市的立法權,各地方發展又不平衡,所以建議要穩妥地推進。

  釋疑

  立法法草案為何提交人代會審議?

  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發言人傅瑩說,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兩年來,第一次在代表大會層面審議一部法律草案。

  立法法是規範所有立法行為的法,也稱之為“管法的法”。根據憲法和立法法,制定或者修改基本法律要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十八屆四中全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曾撰文指出,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要增加代表大會審議法律案的次數。

  現行立法法制定於2000年。當時制定立法法有兩個動因:1979年立法活動全面恢復後,立法工作積累的經驗做法需要制度化、法律化;立法數量大增後出現“打架”的情況,執法機關有時都無所適從,對國家法制統一造成很大影響。

  已經實施14年的立法法,去年進入修訂程式。2014年8月和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本次大會將是草案的三審。

  (原標題:立法法修改 收稅限號不可“任性”)

 

[责任编辑:罗强]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