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獨大是壟斷嗎?
近日,有行業相關人士在談及FDD牌照時,指出FDD牌照發放能夠改變中國電信業一家獨大的格局,降低資費,造福於民。結合前後語境,所謂一家獨大,主要是指移動通信市場。
在正式的官方文件中或者嚴謹的經濟學屬於中,一家獨大這個詞是不存在的,比如完全壟斷、雙寡頭壟斷、多寡頭壟斷、競爭壟斷等詞彙比較常見。
即使在中國發改委出台的反壟斷法中,對一家獨大這個詞也沒涉及。不過在官方的話語體系中,一家獨大又是一個口語化的半官方語言。
人們往往會把一家獨大與壟斷聯系在一次,進而把壟斷與邪惡這個詞做強關聯。或者是壟斷是有原罪的,曆來全世界各國的政府都把反壟斷作為市場管理的主要內容之一,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壟斷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妨礙社會福利和自由競爭。
比如2015年1月份中國發改委處罰高通,就是經過調查發現高通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妨礙和創新和競爭。
具體到中國的電信行業,用一家獨大這個詞來描述,至少是不嚴謹的,這很容易給人一種中國的電信行業是一個寡頭壟斷的行業。
事實卻是,中國的電信行業,要分業務領域看競爭格局。
在移動通信領域,中國的電信市場是一個多寡頭壟斷競爭的格局。自從2013年底工信部開放移動轉售試點以來,在這個領域事實上已經形成了三家國有寡頭壟斷運營與42家虛擬轉售企業競爭的局面。
以2013年的收入作為基礎,中國聯通移動服務收入人民幣1,511.3億元,中國電信移動業務收入達1138億,中國移動通信服務收入5908億元,根據赫希曼指數計算移動通信市場行業集中度,這個數字是在5255左右。
不過這個數字在判斷中國電信行業的市場類型時無法借鑒中國反壟斷法的經營者集中判斷依據,在國務院有關經營者集中的規定中,只規定了實施集中的計算標准。也就是說反壟斷法對已經形成的壟斷地位采取的既往不咎,而主要控制市場集中的行為和趨勢。
不過奇怪的是,在一個行業集中度如此高的行業裏面,壟斷者,或者說一家獨大者並沒有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獲得不正當的競爭優勢。
“一家獨大”帶來的是基礎設施的大躍進、資費持續十幾年的快速下降、以及移動通信普遍服務的快速普及
工信部2014年通信業統計公報顯示:2014年,基礎電信企業加快了移動網絡建設,新增移動通信基站98.8萬個,是上年同期淨增數的2.9倍,總數達339.7萬個。其中3G基站新增19.1萬個,總數達到128.4萬個。中國移動在2014年12月底宣布4G基站數量達到70萬。
同樣是工信部的數據:十一五期間,電信運營商累計投資1.43萬億,3G網絡直接投資2672億,帶動GDP增長4145億元。十一五期間通信資費下降41.9%。
在普遍服務上,工信部發布的數據顯示:村通工程在通電話方面投入500多億,敷設通信光電纜約100萬公裏,建成移動通信基站3萬餘個,為20.6萬個偏遠地區行政村和20戶以上自然村新開通了電話,全國通電話行政村比例從88%提高到100%。
在“十一五”期間,中國移動累計投資約231億元,建設基站約3萬個,為新疆等26個省份約6.3萬個偏遠村莊開通了電話,完成任務占總任務量的約52%,超額完成分配任務45個百分點。
此外,一個一家獨大的具有壟斷能力的企業,經常發起主動的價格戰,也是電信行業競爭的新常態。在2014年降低4G資費的行為至少有4次。
這些都是令人倍感神奇的地方?
某些一家獨大帶來的妨礙競爭的行為,比如主要有:價格歧視、獨家交易、搭售和合並、兼並,在中國的電信行業並沒有發生。
此外,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對電信運營商基礎業務的替代效應不斷增強,語音和短信收入大幅下滑已經成為不爭的趨勢。
按照美國人的經驗,,比如他們那個《謝爾曼法》,就提出了一個相對比較嚴謹的判斷一個企業還不是“一家獨大”的方法:首先要確定該企業所在的相關市場;再判斷被告在此相關市場內是否擁有壟斷力量;如果被認定在相關市場內擁有壟斷力量,則接下來需要考察被告是否存在濫用壟斷力量的行為。最後根據合理性原則判斷這個企業競爭行為是否出於合理需要,是否對消費者權益造成了損害後果。
如此看來,只是局限於電信運營行業看電信運營商是否一家獨大已經意義不大了。必須從大ICT行業去看。
即使能夠判斷出來的確存在一家獨大,這些一家獨大的公司現在的競爭行為與其壟斷地位極不相稱,恐怕經濟學的理論研究家們也很難解釋。
一家獨大會是是問題嗎?會是什么問題呢?
目前看來,防止一家一家獨大的主要訴求還是降低資費。不過在中國事實想法,正式一家獨大者經常降低資費。
不覺得奇怪嗎?我覺得不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