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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亟需明確追責程序

2015-03-17
来源:香港商报

  今年全國人大會議,以2761票贊成、81票反對、33票弃權通過了立法法修正案三審稿,實施15年的立法法迎來首次更改。輿論最關注的,一是規定「稅收法定」原則;二是將享有立法權的地方由原來49個一下擴充至284個。

  有美國媒體近日援引相關分析人士的評論稱,立法法亟需明確追責程序。評論指出,以上兩者在內容上并無瓜葛,邏輯上則正好體現了現代立法的不同趨勢:集權與分權。集權是為了保證規則統一,避免內耗。此番「稅收法定」寫入立法法,可還權於立法機構,減少行政機構的率性而為。分權則是為了激發活力,避免管得過死。正如安徽鳳陽小崗村30多年前成為中國改革的起點那樣,今天地方的很多新思路新做法,同樣需要某種形式的合法化,才能發揮試點效應。如果悉數仰仗最高立法機構,無疑是資源的極大浪費。

  集權與分權,并無絕對優劣之分,集權的情况下,最高立法機構壓力倍增,要付出大量心血研究地方情况;分權的情况下,地方只為自己說話,各自為政。一言蔽之,集權與分權,就是個立法權力的分配問題,只要以民眾福祉、公共利益為指向,不成為問題。現實的更急迫的問題是,當前立法法對於違法行為的追責體系,并不清晰。

  立法法及相關解釋,只回答了不同層級立法生成冲突后的取舍,如「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但發生這樣的冲突后,誰有權啟動程序、向誰啟動程序、立法機構的負責人應否擔責……都是問題。中國既決心建設法治國家,立法法又素稱「管法的法」,沒有牙齒,豈不糟糕?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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