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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非法集資vs委托理財

2015-04-22
来源:北京日報

  犯罪嫌疑人胡某于2009年獨資成立北京鼎盛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盛公司),公司經營范圍是幫助客戶開立賬戶、投資咨詢等。公司成立后,實際主要從事招攬客戶入資委托理財、進行外盤黃金炒作業務,先后共吸納眾多投資人資金共計600余萬元。

  2010年初經朋友介紹,投資人郭某結識犯罪嫌疑人胡某。胡某向郭某許諾,一旦郭某選擇鼎盛公司的委托理財服務,即可獲得高額收益。郭某遂與胡某簽訂四份為期一年的委托理財協議,約定利息均為每季度返息8.75%。根據上述四份協議,郭某先后共投資180萬元。對于上述四份投資,鼎盛公司前三個季度均能返息,但稱在第四季度由于公司業務虧損,本金和利息均無法償付。經對鼎盛公司及胡某關聯賬戶進行調查,確實存在很多筆在境外理財匯款的業務。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胡某開辦公司與投資人簽訂了書面的委托理財協議,接受投資人入資進行境外理財業務,向客戶返還本息后,收取手續費營利的行為,究竟屬于正當公司業務,還是非法集資的一種形式?

  如何判斷委托合同是否合法

  犯罪嫌疑人胡某開辦公司從事委托理財業務過程中,接受郭某等人的委托,利用投資資金境外炒作黃金,以此獲取資產收益,屬于金融類委托理財合同。判斷此案中的委托理財合同是否合法,關鍵點在于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提供委托理財服務的主體是否具有從業資格。根據我國金融管理法規的相關規定,從事金融類理財活動,必須具備從事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特許經營資質,獲得金融監管部門的批準登記。胡某在注冊成立鼎盛公司時,其經營范圍為代為開立賬戶、投資咨詢等,并不具備委托金融理財的營業資格,不屬于簽訂委托理財合同的適格主體。因此,從合同簽訂主體上,就可以判斷此份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并不受法律保護。

  二是從委托理財合同內容本身進行分析,委托理財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義從事的,委托理財風險由委托人承擔、委托理財收益由委托人享有的理財活動。在本案中,鼎盛公司承諾投資保本、固定收益,并將公司所有客戶的投資錢款混同經營,并沒有以委托客戶名義從事理財活動,更沒有告知公司客戶存在的理財風險,反而是在書面協議上列明“賺了給你固定收益、虧了也會給你固定收益”的保底條款,由鼎盛公司一力承擔所有境外理財風險。由此可以看出,鼎盛公司與客戶間已經不再是委托理財關系,而屬于借貸關系,實際上是以高額利益相誘惑,吸收客戶存款的行為。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9項規定,“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應當認定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證券公司不得承諾收益

  根據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是建立在資產管理合同之上的委托代理法律關系, 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體現的是客戶的意愿, 其投資風險是由客戶自行承擔。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采取承諾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委托理財。因此,普通投資者在甄別判斷是合法委托理財還是非法集資時,就要看簽訂合同中有無承諾保本、保收益,是否以投資客戶名義獨立使用。如果證券公司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納資金,不僅承諾保本、保收益,且將客戶資金混同經營使用,就屬于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一旦發現自己陷入非法委托理財陷阱,應當積極尋求法律手段挽回自身損失。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確認委托理財合同無效的民事訴訟,要求理財公司承擔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返還相關投資款項。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到司法機關報案,以及時挽回損失。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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