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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檢法人員和律師等七類人禁擔任陪審

2015-05-22
来源:新京报

  原標題:公檢法人員和律師禁擔任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已啟動,三類案件一審原則上應引入人民陪審員

  昨日,記者從最高法獲悉,近日最高法和司法部印發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宣誓規定(試行)》規定,公檢法工作人員和律師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擔任陪審員,陪審員任命後應當公開進行宣誓,涉及群體利益等案件一審原則上應引入陪審員。

  【資格】

  七類人員不能擔任陪審員

  最高法方面透露,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已於5月啟動,將在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陝西等10個省區市的各5家試點法院試點。

  根據上述文件內容,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二十八周歲;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曆,但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同時,文件還規定,三類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一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二是執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人員。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此外,還有四類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監督】

  陪審員充當訴訟掮客將被懲

  如果人民陪審員利用陪審收受賄賂,充當訴訟掮客,怎么辦?

  對此,文件重點明確,人民陪審員利用陪審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或充當訴訟掮客,為當事人介紹律師和評估、鑒定等中介機構的將受到懲戒。

  除此之外,受到的懲戒的其他情形還包括提供虛假材料的、一年內拒絕履行陪審職責達三次的、泄露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和有其他損害陪審公信或司法公正行為。

  有上述情形的人民陪審員,經所在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除按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外,可以采取在轄區范圍內公開通報、納入個人誠信系統不良記錄等措施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參審】

  陪審員參與事實認定

  記者注意到,兩文件還對應引入人民陪審員審理的案件類型進行細化。三種類型的案件原則上應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這三類案件包括,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涉及征地拆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的重大案件。

  不過,對於上述案件中因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原因,當事人申請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

  對於陪審員的數量,兩文件明確,基層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案件數量和陪審工作實際,確定不低於本院法官員額數3倍的人民陪審員名額,陪審案件數量較多的法院也可以將人民陪審員名額設定為本院法官員額數的5倍以上。同時,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每五年進行一次。

  對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確定方式,文件要求,參與合議庭審理案件的人民陪審員應當在開庭前通過隨機抽選的方式確定。人民陪審員應當全程參與合議庭評議,並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獨立發表意見並進行表決。人民陪審員可以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發表意見,但不參與表決。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對案件事實認定負責,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意見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但是少數人意見應當寫入筆錄。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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