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的訴訟理據
1、違背拍賣法有關傭金條款的規定;
2、100元每人每次手續費定價無定價依據,程序不合理;
3、國拍行與參與車牌競買的市民處于不平等的地位,且有關收取拍賣手續費的格式條款違背提示義務,雙方權利義務顯失公平,違背合同合理對價原則,加重參與競買人的義務,屬于無效格式條款。
晨報記者 董川峰 徐斌忠
近日,華東政法大學(下稱“華政”)4位大學生狀告上海國際商品拍賣有限公司(下稱“國拍行”),質疑上海車牌拍賣過程中拍賣公司收取100元手續費的合法性問題,引起廣泛關注。
昨天,訴訟團隊的成員接受新聞晨報獨家采訪時透露,1月23日,黃浦區人民法院民庭正式立案,3月上旬,黃浦法院曾就該案進行了調解,但由于雙方未達成共識,調解不成功。目前,四位訴訟學生正等待著該案的正式開庭。
參加大賽冒出想法
狀告國拍行,對4位在校大學生來說,不是隨便玩玩的事。
去年12月,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組織一場“公益訴訟”大賽,學生自由組隊,發現身邊存在的不公平、不合法的事。為此,4位大學生組成了“公益夢之隊”,學院還為每個團隊安排了一個社會律師事務所給予法律上的支持。
為什么狀告國拍行?4位大學生覺得,這不是大家一時興起,而是讓身邊所有人一直困惑的一件事。上海市私車牌照拍賣制度實行已久,主要立足于上海交通擁堵的現狀以及出于限流的考慮,對拍賣制度的地區性嘗試,4位大學生并不持反對意見。“但是因為學法律,我好幾次被親戚朋友問到車牌拍賣收取100元手續費的問題,尤其是沒拍到的,就覺得沒道理要付這筆錢。”
同樣在12月,4位大學生中的一位跟著父親去國拍行辦理了車牌競拍手續,了解了整個車牌拍賣的過程,這一經歷讓4位大學生真正考慮起訴。
最終,參與拍賣的學生訴稱,國拍行收取100元手續費欠缺相關法律依據,并且未向其釋明收取該筆手續費的定價依據及資金使用去向,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拍行退還其競拍車牌過程中所收取的100元手續費。
尋章摘句發現理據
為此,有學生先是搜出了《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收入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發現手續費內容違反相關拍賣合同的規定,對于未成功競買人收取費用無依據。其中第三條就規定,本辦法所稱拍賣人,是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托,從事非營業性客車額度競拍的拍賣機構。本辦法所稱買受人,是指參加非營業性客車額度競拍后取得非營業性客車額度的個人和單位。
4位大學生認為,國拍行承辦車牌拍賣應受拍賣法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五十六條:“委托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做約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按照這一規定,比照拍賣合同對于傭金的相關規定,我們就認為手續費條款存在多個問題,侵害了市民的公平平等權。”4位大學生說,國拍行并未對中標和未中標兩種情況的手續費進行區別對待,將“傭金”與“合理費用”混為一談,對未中標的群眾來說是不公平的。“現實中,每個月拍車牌的人數遠遠大于中標的人數,卻將兩種情況同等對待無疑侵犯了市民的合同上的平等權。”
數次溝通并無結果
對于訴訟中的100元手續費的定價有無依據這一關鍵點,4位大學生也不斷在尋找依據。他們發現,根據《制定重要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第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三條,是否收取手續費,收取多少手續費應由政府定價,建立聽證會制度并征求消費者經營者意見。
有學生為此曾向國拍行詢問,但答復是該由交通委來決定。他們就此問題還向交通委提出了信息公開申請,在交通委的回復滬交信息告(2015)第12號中,并沒有了解到國拍行的定價是否經過聽證程序。“這就意味著國拍行定價行為不合法”。
4位大學生算了一筆賬,2014年5月共有11萬余人參與拍牌,其中有10萬余人未中標,僅未中標者所繳納的手續費就高達1000多萬元,而2014年6月參拍人數更是達13.5萬人,因此6月一個月的手續費收入就達到1350萬元。這筆錢,國拍行該不該收?
律師建議
可從“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角度起訴
華政學子狀告國拍行的行為,引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劍的關注。6月5日,姚劍發布了一篇文章,名為《給華政學子訴上海車輛拍牌100元手續費案的訴訟建議》。昨天,記者采訪了姚劍。
“非常巧合的是,我之前并不知情華政的公益夢之隊在做這件事,我原本正打算以個人名義在下個月向國拍行提起訴訟。”
得知華政學子的訴訟法院已經立案,姚劍就結合自己對這個問題的專業分析和思考,寫了文章。“文章推送后的第二天,華政的大學生就聯系上我,并和我就這個案子進行了一些交流。”
簡而言之,姚劍認為大學生們如果重點從《拍賣法》的角度來打這個官司,“可能會面臨不利局面”,打贏這場官司的難度會非常大。
姚劍分析說,國拍公司是否擁有定價權來收取100元/次手續費?姚劍認為,車牌拍賣這一信息及技術服務項目不在政府價格指導范圍內。如果不能納入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范圍,那么就沒有空間來適用《價格法》第23條來開展相關的聽證。
那么,100元車牌手續費是否違反《拍賣法》傭金規定呢?姚劍指出,《拍賣法》明確規定: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拍賣法》 并沒有明確是否可以向買受人收取。按照民事法律“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原則,既然《拍賣法》沒有明確禁止向未成交的買受人收取合理費用,那么國拍公司收取100手續費似乎并不違法。
針對100元手續費是否屬于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的問題,姚劍分析認為,國拍公司為買受人提供了書面介紹材料和光碟,也提供了拍賣網絡服務,存在一定的費用開支,但是否應該作價100元/次,涉及作價是否合理的問題。“遺憾的是,《拍賣法》 并未明確規定傭金和‘合理費用’不能并存。100元是否過分加重了競買人的負擔,在已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不一定能夠得到司法的確認。”
那么,應該從何種角度起訴呢?姚劍給出的建議是,如果重點從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未提供合格的拍賣服務角度出發,并組織證據,有可能會贏得法院的支持。
現在的上海車牌拍賣規則導致大家都集中在11點29分以后出價,但基本上都是由于網絡擁堵無法出價,一直顯示:“正在與服務器交換信息,請稍等……”姚劍認為,拍賣人并未依照雙方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拍賣服務,導致競買人無法出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競買人完全可以依此要求歸還100元手續費。
(原標題:拍牌收費誰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