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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不支持人販子一律死刑

2015-06-18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麥姐

  我為什么不支持人販子一律死刑?

  首先,因為我國現有法律中對【故意殺人罪】及【拐賣婦女、兒童罪】均有明晰的法律界定和量刑標準。(編者注:可參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和第二百四十條)

  罪輕罪重,刑罰必須有所區別,否則無論犯什么罪,只要你覺得傷害了我們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社會還怎么安定?

  其次,如果輕罪重罪刑罰一樣重,那犯下輕罪的人會為了掩蓋自己的輕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輕重,才能讓罪犯會有一個趨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于為了掩蓋輕罪而犯下重罪。

  舉個例子:

  一個人拐了一個小孩正在運去賣的路上,警察大規模追捕,逃跑很不方便的情況下,他該如何處理這個孩子。

  目前的刑罰來看,在人販不是法盲的基礎上,科學的方法是扔下孩子獨自逃走。警察救到孩子之后一般不會再拼命追,而獨自逃走的行動力也更強,容易逃脫。

  如果拐賣兒童一律死刑的基礎上,科學的方法一定是殺掉孩子獨自逃跑,因為如果扔下孩子難保不被孩子識別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個死罪,殺人與否沒有區別,那何不賭上一把,殺人滅口。

  早在秦末年陳勝、吳廣起義的時候就說過:“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秦國刑法規定,戍邊遲到就死罪。那遲到是死、逃走是死、造反也是死,都是一個死,干脆干票大的,不就是這個意思嗎?

  現在強奸也是死、虐待也是死、拐賣也是死、殺人也是死,強奸犯完事之后一定順手把被害人殺死,也不能讓她報警提供線索。而拐賣兒童也就從單純的生意變成了“砍頭的生意有人干”了。不僅市場價格會被大幅度抬升,被綁架兒童的存活率也會大大降低。

  所以,理性考慮,如果真的心疼這些可憐的,被拐賣的孩子,千萬別沖動的要求一律死刑。畢竟被賣到一個沒有孩子的普通家庭過上另一種人生,也比路上就被綁匪殺掉要強得多。

  有人認為,一律死刑對罪犯有震懾作用,使他們一開始就不會去拐賣兒童。這也是不可能的。販毒也是死罪,大數額的貪污也是死罪,殺人更是死罪,古往今來,有杜絕過這些犯罪么?只要利益足夠大,市場足夠大,提著腦袋做生意的也大有人在。何況拐賣兒童這種一本萬利的生意。

  既然不能加刑,怎么才能盡量減少拐賣兒童呢?

  1、增加對收買人的刑罰。

  按照目前《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而這些被拐兒童的購買者通常都是家里沒有孩子的農村家庭,對被買兒童不僅沒有虐待行為,反而當自己親生骨肉一樣對待,都符合這一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于是購買兒童的一方完全不承擔法律責任,市場需求又長期存在,這門生意如何杜絕得了?

  所以,法律責任是一定要承擔的,但不是網上盛傳的“買賣同罪”。仍然是罪刑相適應原則,販毒和吸毒不同罪,倒賣野生動物制品和購買這些產品也不同罪,都是一個道理。

  2、大力增加宣傳,從村干部抓起。

  上面說過,購買兒童的大多是農村沒有孩子的家庭,或者沒有男孩的家庭。他們對法律并不是很了解,而人販子又恰恰滿足了他們對“養兒防老”的剛性需求。

  然而,在警察解救被拐兒童時,經常遇到村民的激烈反抗,大多需要趁夜實行解救。原因就是村民對孩子也是一片真心,更是對養育后代的一種執著,村民共同體心知肚明,同仇敵愾。

  所以,法制宣傳教育要從村干部抓起,責任到人,讓普通村民真正意識到法律的嚴肅性。

  3、捋順收養程序,讓領養不再復雜難懂。

  這一點,釜底抽薪,把購買兒童的需求徹底掐斷。如果所有人都知道一個合法、正規、透明、方便的途徑能夠領養一個孩子,誰還會冒著被判刑的危險去買一個來歷不明的孩子呢?

  根據《收養法》,領養程序倒是不復雜,復雜的是去哪兒能找到合適的孩子領養。撫養孩子真正有困難的家庭,可不可以有一個方便的途徑將孩子交給需要的家庭領養,政府如何疏通這個渠道。我想這是比懲治人販子更緊迫更重要的問題。

  從需求源頭入手,利用市場的方法杜絕一種交易,遠比高壓方法來得有效率。

  最后,我們希望所有迷失的孩子都能找到回家的路; 我們希望每一個家庭都能天倫相聚、平安喜樂;我們希望每一個社區都寧靜、安全,老人們悠閑踱步,孩子們盡情奔跑……

  從今天起,不要再為了一些悲慘的照片而沖動疾呼,不要再被一些假數據和謠言搞得惶惶不可終日。如果有余力,做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人,幫忙轉發兒童走失的消息,加入尋找走失兒童的公益組織,出一份力。

  希望,天下無拐!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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