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政治局: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6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修訂稿)》、《關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若幹規定(試行)》。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主持會議。 據新華社電
1、巡視工作條例
用紀律和規矩管住大多數黨員
會議指出,巡視工作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圍繞“四個著力”,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做到全覆蓋、全國一盤棋。巡視工作的力度、強度、效果大幅提升,成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重要平台,是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監督的重要抓手,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有力支撐。
會議指出,全面從嚴治黨任務艱巨繁重,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必須有堅強的制度作保證,首先是把黨的紀律和規矩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黨的性質和宗旨都決定了紀嚴於法、紀在法前,要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把黨的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用紀律和規矩管住大多數,做到有規在先、抓早抓小,使全體黨員、幹部嚴格執行黨規黨紀,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會議認為,《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充分吸收巡視工作實踐創新成果,注重解決巡視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明確巡視工作定位,圍繞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深化巡視監督內容,對機構設置、工作職責、方式權限、紀律要求等作出明確規范,對於推動依法依規開展巡視,更好發揮巡視利劍作用具有重大意義。會議同意公開發布《條例》全文。
會議強調,各級黨委要從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對《條例》實施的組織領導,認真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條例》。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深刻理解《條例》精神實質,提高黨章黨規黨紀意識,增強監督和接受監督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要著力抓好督促落實,以學習貫徹《條例》為契機,加強和改進黨內監督,提高依法治國、依規治黨水平。
巡視條例立了哪些新規矩?
十八屆三中全會閉幕後,中紀委就召開了常委會,提出修訂巡視工作條例。曆經19個月後,條例大修完畢。
回顧中央巡視制度的曆程進程,2002年十六大提出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2007年十七大把巡視制度寫入黨章;2009年正式頒布巡視工作條例。中央巡視制度已推進13年,此次系13年來的首次大修。重修後的巡視工作條例,立了哪些新規矩?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說,條例全文雖然暫時沒有發布,不過此前中紀委書記王岐山多次強調,修訂條例會融入十八大以來中央巡視的創新舉措,“巡視組長一次一授權、專項巡視等,這些十八大後中央巡視制度的新突破,都會寫入新《條例》中”。
此前,《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任建明表示,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巡視全覆蓋,今年第二輪中央巡視不僅覆蓋到了央企,還首次覆蓋到了黨中央部門機構。巡視全覆蓋極有可能寫入新規中。
此前,《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對巡視內容作出的規定是: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的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況;開展作風建設的情況;選拔任用幹部的情況;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項。
據新華社報道,新《條例》圍繞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深化巡視監督內容,任建明表示,“這意味著巡視定位也有重大調整,體現出的就是中央領導多次強調的從嚴治黨要求,紀律挺在前面”。
七輪巡視查出46省部級“老虎”
截至目前,十八大以來已推進了七輪中央巡視,涉及118個地區、部門和單位。第七輪巡視本月23日剛啟動,此前六輪巡視,覆蓋了31個省區市,初步統計,巡視組進駐後,46名省部級官員被調查,約占十八大以來被調查的省部級官員總數的50%。
其中,至少10餘名省部級官員的線索來自中央巡視組,包括全國政協原副主席蘇榮、廣州原市委書記萬慶良、海南原副省長譚力、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陳鐵新、遵義原市委書記廖少華、天津市原公安局長武長順、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隋鳳富、河北省委組織部原部長梁濱、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以及山西“塌方式腐敗”落馬的7名省部級官員。
2、推進幹部能上能下
健全調整不勝任現職幹部制度
會議指出,全面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管好用好領導幹部。推進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能下問題。在幹部工作中,既要把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幹部選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問題或者相形見絀的幹部調整下來。制定和實施《關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若幹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是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重要舉措,對於促使幹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完善從嚴管理幹部制度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強調,推進幹部能上能下,最根本的是健全完善制度機制。要堅持推進制度改革,通過激勵、獎懲、問責等一整套制度安排,保證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導向和制度環境。既要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加大領導幹部問責力度,又要健全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制度。要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認真落實好幹部標准,對政治上不守規矩、廉潔上不幹淨、工作上不作為不擔當或能力不夠、作風上不實在的領導幹部,要堅決進行組織調整;同時,及時把那些忠誠、幹淨、敢於擔當的幹部,想幹事、能幹事、幹成事的幹部用起來,切實增強幹部隊伍活力。
會議要求,要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把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重要內容。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要堅持原則、敢於擔當,形成一套督促檢查的辦法,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抓好《規定》的貫徹執行,把各項制度規定落到實處。
官員能上能下帶來哪些變化?
“官員能上不能下”這一困擾多年的難題,有望真正破局。“這勢必帶來中國官場的重大變革”,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對新京報記者說,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央領導多次強調建立能上能下制度的重要性,但真正成為法規,昨日通過的《規定》還是第一次。
原來是組織部“管進”,紀委“管出”;《規定》執行後,組織部不僅“管進”,而且“管出”。竹立家如此形容《規定》起到的作用。
他表示,此前中國政治生態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官員能上不能下,“組織部‘管進’,指的就是組織部出面多是升遷提拔,或者是平級調動。降級、免職等,都是‘紀委’出面,所以說紀委‘管出’。”
竹立家認為,《規定》能有效解決上述“能上不能下”問題,而且,破除幹部選拔中的“魔咒”:“一把手”或“關鍵少數”拍板,留下“買官賣官”、“帶病提拔”隱患;打破論資排輩“習俗”,不論年齡大小、職級高低,只要能力不足、政績不及格,即便沒有違法違紀,也要讓出官位。
竹立家認為,《規定》不僅會對人事制度帶來上述改變,還會解決兩個問題:“斷崖式”降級制度化、問責官員再度起複制度化。
哪一類違紀情形應被“斷崖式”降級?如何根據違紀情節,決定降多少級?對此,現有法規並沒有作出明確界定,竹立家表示“《規定》出台後,就可以照章辦事,按其中的條款決定該不該降級和降幾級。”
此外,問責官員再度起複也一直備受詬病,竹立家表示“有些官員起複的悄無聲息,沒有透明度。當然,對於被問責的官員不能一棒子打死,應該給予部分官員起複的機會。但哪一類被問責官員應該起複?問責後,工作成績達到什么水平可以起複,起複後該居何職,期待《規定》對此也有說法”。
7年來40名免職官員半數複出
新京報記者梳理發現,2008年以來引起輿論關注的52起官員免職案例,40名因突發事件被免職的官員中,半數複出。
例如“三鹿毒奶粉”中被免職的3名石家莊市領導,時任市委書記吳顯國、市長冀純堂、副市長張發旺,均已複出。2008年致277人死亡的山西襄汾潰壩事故,時任山西省長的孟學農、副省長張建民,臨汾市委書記夏振貴、市長劉志傑,當時均被免職,現也都“集體”複出。2008年“4·28”膠濟鐵路特別重大交通事故、2010年“11·15”上海膠州路大火等,也都發生了免職官員“集體”複出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