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66

釋永信風波,有比緋聞更重要的事

2015-08-10
来源:搜狐

  導語:繼釋正義之後,舉報少林寺方丈釋永信的風波,隨著6名少林弟子組團進京進入“第二季”。更多關於其私情、破戒、斂財的“細節”曝光在公眾面前,吸引眼球無數。滿城風雨背後,其實還有很多比大和尚的花邊緋聞更值得公眾關注的問題。

  寺院財產誰說了算?

  追究舉報風波的根由,錢恐怕是個重要原因。這方面,釋永信並非無懈可擊。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河南少林無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正如那個神秘的“釋正義”所舉報的那樣:“2008年12月9日注冊成立公司,總投資100萬,少林寺作為法人占股10%;釋永信作為自然人,占股80%。”作為一個會計學上的概念,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經營一個品牌時間越久,其品牌包含的價值越大。所以可以列為企業資產的一部分計入賬目。如果釋永信是在為自己持股,那這樣的信息則意味著他獨占了少林寺這個公有品牌80%的收益權。關於這個核心問題,無論是少林寺官方還是釋永信個人,至今未給出答複。

  從法律角度看,寺院是社會團體法人,也可以擁有、處分財產。我國寺院的財產一般分為三種,一是寺院房地產,二是接受其他個人和組織贈予,比如香火錢。香火錢自然歸寺院所有,不需要上交國家,也不是方丈和住持的“自有田”,具體如何使用香火錢,則由寺院內部自行規定。三是經營收益,比如商業、旅遊業。

  而實際情況則更為複雜。有學者曾就當下中國寺廟管理狀況專門撰文,指出目前共有僧人自主型管理、政府主導型管理、投資人主導型管理、政僧合作型管理、僧商合作型管理、家庭包辦型管理、政商僧三方合作管理七種管理模式,如此多元的管理既說明了社會環境漸趨寬松,也說明了佛教寺廟管理上的多變與混亂。而這種多變與混亂在當下唯利是圖的商業大潮的裹挾下,使寺廟管理出現了眾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而少林寺風波正是在這種大氣候下形成的。

  關於寺廟財產管理,有一籮筐的規定、辦法,從以前的《中共中央統戰部關於漢民族地區佛教工作的報告》,《國務院批轉宗教事務局、國家建委等單位<關於落實宗教團體房產政策等問題的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批複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宗教事務局<關於寺廟、道觀房屋產權歸屬問題的請示報告>》,《國務院批轉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關於確定漢族地區佛道教全國重點寺觀的報告>的通知》,到2005後的《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條例),《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部門規章),不一而足,但卻沒有形成一部法律,因此在具體執行中的效果往往大打折扣。

  釋正義是否“正義”,其動機和舉報方式仍值得質疑,但他的出現無疑再次喚起了人們對釋永信背後少林寺財富的關注。香火錢、遊客的門票錢、少林產品的利潤等等一切少林寺參與分羹的財富,其最終去向一直是迷。因為少林寺沒有紀委、沒有理財組、沒有監事會,我國也沒有僧侶團體財產法。同時,少林寺的收入也沒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釋永信該如何維護隱私權?

  而對於少林寺方丈的“舉報”,網上輿論也呈現兩極分化,有為舉報者叫好的,也有人認為這侵犯了方丈個人隱私。誠然,名人擁有社會賦予的稀缺資源,自然有義務接受全社會的監督。適當情況下,名人應該將更多個人活動信息公之於眾,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但並不意味著名人要舍棄自己的隱私權。隱私是一種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動,如個人身體狀況、家庭狀況、婚姻狀況等,凡是個人不願意公開披露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都可以成為個人隱私。

  隱私權尤其注重“隱”,即:一方面是指當事人獨處的生活狀態或私人事務; 另一方面指當事人私生活秘密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因而,對公民私密信息非法披露和騷擾的行為,嚴重侵害公民隱私權,應受到法律懲罰。

  我國對於隱私權的保護,更多地是體現在對公民名譽權的保護上。社會知名人士對名譽權的訴訟,司法實踐始見於2002年范志毅訴《東方體育時報》案,在本案的判決書中,法官認為,“即使原告認為爭議的報道點名道姓稱其有錯或有罪,並有損其名譽,但作為公眾人物的原告,對媒體在行使正當輿論監督的過程中,可能造成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容忍與理解。”也就是說,在涉及公共事務和公共利益時,與這些內容相關的公共人物的名譽權應當被特殊對待,公共人物比一般非公共人物公民更有義務忍受輕微傷害,這就是公共人物名譽權保護的反向傾斜規則。

  但釋永信此次所遭受的指控如若不實,顯然已大大超出“輕微傷害”的等級,按照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者構成誹謗罪。如果釋正義的舉報材料涉嫌捏造事實、造成嚴重後果等情節,釋永信就有權以誹謗罪提出控告。當然,鑒於誹謗罪是自訴罪名,訴不訴諸法律,還要看被害人的意願。

  調查釋永信有多難?

  按照佛教制度,僧人不同的行為有不同處理結果,如果嚴重違背戒律,就要趕出山門,也就是“遷單”。如果是一般僧人犯戒律,方丈可以主持會議決定,如果是方丈本人,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誰來調查,也是問題。當家或首座召集會議都很難,雖然僧人等可以向宗教管理部門報告,但有沒有確鑿證據很關鍵。

  宗教局此次介入調查,讓人看到了走向“了斷”的希望,但因為主管部門的特殊角色,人們難免也有顧慮。擔心這種有點系統內自查味道的調查會不會完全站在第三方的公正立場,擔心會不會因為少林寺這個國際名聲太大的機構萬一方丈真被查出些糗事而顧及面子手下留情,擔心法治程序的不到位而使此次的調查缺乏專業的公信度。畢竟少林寺給地方經濟貢獻頗多,釋永信在少林寺多年,讓地方的芝麻衙門查世界聞名的少林寺,正如網友所言:“讓一個科級宗教局查一個中國佛教協會副會長,難度可想而知!”

  據一位熟悉佛教界情況的學者介紹,對於案件的偵查,尤其是涉及證據問題,如果沒有政府有關部門出手,佛教界很難處理,偵破肯定要借助警方司法力量。國外的一些宗教醜聞,也一般是司法部門負責調查。在中國,除非違背國法或社會穩定,政府往往不會介入,比如說僧人娶妻,有關部門會收集資料,做出處理決定,最後一般也是以佛教協會的名義公布。從實際情況看,政府介入的不多,管理部門也不希望看到類似事情發生,畢竟相互之間有各種聯系,出現類似事件,也都是“臉上無光”,一般會傾向於低調處理。

  如果釋永信真有“貪腐問題”,法律一樣可以管到他。2010年底,天籟寺原住持、婁底市佛教協會原會長圓通因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抽逃出資罪、重婚罪,被婁底市婁星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寺廟雖不屬於國家機關,也不屬於企業,應屬於刑法法條上的“其他單位”,所以職務侵占罪也管得到寺廟住持。值得注意的是挪用資金罪、抽逃出資罪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貪腐”。

[责任编辑:郑婵娟]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