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8月17日電 (記者 趙小燕)宋城集團近日以舞臺劇“舉報”浙江高院院長“失職瀆職、干擾司法公正”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即公開了涉及宋城案件的判決書,并進行了判后明釋。宋城集團在上周五又提出,判決證據和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均存在錯誤,并提出將申請再審。17日,杭州中院終審該案的審判長就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問:宋城集團董事長黃巧靈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提出二審判決回避了后來的幾份會議紀要,直接影響了判決的公正性。對此,作為此案的主審法官,你怎么看?
答:在案證據顯示,事實并非如此。從土地出讓到本案訴訟,蕭山區政府的一系列批復、抄告單、會議紀要等文件,從未同意案涉商貿用房轉讓。
蕭山區政府75號批復的原文為:“1、同意威尼斯水城商鋪20875.82平方米、蘇黎士小鎮商鋪4896.40平方米、休博園其他共建建筑219976.44平方米按套辦理土地分證;2、上述商鋪在完成辦理房產、土地分證后,再按二手房政策辦理其轉讓手續。”根據上下文理解,該批復同意按二手房政策轉讓的僅是“上述商鋪”,即該批復第一條內容中的威尼斯水城商鋪和蘇黎士小鎮商鋪,并未包括休博園其他公建建筑。因此,休博園公司關于依據該批復案涉商貿用房可以轉讓的觀點,與事實不符。休博園公司和宋城集團對75號批復的引用斷章取義,用省略號隱去了關鍵內容。
同時,宋城集團提到的75號批復之后的蕭山區國土局35號信訪答復函、蕭山區政府辦公室2號抄告單,也僅僅是對75號批復的重申,無任何同意案涉商貿用房轉讓的內容。為此,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主審法官就此曾向蕭山區政府求證,蕭山區政府明確答復,以上文件并無同意案涉商貿用房轉讓的意思。所以,宋城集團董事長黃巧靈接受媒體采訪時關于法院回避后來幾份會議紀要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問:作為主審法官,對于宋城集團以這種舞臺劇方式“喊冤”,你怎么看?
答:宋城集團用“舞臺劇”的方式喊冤,作為所涉案件的主審法官,坦率地說,我內心既有不平,更有壓力。內心有不平,是因為我始終堅信自己的判決公正客觀,我們是在堅持了事實、堅持了法律、堅持了底線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經得起任何考驗,卻被人以這種方式質疑,引起軒然大波,我覺得這是對司法的羞辱。法官是人民選任的,我們是人民法官,我們的判決所承載的公平正義,不是簡單的你輸我贏,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公正,是對人民、對社會、對法治負責的公正。我們相信,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任何以鬧劇等手段影響司法公正的企圖都是徒勞的。同時,我也倍感壓力,而最大的壓力是因為我主審的案件被人莫名其妙地炒作利用,成為攻擊、詆毀齊奇院長的由頭。作為一名普通的法官,我想說,所有不問真相、不講事實而羞辱、攻擊司法的言行都是有害的,因為這損害了社會的是非標準和司法權威。
問:蕭山法院原一審判決支持了休博園公司的訴訟請求,為什么發回重審?
答:本案的關鍵在于案涉商貿用房能否轉讓,根據案卷反映,蕭山法院原一審判決忽略了該問題,本院二審審理后認為:案涉房屋所涉土地性質屬于出讓取得,但土地用途為綜合用地,并不是住宅和商業用地,故案涉房屋并不屬于商品房,而是屬于自建房,蕭山法院原一審以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進行審理,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在案涉土地的出讓以及2008年從宋城集團轉讓給奧蘭多公司的過程中,宋城集團與奧蘭多公司均向蕭山區政府承諾綜合用地上建設的商鋪只能用于經營或出租,不能出售。從在案證據看,無法認定蕭山區政府是否同意改變土地利用條件以及是否允許案涉房屋轉讓。由于該一審判決存在認定事實錯誤及認定事實不清的情況,為妥善處理糾紛,依法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本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后作出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蕭山法院重審。同時,也建議蕭山法院在重審過程中提醒雙方當事人及時補辦相關手續、補交相關土地出讓金等規費,使得雙方的糾紛能妥善解決。
問:在案件審理中,齊院長有沒有進行“司法干擾”?
答:作為主審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從來沒有受到過干擾。
問:宋城在官方網站上稱此案造成其幾個億的損失,是否屬實?
答:一方面,蕭山區政府不同意案涉商貿用房轉讓,另一方面,該商貿用房不是商品房,從目前來講,“幾個億”的損失沒有事實依據。如果案涉商貿用房現值幾個億,那么這些利益也是因土地利用不規范而產生的,有待于進一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