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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艦艇命名詳情公開:航母由總參命名

2015-08-18
来源:环球时报

中國海軍艦艇中,一級艦(航空母艦、戰列艦、巡洋艦、核潛艇)由總參謀部命名

  原標題:中國海軍艦艇命名詳情公開航母由總參直接命名

  海軍艦艇是浮動的國土,經常獨立和分散或與其他軍兵種聯合執行各種戰斗勤務。為了便于通信聯絡、指揮和調動,每艘艦艇從誕生時起就有了自己的舷號和名字,于是便產生了中國海軍艦艇命名規則。

  (一)命名規則的必要性

  中國海軍擁有數量龐大的各種大、中、小型艦艇,其作戰及輔助艦船數量之多,可以躋身世界的前三名。為了管理類雜量多的艦艇,也為了在海上相遇時能夠迅速辨認出對方的“身份”,每一艘艦艇都需要有一個清晰可辨的名稱。當然,有意要加以保密而隱蔽的名稱除外(如潛水艇)。

  (二)《海軍艦艇命名條例》

  根據《海軍艦艇命名條例》,艦艇命名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區別于國際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艦艇命名;

  (二)區別于國內民用商用的船名;

  (三)條理性強,便于記憶;

  (四)字音清晰,不易相互混淆;

  (五)名稱響亮,富有含義;

  (六)能夠體現國家的尊嚴;

  (七)能夠體現中華民族悠久的歷史和文化;

  (八)能夠經得起歷史的考驗,使用長久,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能夠滿足裝備發展的需要。

  (三)艦艇命名的權限

  一級艦(航空母艦、戰列艦、巡洋艦、核潛艇)由總參謀部命名;

  二級艦(驅逐艦、護衛艦、潛艇、大型登陸艦)與二級以下的艦艇由海軍命名。

  (四)艦艇的舷號

  每一艘軍艦都有正式的名稱,就是它們的數字編號涂裝在船舷上,統稱為“舷號”,如2008年12月赴亞丁灣、索馬里海域執行護航任務的三艘軍艦的舷號分別是:169(“武漢”艦)、171(“海口”艦)、887(“微山湖”艦)

  (五)中國海軍艦艇的命名規則

  1字頭為驅逐艦;

  2字頭、3字頭為常規潛艇;

  4字頭為核潛艇;

  5字頭為護衛艦;

  6字頭為反潛護衛艇(獵潛艇);

  7字頭為導彈護衛艇;

  8字頭為補給艦、掃雷艦;

  9字頭為登陸艦;

  33字頭為氣墊登陸艇;

  (六)艦艇名

  每一艘艦艇都有一個中文的名字。如“福州”艦、“杭州”艦、“撫仙湖”艦、“瀏陽”艦等。

  艦艇的中文名稱不是隨意取的,而是有嚴格的規定。經中央軍委批準,海軍于1978年11月18日公布了《海軍艦艇命名條例》,條例中規定各類艦艇的命名機關、命名規則和相關規定。1986年7月10日,海軍又對《海軍艦艇命名條例》加以補充和修訂。

  新建造和新入列(或更名)的艦艇,由批準授名機關正式授予艦名和舷號,頒發《艦艇命名證書》,按照《海軍艦艇命名條例》的規定舉行命名入列典禮;艦艇命名享受“終身制”,中途一般不予更名。

  艦艇退役時,其艦名與舷號由授予機關除名、注銷,原則上不再授予后續艦艇。不過也有例外的情形,如“廣州”號曾先后被命名過三艘軍艦:一艘是1949年繳獲的日制護衛艦,舷號230/172;另一艘是1974年6月入列的240/160艦(1978年3月因事故報廢);現在的“廣州”號是2004年入列的168艦。

  (七)命名的區域劃分

  為了避免艦艇出現重名的現象,海軍艦艇名的授予必須嚴格按區域劃分。即:

  北海艦隊轄區,用華北、東北、西北等十四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地名: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青海、甘肅、寧夏、陜西、山西、北京、天津、河北、山東、河南;

  東海艦隊轄區,用華東七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地名: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新疆;

  南海艦隊轄區,用華南及西南九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地名: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重慶、貴州、云南、西藏。

  不過也有例外的情形,如屬于南海艦隊的169“武漢”號、170“蘭州”號驅逐艦、533“臺州”號、569“運城”號護衛艦、945“華山”號登陸艦等的艦名,都不是華南、西南地區的地名。559“佛山”號、566“懷化”號護衛艦則屬于東海艦隊,是廣東省和湖南省的地名。

  (八)以人名命名的艦艇

  凡事都有例外。在人民海軍的艦艇序列中,有幾艘特別的軍艦是用人名命名的:一艘叫“鄭和”艦(即81艦“鄭和”號),以紀念我國偉大的航海家鄭和而命名;另一艘是“世昌”艦(即82艦“世昌”號),以紀念在中日甲午海戰中壯烈犧牲的民族英雄鄧世昌而命名,這兩艘遠洋綜合訓練艦都屬于大連艦艇學院。

  此外,還有用我國科學家的姓名命名的武器裝備試驗艦:891“畢升”號、892“華羅庚”號、894“李四光”號等。還有872“竺可楨”號遠洋綜合調查測量船,用了我國著名的地理學家、氣象學家的名字來命名。

  (九)艦艇中文命名的具體規定

  巡洋艦以上:由國務院特別命名;

  巡洋艦:以行政省(區)或直轄市命名;

  驅逐艦:以“大、中城市”命名。如:“寧波”號驅逐艦;

  護衛艦:以“中、小城市”命名。如:“東莞”號護衛艦;

  綜合補給艦:以“湖泊”命名。如:“千島湖”號補給艦;

  彈道導彈核潛艇:以“長征”加序列號命名。如“長征”6號;

  攻擊型核潛艇:以“長征”加序號命名。如:“長征”4號;

  常規導彈潛艇:以“遠征”加序號命名。如:“遠征”23號;

  常規魚雷潛艇:以“長城”加序號命名。如:“長城”18號;

  掃雷艦:以“州”或“縣”命名。如“鶴山”號、“霍邱”號掃雷艦;

  獵潛艇、護衛艇:以“縣”命名。如“南海”號、“番禺”號護衛艇;

  船塢登陸艦、坦克登陸艦:以“山”命名。如:“井岡山”號登陸艦;

  步兵登陸艦:以“河”命名。如:“黃河”號登陸艦;

  訓練艦、武器試驗艦:以人名命名。如:“鄭和”號遠洋綜合訓練艦;

  輔助艦船以所在海區和性質的名稱(如:“南運”、“東拖”、“北油”、“東標”等),再加序號命名。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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