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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評設“保命距離”為啥沒效果?

2015-08-19
来源:搜狐

  導語::天津發生爆炸事件後,作為距離其最近的小區之一,海港城(清水藍灣)社區受損嚴重。據報道,爆炸點距離該小區僅有600米,這樣的規劃建設合理合規嗎?能引發如此爆炸能量的企業,究竟應該離人群居住地多遠?

  去年才姍姍來遲的“保命距離”

  危險化學品倉庫與周圍建築的距離是有規定的,例如這兩天被大家拿來抨擊瑞海公司的“1000米安全紅線”。但2014年以前,針對危險化學品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並無明確規定。

  “外部安全防護距離”重要嗎?有學者指出,1984年印度博帕爾毒氣泄漏事故造成2500多人中毒死亡, 20餘萬人中毒受傷, 傷亡人數如此巨大就是因為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足。

  到底什么是“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2014年出台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准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准(試行)》中明確定義:將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在發生火災、爆炸、有毒氣體泄漏時,為避免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而設定的緩沖距離作為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也就是說,萬一發生爆炸、火災、有毒氣體泄漏,這是個“保命距離”。

  如此重要的規定出台,卻沒多少人知情。甚至有媒體在關於天津爆炸的新聞中寫到:“國家一直沒有出台專門針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標准,因此就使企業陷入無法可依、無標准可循的困境。”

  即使知道,也很難讀懂。國家安監總局的網站上,有一篇給山西省安監局名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問題》的複函。內容大致介紹了這個距離是什么意思,跟以前的各種距離有什么區別。可以想見,估計是山西省安監局看見領導發的指示後發現,看不懂。自己人讀起來都疑問重重,足以證明其艱澀程度。

  規定雖“來的晚,寫的糙”,但畢竟起約束作用,瑞海公司在他的約束范圍之內嗎?

  瑞海公司3000噸危險品,真只用在1000米開外嗎?

  各路媒體在抨擊瑞海公司時幾乎都不會錯過“1000米安全紅線”,但是面對如此巨大的爆炸力,1000米真的夠嗎?現在距離爆炸點最近的樓盤是600米,就算再加400米合規了,樓盤就能沒事嗎?誰也不敢保證。瑞海公司距居民樓的距離,有更嚴格的測算方法。

  在關於“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條例中,不同的危險級別對應不同算法,共有三種。因為涉及爆炸品,瑞海公司的危險級別符合該條例中劃分的最高危險級別。

  相關條例寫到,因為爆炸品不需要借助外界提供氧,僅靠自身就可以發生瞬間整體爆炸,對外界造成危害的時間很短,防護目標處人員沒有采取撤離疏散等應急措施的可能,並且爆炸事故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較大。基於以上因素,爆炸品危化裝置需要單獨作為一類選取最為嚴格的事故後果法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周邊居民和公共財產的安全。

  這就是說,突然炸了應急疏散根本來不及,只能靠“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活命,這個距離可以說是性命攸關。

  重要性到這種程度,算法也極為嚴格。規定指出,確定該生產、儲存裝置內能夠發生同時爆炸的最大爆炸品量作為計算藥量,選擇計算藥量同時發生爆炸的情景作為最嚴重事故情景進行後果計算。也就是說,測算時假設瑞海公司裏所有能爆炸的全部一起炸了,看看能炸多遠,爆炸禍及到的最遠距離,也就是瑞海公司距離人員密集區域的“外部安全距離”。

  按照這種算法,最終應該是哪怕整個公司都炸了,也炸不到居民區的效果。顯然,規定並沒有被遵守。

  有規定為什么不執行?

  第一,規定本身漏洞很多。首先,只寫了要求,沒寫需不需要強制執行,不執行有什么行政處罰?其次,規定設置的三種不同標准,假如企業同時符合其中兩種或三種,按照哪個執行?再次,規定是2014年才出的,假如企業符合以前的各項安全相關距離但不符合新標准,怎么辦?難道全部搬遷嗎?規定寫的不明白,執行起來自然有困難。

  針對是否強制執行的問題,業內專家表示,國家安監總局發布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在危險化學品企業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時,會有具體審查,一般來說,如果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滿足標准,安全評價報告會通不過,即拿不到安全許可證。有法律專家指出,企業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繼續展開經營,可能觸犯非法經營罪。同時,假如出了事故,沒有許可證的企業在量刑時會從重論處。

  第二,安評價報告不公開也是重要原因。信息不公開,意味著監督主體只有行政主管部門,壟斷性權力容易導致濫用職權。假如安評部門給不達標的企業發放了許可證,若出事故自然有人追查他的瀆職罪;若不出事故,信息又不公開,這樣“流於形式”的安評報告就很難被發現。但我們不能總依靠事故倒逼監管。

  關於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規定雖不完善,但有勝於無。內容需改進,執行需監督,平時找違規者,好過出事了找責任人。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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