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超群
“數額+情節”的模式,顯然更有彈性,也有利于提高貪腐成本。不斷修訂和完善法律,以制度托舉、以法律支撐,無疑才能讓反腐敗走得更穩、走得更好。
刑法的修正,每每能成為社會各界的焦點。此次人大審法,從嫖宿幼女罪的存廢,到暴力襲警罪的重罰,都引來關注。而貪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同樣是社會關注多時的問題。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對貪污犯罪情形重新做出劃分:不再具體列出貪污數額,而是分成貪污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檔量刑。而現行刑法中,是按照“1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不滿5000元”四類貪污數額,分列出刑罰標準。相比之下,這樣的具體數額,不合理性顯而易見。
比如,河北秦皇島北戴河供水總公司原總經理馬超群,光家中就搜出了1.2億元現金,已經遠遠超出10萬元,但也只能按照10萬元以上來量刑。從公開報道看,因為貪腐5000元或者5萬元被處理的官員,也十分罕見。從這個角度看,這一規定顯然不合時宜甚至難以嚴格執行。所以,將貪污數額分成“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檔量刑,雖看起來比較原則,但無疑是實事求是之舉。
與改變具體數額的規定相比,另一個變化同樣重要——對貪污受賄犯罪的量刑,不再簡單與貪污金額掛鉤,還同時兼顧考慮到“其他較重情節”“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前些年,內蒙古阿榮旗檢察院原檢察長劉麗潔,曾因“借豪車”被質疑。這樣的借款、借物,免費使用豪車、豪宅,在新的法條下,或許就能得到更合理更有效的認定了。“數額士情節”的模式,顯然更有彈性,也有利于提高貪腐成本。
不過,這樣的規定,也難免讓人產生一些擔心。有不少網民認為,刪除具體的標準后,自由裁量空間擴大,立案、量刑等環節,容易滋生腐敗問題。打消這樣的顧慮,需要具體的司法解釋跟進。其實,通過司法解釋甚至具體的司法實踐,來根據不同情況精確地調整具體的標準,也是更科學的選擇。
法律并非“死”的規定,而是應該有“活”的調整。只有通過與經濟、社會、政治乃至民意不斷對話,法律才能尋找到最好的切入點,真正成為調整社會關系的工具。貪污受賄“5000元起步”的標準,形成于18年前。想想1997年的物價水平,就能對這個問題有更直觀的感受了。當然,法律也必須有一定的穩定性,這是法律權威之所在。如何在法的穩定性和變動性之間尋找到一個良好的平衡,正是立法者需要回答的考題。
應該說,經過近三年強力的打虎拍蠅,反腐敗已經進入了一個攻堅期、深水區。國內外都有很多輿論,在看反腐敗“往哪里走”。在這一階段,讓反腐敗走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軌道,是必然的選擇。從這個角度看,不斷修訂和完善法律,以制度托舉、以法律支撐,無疑才能讓反腐敗走得更穩、走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