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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稅也要收的名正言順

2015-09-18
来源:新京報

  無論是個人、單位還是地區和國家都有個名。如何取名,頗有學問。曆史上,稅的名稱可謂五花八門,令人眼花繚亂。比如,當今比較常見的有酒稅、煙稅、所得稅、房產稅、車船稅等;又如我國古代的貢、助、徹、租、庸、調和厘金等;再如6世紀歐洲基督教的什一稅、16世紀英國的胡子稅、18世紀德國的麻雀稅和21世紀俄羅斯的無子女稅等等。豐富多彩的稅收名稱,折射出了不同的稅收文化,也反映了不同的稅制特征。

  保證稅收名正言順,看似小事,實質意義不小。例如,我國在1991年到2007年期間曾經開征過一個名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此稅於2008年與企業所得稅合並。當初立法討論時曾有“外資企業所得稅法”、“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外國投資者所得稅法”等多個選項,但最終選定的這個名稱雖然有點長,但含義准確。因為外商投資企業是依照我國相關法律注冊設立的企業,而外國企業則是依照其他國家(地區)注冊設立的企業。兩者不僅法律定位不同,而且納稅義務的承擔范圍也有差別。前者應該就其來自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球所得承擔我國的納稅義務,而後者只需要就其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已經被取消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也是字數偏多但語義清晰的一個例子。

  在我國現行的18個稅種中,有些稅的名稱不僅文字簡練、語義明確而且便於理解和記憶。例如,關稅是對進出口商品的交易由海關征收的稅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都是因為個人或者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取得的所得所繳納的稅收。然而,還有一些稅收的名稱有著這樣或那樣的不足,需要規范。

  有些稅收的名稱語義不清晰。例如契稅,雖然這是一個有著悠久曆史的稅收名稱,但是在當今時代單從名稱本身看就容易引起歧義。如果望文生義,契稅就會被理解為訂立契約要繳納的稅。事實上,我國現行的契稅是納稅人因為購置房屋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依照支付金額和相應稅率繳納的一種稅。因此,契稅的確切名稱應該改為“不動產購置稅”或者“房地產購置稅”。這樣不僅含義清晰,而且還與“車輛購置稅”形成對照和呼應,便於理解和掌握。再如資源稅,其名稱既不能讓人看不清是對哪些資源征稅,也無法表達是對資源的開采、進出口、銷售還是占用征稅。根據我國現行資源稅的制度特征,宜更名為“礦物資源開采稅”。

  有的稅收的名稱容易令人混淆。例如,我國現行的消費稅是對生產或委托加工、進口十幾種特殊消費品所征收的稅,實際上是一個選擇性消費品稅。因此,既不是包括商品和服務消費在內的一般消費稅,也不是針對全部消費商品的一種稅。由於增值稅屬於一般消費稅,有些國家(如日本)就把增值稅直接稱為消費稅,這就很容易使消費稅這個名稱引起混淆。因此,我國現行消費稅宜更名為“特別消費稅”。事實上,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我國就曾經對彩電和小轎車征收過“特別消費稅”。這樣的名稱,既有曆史的傳承,又反映了目前的稅制特征,還可以為今後同類稅制的歸並留下空間。

  還有些稅收的名稱容易掩蓋其實質。如印花稅,此稅源自荷蘭,屬於舶來品,其英文名稱為“Stamp duty”,因商船貿易在辦理合法手續時需要納稅並加蓋印章而得名,准確地說應該叫印章稅。然而,就其稅制規定而言,其實就是商品或者服務交易稅,而且以是否簽署合約為判斷依據。雖然這個名稱很有曆史韻味且形象生動,卻不能反映其制度特征。將印花稅更名為“交易合同稅”或許更為貼切。

  稅收名稱是否恰當,不僅在於其語義是否貼切、表述是否通順,甚至關系到征稅的正當性,直接影響人們對稅收的態度以及對稅收法規的遵從程度。 (作者:朱為群)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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