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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報道涉密,歐美怎么管?

2015-10-19
来源:搜狐

  導語: 媒體記者在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會接觸或了解到一些國家機密,往往成為“泄密”高危人群。在泄密報道頻發的歐美國家,又是如何界定、追究報道者責任的?

  英國:法律紅線下的“貓鼠遊戲”

  英國新聞從業者被普遍認為整體素質較高,具有較強的保密意識,法律、法規是制約因素之一。英國與新聞行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很多,譬如《誹謗法》、《保守秘密法》、《數據保護法》以及2013年出台的“史上最嚴厲的媒體監管新規”等等。

  在英國,媒體從業者都會在入行以及工作期間,接受職業操守方面的定期培訓,其中就包括如何處理當局尚未透露的信息。而在英國大學裏,學習新聞或傳媒的本科學生都會學習新聞及法律這門課。但事實上,英國一直有記者嘗試從政府那裏挖獨家新聞,和政府在法律政策上玩著“貓鼠遊戲”。

  最著名的案例發生在2013年夏天,攜帶有斯諾登泄密文件的米蘭達(同斯諾登合作的英國《衛報》記者格林沃爾德的伴侶)在倫敦機場被扣留。2014年2月,英國高等法院裁決,出於“非常緊迫”的國家安全事宜,當局逮捕和審問米蘭達是合法的。此外,因斯諾登案件,《衛報》主編受到議會調查;《衛報》還在當局采取法律行動的威脅下,銷毀了從斯諾登處獲取的泄密文件副本。英國法庭認為記者有職業責任關注公共利益,包括國家安全以及其他人民的生活不被其文章所危害。

  2004年4月,英國首相布萊爾訪美並同美國總統小布什會談,席間布什表示,他想轟炸位於盟國卡塔爾首都多哈的半島電視台演播室。這段內容被英國《每日鏡報》捅出,引發軒然大波。英國各大報章總編很快收到英國時任總檢察長戈登·史密斯的通知:“如果再有英國報章刊登有關英國首相布萊爾和美國總統布什的早先談話細節,那么英國政府將根據《公務員保密法》提出訴訟”。

  美國:從未因涉密報道追究記者

  在美劇《新聞編輯室》第三季中,Will McVoy為了保護向其提供政府機密信息的線人的真實身份,被政府公訴部門告上法庭,並最終被判入獄。而正在播出的美劇《國務卿女士》第二季第一集中,國務卿的小兒子在學校裏的一份作業只拿了個C,該作業題目是寫一個對美國社會有重大影響的人,少年寫了“艾麗卡·詹姆斯”這位堅持不肯向法庭透露消息來源的記者。

  這劇情並不是完全憑空捏造,在美國的法律中,一般公民並沒有保守國家機密的義務。因此迄今為止,美國鮮有媒體因發表機密內容而受到處罰,當局至多只能利用法律手段要求記者提供信息來源,而不是給記者套上泄露或非法獲取機密的罪名。目前,美國已有49個州以及華盛頓特區出台了保護新聞記者的信息來源的條例。

  這讓美國新聞史中不乏為了保護線人身份不願向政府妥協的記者。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水門事件”。當年《華盛頓郵報》記者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得到內線“深喉”的消息,才揭開了水門事件的真相。此後,他們對於深喉的身份一直保密長達31年來。直到最後,線人“深喉”自己公開了身份。在此期間,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在面對巨大精神與經濟壓力,乃至法律審判的時候,依然死守“消息來源”。

  20世紀70年代,《紐約時報》記者靠線人獲得一份美國國防部有關越戰的高級機密文件,並公之於眾。國防部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紐約時報》交出幕後“泄密者”,但法院最終裁決該報享有報道“五角大樓文件”的權利,也有權不把線人的名字告訴政府。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教授大衛·波森曾經表示,美國的法律從書面上來看是非常嚴厲的,但在現實生活中,雖然有包括1917年間諜法在內的法案,從未真正因為發布機密信息而追究新聞記者。美國《哈佛法律評論》也曾刊文稱,美國的確有一些法律規定,公布機密信息屬非法,但這些法律從未用於懲罰新聞記者,即使有的新聞報道看起來完全符合現有刑事處罰的范疇。對媒體而言,通行的模式是自我規范和自我審查。

  德國:“泄露機密”的記者沒事 調查者丟官

  今年2月和4月,德國關注互聯網公民權益的知名博客“網絡政策”發表兩篇報道稱,德國聯邦憲法保護局(負責國內安全情報工作)計劃加強對互聯網的監控。憲法保護局在一份鑒定報告中稱,該網站公布的兩份文件屬於國家機密。總檢察長朗格決定對博客創辦人馬庫斯?貝克達爾(Markus Beckedahl)和記者安德烈?馬斯特(André Meister)以“泄露國家機密”為由展開調查。

  這項調查激起德國民眾特別是媒體行業的強烈抗議,1300名示威者走上柏林街頭,在司法部門前舉行抗議活動,德國之聲等媒體稱此舉是“破壞新聞自由的行為”。德國司法部長馬斯也對這項調查表示異議。於是在當地時間8月4日,“與總理默克爾達成一致意見後”,馬斯宣布解除總檢察長哈羅德?朗格的職務。

  類似的事情在50多年前也曾發生,1962年10月,德國《明鏡周刊》刊登了一篇文章。文中引用了德國國防軍的文件,檢討北約組織代號“Fallex 62”軍演的結果。稱“北約和聯邦德國不可能經受得住蘇聯的進攻”,直指當時的聯邦國防部長施特勞斯。施特勞斯隨即下令搜查編輯部、逮捕總編和幾名編輯,並以“叛國罪”進行調查和起訴,聯邦總理阿登納也為調查發聲辯護。

  但事件很快發生了轉變。在民眾持續和強烈的抗議下,聯邦議院開始質詢國防部在警察行動中所扮演的角色,繼而質疑阿登納政府在在搞“一言堂”,並繼而在國際上產生影響。12月,阿登納內閣改組,施特勞斯被剔除,他本人在次年秋季下野。1963年2月7日,坐了103天牢的記者奧格斯泰因獲釋。

  兩年之後,1965年5月,法院重新審查這明鏡周刊事件,聯邦最高法院拒絕開庭審理對明鏡記者及編輯的控告,理由是:明鏡周刊那篇報道的內容並未涉及泄露國家機密。相反,檢察院甚至認為,施特勞斯已構成利用公權力侵犯他人自由的事實。

  歐美為何不給記者涉密報道定罪?

  首先,在英美等國家,就不存在記者竊取國家秘密的情況,傳媒法學者魏永征教授認為,這些國家秘密的保密主體是宣誓者,即公務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記者只是普通人,沒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記者獲知了國家秘密報道出來,會被要求向司法機關提供消息來源,以便追查泄密者的責任;而不是追究記者的“泄密罪”。這與中國的制度有很大不同,中國憲法以及保密法都規定保守國家秘密是所有公民的義務,自然也包括記者,這是不同國情下的兩種不同法制。

  其次,在定密權限上,這些國家也有精確而具體的規定。據資深媒體人秦旭東介紹,在美國,只有總統、履行行政職能的副總統、總統任命的有關機構負責人,以及得到授權的政府官員這三類人,才可以定密;而定密的范圍也規定得很細,主要限制在軍事、外交、情報等幾個非常具體的領域。美國的法律還特別規定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對信息定密的情形——為掩蓋違法低效或者行政管理失誤;為阻止對個人、組織和機構不當行為的批評;為抑制競爭;為了阻止或者延誤無須以國家安全名義保護的信息的公開。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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