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改革征求意見的兩個文件發布已有半月,昨天,交通運輸部公布收到各類征求意見已有3220件,大致分為10大類,涉及出租車數量管控,網約車報廢標准、駕駛員標准,網約車經營規范方式等各方面。京華時報記者梳理發現,目前征求到的意見中,多數人支持此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內容,不過,對於專車8年報廢期的問題,雙方觀點基本持平。
專車到底該啥標准?
8年報廢期正反意見基本持平
《辦法》提到,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車輛所有人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根據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營運車輛報廢年限不超過8年,專車登記為出租客運後也要遵從該標准。
據了解,此次征求意見中,涉及車輛准入標准的意見占比最高,其中18.6%的意見均與此有關。其中,專車車輛性質以及報廢年限則是爭論焦點。交通運輸部提到,目前有600條意見圍繞網約車車輛性質、報廢年限、車輛標准等方面。對於網約車車輛性質和報廢年限等問題,贊同和反對意見基本持平。
贊同征求意見稿的人認為,營運車輛與私家車在車輛保險、檢測、駕駛技能等各方面都存在巨大差異,應嚴格禁止私家車從事網約車經營。網約車和巡遊車作為出租汽車的兩個類別,都是營運車輛,應當實行8年報廢政策。
但有人建議,在保證營運性質基礎上,結合網約車特點適當延長報廢年限,建議結合年限和行駛裏程綜合確定。反對意見認為,私家車從事運營符合共享經濟潮流,有利於提高資源使用率,有利於促進就業,應允許私家車不改變車輛性質從事經營。
在具體車輛標准方面,有人堅持網約車標准應明顯高於巡遊車,從差異化服務角度,網約車車輛排量在2.0L以上,車價不低於20萬元,車輛注冊登記時間在3年以內。同時,由地方交通運輸部門明確車輛標准。不過也有聲音提到,由平台設置車輛標准和營運年限。
司機符合什么條件?
7成意見支持專車司機應有資質
《辦法》提到,網約車司機應取得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並且符合無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取得公安部門出具的無危險駕駛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等條件。
目前,已收集的102條涉及網約車與巡遊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問題中,70%以上意見認為,應當規定網約車駕駛員滿足有關條件並取得從業資格證,門檻應高於傳統行業,如無犯罪、無酒駕、無吸毒、無參加邪教組織記錄等;對於在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和重大安全生產責
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的從業人員實行終身禁入等。
但也有意見認為,網約車屬於競爭性領域,駕駛員只需取得駕駛證,不應當設置從業資格條件。“專車”駕駛員大都為兼職,實行從業資格會擋住一大批人,減少就業機會將導致一些人失業加劇社會矛盾等。
專車是否要數量管控?
多數意見認為不能無限制發展
《辦法》提到,網約車數量是否管控,由各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來定。此前,交通運輸部專家表示,北、上、廣等大型城市,考慮交通擁堵問題或實行數量管控。
交通運輸部提到,收集的意見中有190條涉及出租汽車新老業態的數量調控問題。其中,88條意見認為,出租汽車作為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應當實施必要的總量控制,實現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協調發展,否則將導致城市交通擁堵、司機收入下降和行業混亂。
另外,網約車作為個體交通方式和出租汽車的子類別,其運力規模也應“根據城市人口、經濟發展水平、公共交通狀況和道路擁堵等情況進行科學規劃,並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乘客以及交通參與者意見,決不能無限制發展”。
也有77條意見反對出租汽車包括網約車,實行運力規模調控,提出應以最大化滿足市場需求為導向,取消數量管制,完全由市場調節運力數量,如“取消牌照准入制度,可以備案制度,發現問題取消資質”,通過充分市場競爭,緩解“打車難”等社會矛盾。
專車價格如何定?
多數人支持政府幹預專車價格
《辦法》提到,網約車價格可實行市場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同時,網約車經營者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實行市場獎勵、促銷等行為應當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並提前10日將獎勵、促銷方案向社會公告。
征集到的意見中,有135條涉及兩類出租汽車業態的價格管理和燃油補貼政策問題。多數意見認為,出租汽車運價應從嚴管理,實施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對巡遊車運價,多數建議保持政府定價,確保運價在合理水平,並防止“議價”,保護社會公平與乘客權益。同時建議完善政府定價機制,如建立更加靈活的運價評估和調整機制,“規定兩年或者三年調整一次”。
對網約車運價管理,有的意見認為應實施政府指導價,限定高於巡遊車的最低價格,體現差異化服務,促進良性競爭。也有意見認為,網約車同屬於出租汽車,也應實行政府定價,體現公平性。另有意見提出,出租車價格特別是網約車價格應市場化,盡量減少行政幹預,“應該以市場自由定價為主,因為政策制定通常滯後和不能隨即適應市場需求變化”。
對於規范平台補貼和促銷行為,多數意見認為,平台不應當通過補貼、促銷等手段搞不正當競爭,任意加價屬於價格壟斷,促銷價不應低於巡遊車基礎運價等。
現存專車可否持續?
“四方協議”規避法律責任
《辦法》提到,網約車經營者應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同時承擔承運人責任,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為乘客購買相關保險。目前,專車平台以“四方協議”(平台、租賃公司、司機、乘客)模式運營,專車平台問題,平台只提供信息服務,並非實際“承運人”。
征求意見中有124條意見涉及網約車經營行為,包括平台主體責任、保險機制、補貼政策及防止壟斷等。
大多數意見認為,應當落實好平台主體責任和安全保障機制,目前“專車”公司利用“四方協議”規避法律責任,侵害乘客權益,危害客運市場穩定,應督促平台落實交通安全事故責任、服務質量保障責任以及誠信體系違約責任等。
也有少數意見認為,網約車服務本質上是互聯網信息服務,平台不擁有車輛。有意見提出,應當明確平台為乘客購買的具體保險和依法納稅要求。
征求意見中有93條意見提出要嚴厲打擊非法運營。大多數意見認為,目前私家車利用互聯網從事所謂的“專車”服務就是非法運營,應當嚴厲打擊。
順風車如何發展?
85%意見應鼓勵順風車出行
《辦法》提到,任何企業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或拼車名義提供運營服務。此前,交通運輸部運輸司副司長徐文強曾表示,真正對老百姓有利的車輛共享是不盈利的合乘,制度安排中對真正體現共享的拼車、順風車留了發展空間。
目前征求的意見中,有110條意見涉及小客車合乘問題。其中,85%意見認為,順風車方便了出行,減少車輛上路,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符合節能減排、低碳交通的發展方向,政府應支持和鼓勵。
記者了解到,目前,網絡平台運營的順風車收費標准高於油費和道路通行費,在平台補貼下,車主還能有不少收入。對此,有人建議,要在《辦法》中進一步明確順風車合法地位,細化相關規則,如“每天限定次數、限定每公裏價格或者順風車服務區域”等,禁止“以順風車、合乘、公益等形式從事城市客運服務”,鼓勵真正的“共享經濟模式在公眾出行的探索”。
也有聲音對順風車這一形態提出反對意見,認為順風車與客運服務界限難以准確判定,容易異化為非法運營,並且合乘雙方身份信息無從考證,存在糾紛和安全隱患等。
>>新聞背景
10月10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半個月來,交通運輸部通過網站留言、電子郵件、信函和電話等多種渠道,共收到各類意見3220件。
對於這些意見建議,交通運輸部安排工作人員專班每天及時彙總梳理,為下一步修改完善好兩個文件做好准備。據悉,文件征求意見將持續至11月9日,相關專家表示,征求意見期結束後,交通運輸部還將根據社會各界的意見重新評估分析,目前有關專車營運性質的變更、8年報廢期限的限定等爭論的焦點問題,或許成為未來重點調整的內容。
此前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副司長徐文強曾表示,改革中不管是交通部門、其他部委,還是地方政府,都沒有自己的私利,根本目的是建立起科學合理的城市交通體系。以乘客為本,關鍵是兼顧利益,規范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