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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傳謠最高判7年該如何理解?

2015-10-2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當下信息發達的社會,特別是在微信朋友圈普及的情況下,想必不少人的朋友圈裏面都會有人轉發各種聞所未聞或者駭人聽聞的消息。然而令人困擾的是,這些消息未必都是真的,一些微信公眾號為了“吸粉”或者增加知名度,便會傳播一些看上去很真實,實際上是子虛烏有的消息來博人眼球 。甚至一些消息在被廣泛傳播之後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甚至造成嚴重的後果。

  為了整治當下網絡環境下層出不窮的虛假消息以及防治此類消息對人們日常生活造成的不利影響,近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11月起,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散播虛假信息,最高可獲刑7年 。

  原文如下:

  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一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早在2013年9月,最高檢與最高院就曾出台司法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 ”,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也就是說在微信上或者其他社交軟件上傳播誹謗他人的消息,當點擊量與轉發次數超過一定數量時,就會被認定為誹謗罪 。根據我國《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也是國家首次對相關行為做出司法解釋,這也就出現了此前微博造謠“楊冪不雅視頻事件”引發楊冪報警的故事。

  然而這對當下的複雜網絡環境來說只是杯水車薪,並不能起到根治的作用。因此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增加了相關的法條。

  當然,光憑法條的原文想必不少人還是對此沒有一個直觀的概念,那么小編就來給大家舉幾個例子,幫助大家理解這條新增法條的主要內容 。

  例一: 甲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眾號的點擊量,故意編造某地出現急性傳染病的消息,並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傳播,造成該地區人們出現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並使得該地區旅遊業收入大幅度下滑,進一步影響到其他產業。

  從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甲為了謀取個人利益,編造急性傳染病的假消息,符合法條中所述“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然後其又在微信上大肆傳播,滿足“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這兩個行為已經具有構成犯罪的主觀條件,再加之其傳播的消息造成了該地區人們的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滿足“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以及“使該地區旅遊業收入大幅下降,進一步影響到其他產業”的客觀條件,甲已經構成了犯罪,將受到相關的處罰。

  例二: 此前朋友圈內廣泛流傳一則名為“豬肉大面積出現鉤蟲?”的消息,該消息稱:“此蟲水煮不爛,油炸不熟,高溫殺不死……”然而,真相是:“鉤蟲只寄生於動物腸道內,成蟲無法在肌肉組織存活,且蟲體經高溫後即死亡崩解,傳言毫無科學根據!”若是該消息對豬肉銷售產生了影響,或是使得豬肉價格大面積下跌,編造該消息或者明知是假消息還大肆傳播的人也屬於觸犯該法條,將受到相關的刑罰。

  此法條一出,不僅是給那些為了博眼球的人一個警醒,告誡他們不要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影響公眾的行為,也是國家為淨化網絡環境做出的重大努力。當然,法律畢竟不是萬能的,面對這種現象,還是需要全網一起努力,每一個人為淨化網絡環境貢獻自己的一份力。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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