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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領死 法官回應6焦點問題

2015-12-12
来源:香港商报网综合

  【香港商報网訊】中國內地備受社會關注的「復旦大學醫學院學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昨日被依法執行死刑,行刑前與親人進行了10多分鐘的短暫會面。而林森浩日前受訪坦言,被執行死刑意味著一次償債,希望死者黃洋的父母能夠放下怨恨,健康、積極地活下去。

  認罪態度好不足以寬處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亞硝胺系劇毒化學品且有嚴重危害性,而向飲水機內投放大劑量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飲用后中毒。行兇后仍刻意隱瞞真相,編造謊言,殺人故意明顯,且實施了以投放毒物為手段的殺人行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林森浩歸案后始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但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與其父親林尊耀及兩個叔叔見了「最后一面」。會見時間一共10分鐘,剛開始父子倆的講話被中止——要說普通話,不能說潮州方言,不能提及案情。「現在這時候,說什麼也沒用了。」這句話,林森浩講了兩次。從新華社消息發布的時間看,從最后一面到執行死刑,不足兩個小時。

  被害者父母:石頭落地

  在執行死刑的前一天,最高檢收下林家材料,但答覆稱申請抗訴要有死刑覆核裁定書。但直到死刑執行,家屬依然還沒拿到死刑覆核裁定書,林家人不解為何到現在都不給死刑覆核書。而林父得知兒子被執行死刑后痛哭流涕,林森浩曾表示死后將遺體捐獻,林父表示,不會進行遺體捐獻,會將兒子的骨灰帶回老家安葬。

  而在千里之外的另外一個家庭,也通過媒體得知了這一消息。黃洋的爸爸黃國強語氣平和,稱「執行了就執行了吧」,心里的一顆石頭算是落下了。對於未來,黃國強告訴記者:「已經沒有盼頭了,只能過一天算一天。」對於下一步關於民事賠償問題,黃國強表示要咨詢律師后再說。

  另據央視網報道,12月7日下午,林森浩曾對記者表示,自覺對黃洋父母虧欠很多,但已經於事無補。「對於我來說,死刑意味著一次償債,希望黃洋父母明天就能放下仇恨,健康、積極地活下去,也希望自己的父母不要再糾結這個案件,好好活下去。

  法官回應6焦點問題

  援引新京報報道,“復旦學生投毒案”自2013年案發以來一直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最高法最終如何審查及判斷該案案情?核準林森浩死刑的理由是什么?是否考慮了辯護律師的意見?最高法審理本案的主審法官就公眾關心的問題接受了媒體采訪。

  焦點1

  投毒案的事實真相是什么?

  最高法經復核確認:被告人林森浩與被害人黃洋分別系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2010級碩士研究生,同住一間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瑣事對被害人黃洋不滿,決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黃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為借口,從他人處借得鑰匙后,進入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11號樓204影像醫學實驗室,取出其于2011年參與醫學動物實驗后存放于此處的、內裝有剩余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原液的試劑瓶和注射器,并裝入一個黃色醫療廢棄物袋中帶離該室。當日17時50分許,林森浩攜帶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無人之機,將試劑瓶和注射器內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投入該室飲水機內,后將試劑瓶等物裝入黃色醫療廢棄物袋,丟棄于宿舍樓外的垃圾桶內。

  4月1日9時許,黃洋在421室從該飲水機接水飲用后,出現嘔吐等癥狀,即于當日中午到中山醫院就診。4月2日下午,黃洋再次到中山醫院就診,經檢驗發現肝功能受損,遂留院觀察。4月3日下午,黃洋病情趨重,轉至該院重癥監護室救治。

  林森浩在此后直至4月11日,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員調查詢問時,始終未說出實情。4月12日零時許,公安機關確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對其傳喚后,林森浩才如實供述了其向421室飲水機投放二甲基亞硝胺的事實。4月16日,黃洋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黃洋系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焦點2

  為何認定“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以公民生命權利為犯罪客體的嚴重犯罪。判定被告人林森浩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主要取決于兩方面:一是林森浩主觀上是否具有殺人的故意;二是林森浩客觀上是否實施了殺人的行為。

  根據最高法復核確認的事實和證據,林森浩在案發前一年多做醫學動物實驗時,使用過二甲基亞硝胺,了解二甲基亞硝胺系劇毒化學品且有嚴重危害性。林森浩為泄憤,有預謀、有計劃地向宿舍飲水機內投放大劑量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致被害人黃洋接水飲用后中毒。在黃洋入院特別是轉入重癥監護室救治期間,林森浩仍刻意向救治醫院隱瞞真相,編造謊言,有意延誤對被害人救治,其殺人故意明顯,其行為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焦點3

  核準被告人死刑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林森浩作為一名醫學專業的研究生,本應利用專業知識服務社會,且尊重生命、關愛生命更應是其天職。但林森浩僅因日常瑣事對被害人不滿,為泄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醫學知識,蓄意向飲水機內投放劇毒化學品,故意殺死無辜的被害人,漠視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屬罪刑極其嚴重,論罪應當依法判處死刑。

  林森浩歸案后雖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故依法核準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焦點4

  為何不采納“檢材被污染”辯護意見?

  辯護律師提出,飲水桶內水樣、黃洋尿樣和飲水杯均是黃洋的同學自行提取,檢材有被污染可能。

  最高法審查認為,黃洋的同學提取上述物證時,屬于為治療而查明病因所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向鑒定機構提取上述檢材,程序并無不當。原始檢材的提取人均為醫學專業研究生,具備無菌操作知識,使用的是無菌器材,提取過程中操作規范。檢材受到污染一說缺乏客觀依據。由公安人員提取的飲水桶出水口封裝蓋上亦檢出二甲基亞硝胺,也可佐證原始檢材未受到污染。故對辯護律師的該項辯護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焦點5

  如何解釋“兩家機構檢驗結果矛盾”?

  辯護律師提出,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開始對黃洋尿樣未檢出二甲基亞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卻在從司鑒所調取的黃洋尿樣中檢出二甲基亞硝胺,兩家鑒定機構對黃洋尿樣的檢驗結果相互矛盾。

  最高法審查認為,物鑒中心從黃洋尿樣中檢出二甲基亞硝胺,與林森浩在飲水機投放二甲基亞硝胺,后黃洋從該飲水機接水飲用后中毒死亡的事實能相互印證,且司鑒所相關鑒定人員在偵查階段的證言已對前后兩次檢驗結果的差異作出了合理解釋。該證言經一審當庭質證,一、二審法院均予采信。故對辯護律師的該項辯護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焦點6

  “毒物含量難以致死”懷疑是否合理?

  辯護律師提出,黃洋攝入的二甲基亞硝胺的含量難以達到致死量。黃洋的死亡原因除二甲基亞硝胺的影響外,無法排除黃洋可能死于藥物過敏、藥物性肝損傷和藥物性腎損傷疊加因素的合理懷疑。

  最高法審查認為,關于致死量的問題,辯護律師的意見缺乏客觀依據。林森浩此前曾做過醫學動物試驗,明知確可造成危害,且本案證據已經足以證實林森浩的投放毒物殺人行為與黃洋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明確的因果關系。另外,為慎重起見,受檢察機關委托,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在審查起訴階段組織多名專家,在重新尸檢、組織器官檢驗、組織病理學檢查和全面查閱治療記錄的基礎上,經充分論證,確認了黃洋死因。故對辯護律師的該項辯護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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