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12月10日中午,有關複星集團董事長郭廣昌失聯的消息傳得沸沸揚揚,11日晚間,複星官方發布公告確認,郭廣昌正協助相關司法機關調查,後又改口稱“配合調查”。從政界到商界,失聯後稱配合或協助調查者眾多,這樣的“配合調查”究竟意味著什么?
誰有權帶走郭廣昌?
複星集團執行董事、副董事長兼CEO梁信軍稱,郭總人在上海,配合司法機關調查。這是案件偵破的常規司法程序,是配合查證,並非公司有問題。梁所說的“配合調查”實質上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協助調查”。
北京市天達律師事務所的錢列陽律師曾對無界新聞表示,郭廣昌被帶走可能涉及三種情況。第一,如果是涉及貪腐類犯罪,檢察院和紀委都有可能把他帶去協助調查。如果構成犯罪,依照《刑事訴訟法》采取相應的刑事強制措施;第二,如果只是涉及普通犯罪,公安機關可以把一個公民依照《刑事訴訟法》拘留,采取強制措施;第三,如果涉及國家安全類犯罪,國家安全部門也可以把相關公民帶去配合調查。如果涉嫌犯罪,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同樣可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監視、拘留、逮捕。
48小時會有消息?不一定
不少媒體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推測,郭廣昌案應在48小時內有進一步消息,但實則不然。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時,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前進行拘傳的時間最長為二十四小時。在這種情況下,通知的時間為48小時。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複興公司官方披露的消息,郭廣昌失聯的原因是“配合調查”並非前文所提到的“拘留”。“協助調查”並不是一個具有非常嚴格定義的法律術語,法律也並未給“配合調查”進行細節性規定,所以“拘留”相關規定是否適用於此次被“配合調查”的郭廣昌,還不一定。
他們都曾被“協助調查”
2009年11月上旬,“協助調查”迅速躥紅。據不完全統計,國內各家媒體上,到處是被警方帶走“協助調查”的人。不到半年,享受這一榮譽稱號的人,已經突破50位。
前中國足協副主席謝亞龍被公安機關帶走要求協助調查,國家體育中心跆拳道副主任趙磊被檢察機關帶走要求協助調查,近來“北大方正”四高管應相關部門要求協助調查,央視前主播芮成鋼被檢察機關帶走要求協助調查,陝西原首富上市公司董事長吳一堅被帶走協助調查。
協助調查的時間通常不短,例如在謝亞龍案件中,媒體報道謝亞龍等人協助調查期間已超過72小時,早已超過最長24小時的傳喚時間;趙磊被帶走協助調查長達半個月,因什么原因被要求協助調查,調查時間何時結束都沒有明確告知。
“協助調查”非法律術語 但有依據
“協助調查”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在我國法律中沒有詳細規定。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公民有義務協助執法機關調查案情。當地警方要求“協助調查”,實際上是要求履行一個公民的法定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以上這些規定,為“協助調查”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與此同時,法律並沒有對於針對作證行為進行更細節性的規定,也沒有規定違反這些規定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導致“協助調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著很多變數。
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協助調查”既有可能僅僅要求普通公民履行作證義務,也有可能是對相關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前置程序。有時在尚未掌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暫時還無法實施拘留和逮捕,所以就會先以“協助調查”之名與對方接觸,然後在盤問出更多證據之後再決定是否采取強制措施。
處於“真空地帶” 還需程序明確
一個人被官方“帶走了”,我們通常會聯想到“拘留”、“傳喚”等等。但“協助調查”既不是“拘留”也不是“傳喚”。在“拘留”中,有24小時時間限定,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在“傳喚”中,同樣有時間限制,同時家屬也知道自己的親人去了哪裏。
但“協助調查”則不然,協助調查沒有時間先規定,同樣也沒有對調查人的范圍進行規定,且在事後也沒有賠償機制,因為“協助調查”是公民義務。同時,“協助調查”經常出現突然“失聯”的狀況,即使親屬都不了解當事人的狀況。
浙江寧波章國錫就曾因受賄被檢察機關在立案前采取協助調查,但出現了協助調查時間長、存在非法羈押、詢問地點不合法等問題。
據法院信息,章國錫在2010年7月22日中午被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人員控制,之後被帶到一小賓館談話,直至7月23日22:55被刑事傳喚。期間偵查機關沒有出具法律手續,也沒有制作對章國錫的談話筆錄。至7月24日10:50被告人章國錫被刑事拘留,偵查機關仍沒有對被告人章國錫制作訊問筆錄。據此認為,偵查機關的前期偵查行為存在瑕疵。
被“協助調查”者難以告司法機關“非法拘禁”,因為“協助調查”並不是非法的,是初審的一部分,所以基本是不能以“非法拘禁”入罪刑事偵查人員。如果當地公安機關沒有充分證據把人關押也屬於行政過錯,不是非法拘禁。在這點上,“協助調查”也是肆意妄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