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離崗圍觀“天後”王菲辦業務,北京朝陽區四名公務員被處分。北京市紀委12月2日發布的這則消息,一下子讓輿論炸開了鍋。
公職人員也是人,圍觀明星被處分,這事兒是不是有點小題大做?
政知圈靜靜研究了一下紀委發布的通報全文,得出的結論是這樣的:被處分的公職人員真的不冤。
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
政知圈先帶大家回顧一下8個月前的圍觀情況。
鑒於王菲天後的身份,一舉一動都頗受關注,王菲去朝陽區房屋權屬登記中心辦事的第三天,此事就被曝光,王菲的經紀人當時就聲明要對“北京房地產交易中心的個別工作人員”保留追責權利。
當時的情況大概是這樣的:
今年4月19日,“全民星探”獨家曝光稱:“4月17日,王菲現身房產中心辦理過戶,現場工作人員眼尖認出天後,拿出手機拍照。”
“全民星探”通過自家客戶端、微博及向門戶娛樂頻道供稿等多種途徑發布了這一信息。信息內容來自“全民星探”用戶“請叫我機智豚”。
該用戶於4月19日(周日)上傳了三張王菲在房地產中心辦事的三張照片,稱“周五朋友在房地產中心辦事偶遇王菲。天後來去匆匆,素顏依舊美膩~”三張照片分別是坐在辦事窗口等待的王菲、王菲的證件照、辦完事從人群中匆匆離開的王菲背影。
不過,事情後來的發展就不只是“圍觀”這么簡單咯。
4月20日20時25分,王菲通過經紀人陳家瑛以微博發表聲明,稱王菲就個人財產等做出處置是屬於極度隱私的個人事務,表示對於惡意刺探及傳播隱私的“全民星探”微博、APP及其幕後團隊、涉嫌私下向有關媒體提供照片的北京房地產交易中心的個別工作人員,已委托律師收集相關證據,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陳家瑛微博發表聲明
業務檔案中王菲照片曝光
照片剛曝光,王菲的經紀人就在聲明中提到“北京房地產交易中心的個別工作人員”,提出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為什么這么說呢?
在“請叫我機智豚”提供的三張照片中,第二張照片比較特別,即王菲的證件照。從第一張照片能看到,北京房地產交易中心中,辦事群眾與工作人員之間是隔著一層玻璃櫥窗的,由此第二張照片為中心工作人員拍攝的可能性比較大。
從照片的角度來看,應是從經辦工作人員工位後方拍攝,照片中有經辦工作人員的手、辦公電腦及辦公桌,辦公桌上有“朝陽區房屋管理局”檔案袋及白紙黑字材料、兩枚公章、膠水、簽字筆,辦公電腦顯示屏正中是王菲證件照(機智如我!)。
官方對該照片的來源是這么表述的:“在王某辦理完業務離開後,經辦王某業務的工作人員沒有妥善保管工作信息,允許其他工作人員拍攝業務檔案中王某的照片,也造成窗口外多名社會人員同時拍照,並被媒體網絡上曝光,造成了不良影響。”官方將天後表述為王某,這是工作需要,大家應該懂的。
除此外,通報還指出,在王菲辦理業務期間,“該中心多名工作人員擅自脫離工作崗位,在現場尚有大量群眾等待辦理業務的情況下,在工作區發生圍觀、拍照、索要簽名等追星行為,嚴重影響了大廳的正常工作秩序。”這是新聞標題《北京多名公務員因擅自離崗圍觀王菲被處分》的來源。
工作人員“為官不為、亂為”
細讀上面兩段內容,政知圈認為提供了這么兩個信息:1、工作人員離崗圍觀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尚有大量群眾等待辦理業務);2、工作人員未妥善保管工作信息(允許外人拍攝業務檔案中的個人照片)。這些行為被認定為“工作失職”。
因此,朝陽區紀委給予朝陽區房屋權屬登記中心主任范明悅黨內警告處分,朝陽區房屋管理局分別給予該中心工作人員劉珍依、韓婷婷、李楠警告處分。這個處分可以這樣看,劉珍依、韓婷婷、李楠三人是有追星行為的工作人員,他們因失職行為被處分,而范明悅作為中心主任,負有領導責任。
再看看北京市紀檢監察網通報的標題——《朝陽:通報3起“為官不為”、“為官亂為”典型案件》,這個標題也說明了一點問題.
政知圈注意到,“為官不為”、“為官亂為”這兩個詞,今年以來,“為官不為”、“為官亂為”是中央紀委以及國務院多次強調要整治的“為官亂象”,所以在這個節骨眼上,公務員離崗圍觀影響工作秩序、隨意泄露工作信息遭到處分就不難理解。
追究起來問題可能更重
如果就說到這裏,恐怕還是有圈友認為:這點工作失職算多大事兒?其實還真不是。依據公務員法,“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都是公務員不得出現的行為。
另外,政知圈留意到,王菲的經紀人陳家瑛在聲明中提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明確隱私權屬於公民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而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被認為屬於侵犯隱私權的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與此同時,政知圈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業務檔案中的照片有明確的定義,它屬於政府信息,即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該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對行政機關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王菲的經紀人在聲明對“個別工作人員”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並非沒有依據。如果王菲真心要追究,這幾個工作人員就不是“警告處分”這么簡單了。
撰文 | 鄒春霞 編輯 | 桂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