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昌永(資料圖)
原標題:網曝廖昌永遭實名舉報廖昌永發表律師函
東方網記者屠佳時、孫櫻齊12月16日報道:日前,網傳廖昌永遭實名舉報,舉報人為中國海外交流協會常務理事陳軍,舉報內容主要涉及受賄,並請求“將其繩之以法。以肅清其在海內外所造成的惡劣影響。”
實名舉報內容截圖
廖昌永現為上海音樂學院副院長,第八屆中國音樂家協會副主席。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委員。
16日晚9點48分,廖昌永發微博回應舉報信,聲明舉報是嚴重失實的。以下為微博內容:今天在網上發現一個實名舉報我的舉報信,並接到眾多網友的關心,我首先聲明這個舉報是嚴重失實的;我個人已向黨委及有關部門作了彙報,並願意接受組織核實;另外,我已聘請了上海著名的周天平大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我的權益,並希望通過法律手段把造謠中傷者繩之以法!
今天晚間,東方網記者聯系到廖昌永本人,他授權律師發表如下聲明:
上海市周天平律師事務所周天平律師根據廖昌永授權委托,就陳軍其人在信息網絡上以“實名舉報”方式誹謗廖昌永受賄的行為發表鄭重聲明如下:
1、陳軍在信息網絡上以“實名舉報”方式所述的“廖昌永受賄”均屬虛構捏造。
2、廖昌永自知清白,並自信經得起任何審查。
3、鑒於陳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廖昌永的名譽,廖昌永作為受害人將在查證陳軍的身份資料後,依據相關法律追究陳軍的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4、廖昌永誠摯感謝大家在此之際對歌唱家廖昌永的關注和關愛。
特此聲明。
上海市周天平律師事務所
周天平律師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