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6

刘梦熊案:辩方指难证电邮妨碍司法公正

2016-01-12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报网讯】商人刘梦熊被控意图妨碍司法公正案在区院续审。辩方资深大律师谢华渊昨认为控方没有传召任何证据支持控罪的元素,即梁特首及白专员究竟有否权力去阻止牵涉刘梦熊的东方明珠案调查,由於控方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换言之,刘向梁、白2人发出的电邮及信件,又如何显示含有妨碍司法公正的倾向意图,故要求法官裁定控方表面证据不成立,控罪应予以撤销。

  法官让控方寻案例反驳

  律政司高级刑事检控专员黎婉姬反驳称,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五,十一及十二条条文,即「廉政专员的职位,常规及职责」,内容指明廉政专员在符合行政长官命令及受行政长官管辖下,负责廉署的指导及行政事务,廉政专员可以作出命令,包括调查职责及防止滥用职权或疏忽职守等;及廉政专员的职责是代表行政长官接受及考虑有关指称贪污行为的投诉和进行调查。

  控方强调,法例赋予梁特首及白专员均有权下令及制止案件的调查,且辩方提出的上诉庭案例,与本案案情不相同,每宗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案情,不可相提并论。主审法官姚勋智将案押后至今早让控方寻找相关案例。

  梁白非证人难证可制止调查

  辩方资深大律师谢华渊昨陈词指,控方没有传召任何证据去证明刘梦熊向梁特首及白专员发出的电邮及信件,可以令2人倾向意图影响司法程序的作为。辩方指,究竟梁白二人有否权力去阻止廉署调查人员继续调查东方明珠的案件,控方没有将2人纳入为控方证人,2人又没有出庭作供,如何证明2人有权力可制止东方明珠的调查。

  辩方引用上诉得直案例

  辩方昨引用裁判法院一宗妨碍司法公正的上诉案,案情为咖啡店前户员入内爆窃后被警方拘捕,店东却向前户员索取8万元「摆平」事件费用,即若对方愿意支付8万元,店东便同意销案或不出庭作供顶证,店东其后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判囚,店东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上诉庭法官麦明康判店东上诉得直,原因是控方根本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该店东是有权力或有权向警方销案,或选择不出庭顶证。换言之,尽管店东答应前户员销案等作为,都未必等同他有权这样做。

[责任编辑:郭美红]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