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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阿瑪”代言擔何責,該給說法

2016-02-19
来源:京華時報

  “皇阿瑪”張鐵林最近應該比較煩。繼去年末的“活佛”風波後,又因鑫琦資產陷19億兌付危機而卷入了代言風波。據報道,16日下午,鑫琦資產高層已被警方帶走。雖然“鑫琦案”性質如何還有待官方進一步披露,但作為代言人的張鐵林卻已然成為網民口誅筆伐的對象。還有自稱受害者的投資人喊出:“代言虛假廣告的明星必須負連帶清償債務責任,皇阿瑪賠錢啊!”

  輿情所指,顯然夾帶了公眾對“史上最嚴廣告法”的諸多期待。新修訂的《廣告法》已於2015年9月1日正式實施。這次修訂劍指虛假代言,幾度成為輿論焦點。最近的一次在去年11月13日,國家工商總局通報了新《廣告法》頒布以來各地工商部門查處的12起典型違法廣告案件,趙忠祥、侯耀華、李金鬥等涉案名人被點名,但未見處罰。針對質疑,相關負責人回應稱,部分案例發生在新法實施前,是按照未修改前的法律處罰。

  但這次張鐵林可能已無法再用“法不溯及既往”來為自己辯護。在鑫琦公司官網首頁,張鐵林作為“形象大使”的照片甚為醒目,在張的兩側,分別展示著張親自揮毫的條幅“一言九鼎”和“財源廣進”。顯然,張是在用自己銀屏形象在為鑫琦公司作薦證,而且這種代言行為至今仍在進行中,它當然應受現行廣告法規范和調整。

  名人代言虛假廣告要“連坐”,是《廣告法》修訂過程中不少媒體渲染的“亮點”。新《廣告法》實施五個多月以來,公眾對誰將成為首個被虛假廣告“連坐”的名人也抱有極大的好奇心。這並不全是國人愛看熱鬧的心理在作怪,而更多表露出公眾對“最嚴執法”的期盼——沒有最嚴執法,何談廣告環境的淨化?

  當然,張鐵林是否應為其代言承擔投資者利益受損的連帶清償責任,還有待更多細節確認。比如,張的薦證是否存在“明知或應知”其所代言的公司存在虛假宣傳或非法經營。據媒體調查,鑫琦公司的一些投資項目,年化收益率13.2%,收益按月支付,本金一年期滿後全部返還。若到期未退還本金還有鑫琦公司的半價房產產權份額作保。

  這些誘人的投資收益,是否屬“非法集資”,也有待司法機關認定。但數倍於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代言人至少應予警惕,並進行核查。如果張鐵林不能提供廣告代言的審慎核查義務,且不說法律責任,至少在情理上,在對其粉絲的道義上,已然責任加身。

  在民事清償“連坐”責任之外,新《廣告法》所規范的明星代言責任,更多屬行政責任。線索已經有了,執法部門不該視而不見,介入調查並及時給公眾一個交代,方不負“史上最嚴”之名。 (作者:王雲帆)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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