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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師大血案說“抑郁癥免死”太早

2016-05-05
来源:新京報

  作者:徐明軒

  公眾關注的“四川師范大學血案”有了新的進展,嫌疑人滕某精神病鑒定結果出爐:他被鑒定為患有抑郁癥,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死者家屬也在微博上曬出了鑒定意見通知書。

  一時之間,反響強烈。因為行兇者之前對死者實施了“斬首”的暴行,手段極其殘忍,現場極其恐怖。很多人就認為:輕飄飄的“抑郁癥”不該是兇手免死乃至免罪的理由。其實,鑒定的核心內容不是“抑郁癥”,而是滕某只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這意味著什么?《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兇手滕某確屬于只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那么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里應該注意兩個關鍵點。第一,《刑法》明文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減輕,不是“必須”從輕、減輕。將來法院應該結合此案的具體案情,包括滕某作案時的辨認、控制能力,作出裁量,以體現罰責相當的原則,不會機械地搞“減輕處罰”。現在就斷定“滕某將因為抑郁癥而免死”,這還為時過早。

  第二,目前這份“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不是“鑒定結論”,按新版《刑事訴訟法》的證據分類中,這被稱為“鑒定意見”,它不能直接作為定罪依據,一樣要經過舉證質證。此外,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及其家屬僅享有申請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權利,這個鑒定意見也可能被推翻,或者形成多份不同的鑒定意見,在經過法庭質證之后,由法庭決定采信哪一份。但如果最終滕某確屬于只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那么該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的,只能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法律理當如此,正義理當如此。

  大家別忘了“硬幣的另一面”。2006年的陜西漢中邱興華殺10人案中,當時有人質疑兇手的精神狀態、刑事責任能力,但直到邱被執行死刑都沒做精神鑒定。結果此案成了解不開的謎。之后多例涉嫌精神障礙者犯罪的死刑案件,都有涉及精神鑒定的問題,引發了不小的爭議。所以,兩高、公安部、司法部公布的《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明確:在死刑案中,對可能屬于精神病人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進行鑒定或者調查核實。精神鑒定應該是大案(特別是死刑案件)的程序正義標配。

  公眾有權監督案件,但無權代替法院做出判決。而且,公眾監督案件,重點不應該是兇手是否被處以極刑的結果,而是此案的程序公正是否得到保障,被告人、死者家屬各方的法定權利是否得到全面保障。另一方面,對于這起公眾關注的案件,司法機關也應該用真誠、坦率、陽光辦案來澄清誤解,贏得公信。總之,現在就說“抑郁癥可免死刑”,還為時過早。

  讓法律成為法庭上唯一的國王,也要讓法官用判決說服公眾。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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