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開征的腳步越來越近。《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國務院環保稅法調研組日前已經就相關情況在南京展開調研。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環境保護稅法》將在本月進行審議,如果進程順利,環保稅法有望年內出台,這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領域“費改稅”將以立法形式確認固化,稅率有可能根據經濟形勢再適度調高,稅收大頭有望留給地方。
近年來,迫於嚴峻的環境形勢,環境治理正從單一的行政手段向多元化手段並用看齊。早在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就提出要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直到2015年6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終於公布了由財政部、稅務總局、環保部聯合起草的《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之後今年初財政部和相關部門進一步修改後再度報送國務院。
“推動環境費改稅勢在必行。”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表示,我國環境保護收費從1979年開始,已有35年曆史。盡管征收使用管理逐步規范,但還是遇到一系列問題,影響了環境保護政策目標的落實。這在很大程度上是收費自身的局限性所致,僅通過完善收費管理制度無法克服。相比彈性大、容易鑽空子的收費,征稅無疑更具有強制性,調節力度也更強。
除了費改稅,適當提高稅率也是改革的要點。根據《意見稿》,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每汙染當量的稅額分別為1.2元和1.4元,固體廢物每噸稅額從5元到30元不等。
對此,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副院長蘇明指出,現在經濟形勢下,企業還是非常困難,如果完全按照環境的治理水平來安排稅率,企業難以承受。“比如說,如果按照治理需求,每當量二氧化硫(屬於大氣汙染物)需要收稅至少3塊錢,但企業感覺負擔太重。”他表示,“根據形勢發展,不排除繼續提高的可能”。
因此,雖然《意見稿》規定的稅額標准與現行排汙費的征收標准基本一致,但各地調控空間大,而且對排放超標的行為懲戒力度加大。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汙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標准上適當上浮應稅汙染物的適用稅額,並報國務院備案。而且,汙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准的,或者汙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標准的2倍計征;汙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准,同時汙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標准的3倍計征。
根據《意見稿》,環保稅的重點監控(排汙)納稅人,是指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煤炭、冶金、建材、采礦、化工、石化、制藥、輕工(釀造、造紙、發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紡織、制革等重點汙染行業的納稅人及其他排汙行業的重點監控企業。這意味著,一旦環保稅征收,上述行業將受到更顯著的影響。
同時,過去由環保部門“自收自管”的排汙費征管模式,也將改為“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環境稅征管模式。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蔣震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環境稅是非常專業的稅種,單單依靠稅務機關無法實現充分征管,例如如何測算應稅汙染物的計稅依據本身就是非常專業的領域,征收環節應該充分考慮這一點。此外,《意見稿》中,稅率充分考慮了汙染物的種類,采取定額稅率方式,避免對企業造成過大的負擔,而且在環境稅制設計中,可以根據經濟運行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形勢來進行調整,這本身就是一個不斷“試錯”的過程,通過這個過程,使得環境稅更容易被各方接受。
《經濟參考報》記者還了解到,環保稅很有可能會設計成中央地方分享稅,稅收大頭有望留給地方。專家指出,按照財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環境稅稅收留給地方是合理的。不過也有業內人士擔心,一些地方可能會將其作為招商引資的一種手段,通過稅收優惠來實現招商引資,這可能會影響環境稅的實施效果。
在蔣震看來,環境稅立法除了一些稅制要素之外,一個最重要的方面,是對環境稅的功能定位,這是決定稅制要素設計和征管模式的基礎和前提。《意見稿》明確提到“為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社會節能減排,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稅制設計和征管都要圍繞這個功能定位來實現。所以說,環保稅法的主要功能是保護生態環境,其次是通過籌集收入來發揮市場公平作用,保護、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使用先進生產技術,減少“劣幣驅逐良幣”的問題(即汙染排放大的反而成本更低、反而更有市場)。
此外,環境稅改革和其他稅種改革要協同,以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穩定稅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