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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汕頭一紀委書記被控非法竊聽區委書記

2016-08-29
来源:澎湃新聞網

  原標題:汕頭一公安分局原紀委書記被控竊聽區委書記,重審二次開庭

  8月26日上午,廣東汕頭潮南區公安分局原紀委書記鄭紹鑫使用GPS跟蹤潮陽區區委書記陳新造一案,重審第二次開庭。鄭紹鑫堅稱無罪。

  起訴書顯示,2014年3月,原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鄭紹鑫,將GPS設備安裝到汕頭市潮陽區區委書記陳新造的公務車底盤,實施跟蹤拍攝,然後在網上舉報陳新造。

  同年9月,鄭紹鑫因涉嫌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被刑拘。2015年12月,汕頭市濠江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鄭紹鑫犯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鄭紹鑫

  鄭紹鑫提出上訴,2016年5月,汕頭中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8月2日,該案重審第一次開庭,8月26日第二次開庭。

  鄭案曆經一審、重審一審兩次開庭,針對幾組關鍵性的司法裁決依據,控辯雙方激辯。

  區公安局紀委書記GPS跨區跟蹤區委書記

  起訴書顯示,2014年3月,鄭紹鑫通過朋友找到李賓雲,拿到一套GPS定位設備,通過網站說明調配好。幾天後,他自己跑到潮陽區政府大院,將設備裝到陳新造的配車——一輛白色豐田漢蘭達汽車的底盤。

  此後,鄭紹鑫登錄“汽車在線”網站,查閱這輛車的大概位置和行駛軌跡。每當發現車輛停到高檔消費場所附近,就駕車去那裏盯梢。看到陳新造從這些場所出來,就用手機拍照錄像。

  鄭紹鑫的筆錄顯示,盯梢大概持續一個月,成功了四次。2014年5月初,鄭紹鑫整理陳新造4月19日在“陶軒酒家”宴請汕頭市財政局領導用餐後出來的錄像視頻,將部分畫面截圖後拷入一個U盤,並手寫了一份文字材料,交給司機周厚武打印並上網。

  隨後,周厚武將鄭紹鑫提供的內容,以“陳新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超標使用公務車、出入高檔酒樓”為題發布上網。鄭紹鑫妻子林偉珊稱,舉報很快就被刪除。

  據鄭紹鑫供述,他從就職的潮南區公安局跨區到潮陽區跟蹤舉報該區區委書記陳新造,有私人恩怨因素,但更主要的是響應中央號召。

  林偉珊稱,鄭紹鑫2014年6月21日開始進行實名舉報,當月汕頭市紀委書記邢太安(2014年12月落馬)曾約見鄭紹鑫,但未給出實質性答複。鄭緊接著向廣東紀委舉報,但到了當年9月,他自己就被警方帶走。

  提供GPS的李賓雲和將材料傳上網的周厚武也先後被警方帶走,2015年下半年,兩人被取保候審。

  2015年12月1日,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鄭紹鑫犯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爭議:GPS是定位裝置還是竊聽裝置

  法庭上,鄭紹鑫認為自己使用GPS,目的是定位之後跟蹤拍攝,而非竊聽,且該器材安裝在車的底部,根本不可能聽到陳新造的談話內容。

  8月26日庭審中,鄭紹鑫稱警方鑒定的GPS不是他跟蹤時所用,鑒定時GPS沒有打開,鑒定並沒有真正進行,鑒定結論是為給他定罪而量身定制。

  法院認定鄭紹鑫所用GPS的依據,是一份司法鑒定。廣東省汕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警方查獲的2部“smart”牌GPS便攜數據終端進行了鑒定,結果是屬於竊聽專用器材。

  李賓雲供稱,跟蹤陳新造的定位設備在鄭紹鑫跟蹤完成之後,他拿去用做他途不慎遺失。起訴書顯示,為了彌補證據上的缺失,專案組就將從李賓雲的住處搜到的另外兩部設備,作為公訴方的替代證據並進行鑒定。

  鄭紹鑫的辯護人李肖霖辯稱,涉案器材是合法生產公開銷售的產品,公訴機關認定其為“竊聽專用器材”,依據是便攜式GPS數據終端的“遠程聆聽”功能,但沒有證據證明鄭使用過“遠程聆聽”這一功能。從鄭紹鑫的舉報材料看,內容均為鄭紹鑫通過定位後跟蹤拍攝得來,沒有竊聽內容。

  汕頭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在2015年5月4日出具的一份《說明材料》中稱:“尚未獲取證據證明鄭紹鑫使用該設備的監聽功能對陳新造進行竊聽。”

  被舉報者稱其美譽度受到損害

  就鄭紹鑫舉對陳新造的舉報,潮陽區區委辦公室曾向媒體回應稱,陳新造出入的陶軒酒家不是高檔場所,沒有動用公款,僅花費600餘元。

  對於超標配車問題,陳新造的司機稱陳新造使用超標車是因為公用配車出了故障,由區委辦公室臨時調配;車牌系套牌則是因為村民知道陳新造的車牌號後圍堵,他擔心影響書記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私下找交警大隊要的。

  陳新造本人、妻子以及潮陽區多名政府官員的證言稱,舉報內容上網後,“陳新造精神壓力很大,老緊繃著臉,話也不多”,“飯也吃不下,晚上睡不著,血壓突然升高,工作中總擔心被監聽”。

  據南方周末報道,鄭紹鑫案案發後,潮陽區共投入約40萬元來提高安保。包括在區委、區政府辦公場所增加5名保安,升級機關大院的監控設備,延長錄像保存時間,並對圍牆加高加固高,買新的電動拉閘大門等。

  陳新造在筆錄中稱:“鄭紹鑫對我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明顯損害了執政黨的形象,是對國家政治利益的挑戰。同時,也妨害了我的政務行為,損害了我的政治形象,損害了我的公信力和美譽度,進而損害了國家黨政機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

  濠江區檢察院也在起訴書中指控,鄭紹鑫舉報陳新造的行為“對潮陽區委區政府的形象造成了嚴重負面影響,導致當地部分投資項目被推遲或者擱置,又嚴重影響了該區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時對陳新造的身心健康造成損害”。

  針對這一指控,鄭紹鑫的辯護律師指出,相關證人證言的獲取以及偵查活動均在陳新造的指揮下進行,沒有合法性。

  律師稱經閱卷發現,2014年9月28日,陳新造親自聯系潮陽區法院院長、副檢察長、人大副主任、副區長等23 名黨政官員到潮陽賓館,接受警方詢問,為陳新造作證。

  潮陽區官員的證言,主要是贊揚陳新造是好書記,積極招商引資,卻遭人定位、偷拍、傳到網上,嚴重影響陳書記的身心健康;擔憂潮陽區的的投資環境和政府公信力,擱淺一些投資項目。

  律師李肖霖質疑,前述23名證人和陳新造存在上下級利益關系,證言真實性存疑。特別是潮陽區法院和檢察院的官員,為陳新造作證違反司法的獨立性。

  原一審時,李肖霖律師再三申請前述黨政官員出庭作證,無一人到庭。

  控方被指隨意重啟偵察程序

  2016年8月26日,鄭紹鑫案重審第二次庭審,公訴人提交汕頭公安局新補充的三份書證,證明警方對GPS的鑒定,檢材合法,鑒定有效。

  李肖霖對此稱,8月2日該案重審第一次開庭時,鄭紹鑫已作最後陳述,按照刑訴法的規定,“最後陳述”是法庭開庭審理過程的終結,法庭只能夠依照到庭的證據進行宣判,不能再啟動偵察或者補充證據的程序。

  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李肖霖據此認為,上述新證據根據程序法的規定來講是無效的,法庭審理當中如果出現需要補充證據的情況,要在審理當中由公訴機關提出申請,由法庭批准中止審理進行,啟動補充證據的程序。但本案一直到被告人做了最後陳述,公訴機關都沒有提出來這樣的要去,庭後私自重啟偵查程序,於法無據。“這種做法顯示了控方行使權力的隨意性。”

  律師提出這一質疑後,公訴人一度請求休庭半小時。恢複庭審後,公訴人回應稱程序合法,審判長隨即宣布庭審結束,擇日宣判。

  公安局紀委書記GPS跟蹤舉報區委書記一事,在汕頭當地引發的話題至今仍未消弭。

  據汕頭金平政務網消息,7月26日上午,按照汕頭市委、市委辦公室的工作安排,市委副秘書長陳新造同志在市委辦副主任鄭宏義陪同下,帶領市委機要局、市委辦信管科有關人員深入掛鉤幫扶單位石炮台街道長廈社區督查指導創文強管工作。

  上述消息表明,陳新造在卸任汕頭市潮陽區委書記後,已出任汕頭市委副秘書長職務。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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