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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非刑事司法赔偿

2016-09-09
来源:中通社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将被纳入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范畴,引发广泛关注。新例将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界面新闻9日报道,《解释》共22个条文,分为7部分,主要内容有:确立了非刑事司法赔偿责任构成的一般条款;明确非刑事司法赔偿的侵权范围和免责情形与责任划分原则;细化了非刑事司法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并明确规范诉讼、执行程序与赔偿程序的 接问题等。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将被纳入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范畴。《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後果的,还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前,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公民的人身权如果受到法院侵害,可申请非刑事司法赔偿,但这种赔偿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对精神损害赔偿是否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上述改动体现了中国法律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体现了法律应有的温度,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举措。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普通当事人还处於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特别需要把司法权关进法制的牢笼,坚持规范公权、保护私权的法治理念。他还提出,在实践精神损害赔偿这项新规时,法院需在法制轨道上约束好每一个诉讼环节,避免侵害公民人身权,善於预防非刑事司法赔偿的法律风险。公民也要善於固定和保存证据,以保护好自身权益。

  界面新闻及北京青年报报道,此外,新发布的《解释》还对非刑事司法赔偿中侵权范围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细分列举了各类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将违法行为保全纳入侵权行为范围。《解释》同时确定了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并对拍卖、变卖财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的赔偿和利息赔偿也统一了量裁标准,还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和减轻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等。

  刘俊海认为,此次公布的《解释》总结了各地法院在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审理当中的成功经验,也大胆采纳了国内外学术界对於加大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当事人权益保护力度的学术观点。“总的来讲,这是一个比较担当的、充满正能量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尊重人权的先进立法理念,也倒逼了司法工作人员规范自身的行为,对提升中国的司法公信力具有很大作用。”

  金羊网9日则指,新《解释》未公布之前,2001年,陕西少女麻旦旦被当地警方认为有卖淫行为,在非法询问23小时後被拘留15天,在自证为处女後,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人民币,下同),最终仅获74元赔偿金,令人寒心。此次《解释》可防止这类情况再度发生。(完)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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