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網10月09日訊
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6年10月8日發布收緊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公積金繳存人申請貸款時,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的10倍,且不超過月繳存額對應的貸款最高額度;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購房,需本人或配偶有一方為蕪湖市戶籍,且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名下有住房的家庭,暫停發放第三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通知如下: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政策的通知
房金委〔2016〕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省江北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蕪各單位: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使用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有序運行,防范資金風險。現就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1、公積金繳存人申請貸款時,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的10倍,且不超過月繳存額對應的貸款最高額度。
2、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在我市購房,需本人或配偶有一方為我市戶籍,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政策執行本通知第1條規定。
3、對名下有住房的家庭,暫停發放第三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
4、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繳存人,辦理購房首次提取時,本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必須預留貸款額度的10%用于貸后還貸。
5、申請改善性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繳存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僅能用于還貸提取。
三、進城務工農民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政策,繼續執行房金委〔2016〕2號文件,不作調整。
四、本通知自2016年10月9日起執行,10月9日之前已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申請的,執行原政策,10月9日(含)之后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申請的,執行新政策。具體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