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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政界撐釋法滅獨:符合法理民情 清楚釋放信息

2016-11-05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周偉立報道:對於人大委員長主動要求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本港政界均表示歡迎。民建聯主席李慧攌形容,有關做法合乎《基本法》及民情;新民黨立法會議員田北辰則預料,今次釋法不止針對梁、游,或可一併解決涉及梁天琦與陳浩天的官司。
 
  李慧瓊大是大非絕不退讓
 
  民建聯主席李慧瓊認為,人大常委決定釋法以消滅「港獨」問題,是合乎《基本法》及民情的做法,因「港獨」是大是大非、挑戰「一國兩制」的事,甚至影響國家統一,相信人大常委要釋放一個清楚信息,中央政府在港獨問題上絕對沒有退讓、絕對不會容許「一國兩制」之下「港獨」有任何滋長空間。
 
  民建聯葛珮帆直言,無人希望見到事件去到釋法這一步,惟從「占中」開始,歷經旺角暴亂、選舉期間引發的問題、立法會宣誓風波等,有人利用立法會這個莊嚴平臺,公然宣揚「港獨」、公然侮辱國家、公然侮辱中國人,港人早已忍無可忍,事件亦已觸及中央政府的底線。她指出,國家的統一與安全是大是大非問題,《基本法》第158條亦已列明人大有權釋法,認為今次釋法是合法、合憲。
 
  葉劉:早於法庭判決前釐清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認為,人大常委會將會釋法是基於技術上理由,因為根據《基本法》158條第3款,釋法前,法庭的裁決不受影響,如果法庭的裁決早於人大釋法,提倡「港獨」的議員便可以繼續做議員及宣誓,因此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早於法庭有判決前,令有關法律更清晰。她說,終審法院過去亦表明,人大常委會釋法權力是香港法治的一部分,因此不能說釋法破壞本港法治;明白今次釋法令本港法律界不開心,但由於牽涉事件太大,令中央迫不得已釋法。
 
  同屬新民黨的田北辰認為,今次人大釋法應會做到「包羅萬有」,令中央日后毋須再就同類問題釋法,估計今次釋法應該不只針對梁頌恆、游蕙禎的宣誓問題,而是「將來的意識形態問題」,預料或會一併解決梁天琦、陳浩天因參選資格被撤銷而提出司法覆核的案件,以及「港獨」入校園問題。
 
  曾鈺成:中央已聽各方意見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黃國健認為,釋法是憲制上的權力,并非洪水猛獸,能夠打擊「港獨」思潮及維護「一國兩制」,加上立法會處於癱瘓狀態,釋法有助議會重回軌道。被問到法庭未有裁決前釋法會否破壞本港法治,他回應稱釋法并非針對法庭或青政兩名議員,而是希望建立一個制度以便日后遵從。
 
  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形容這是不尋常做法,認為事情發展到這個地步,各界都要認真考慮,如果所發生的事,令中央政府相信將嚴重影響國家主權,中央會采取相當嚴厲的措施,并指「任何對『一國』的沖擊都會損害『兩制』」。對於釋法或會對香港社會帶來震蕩,他指出,中央政府知道香港的反響,據他了解中央非到不得已均不會采取這個做法,中央亦已聽取各方人士意見,但仍認為必須這樣做,反映出對事態嚴重性的評估,事情如此發展令人憂慮。
 
  王國興:及時回應以正視聽
 
  被問到中央是否對香港的不信任已達史無前例程度,曾鈺成表示不希望是這樣,暫時不覺得需要作此結論。他又說,感覺這次釋法并非只針對今次宣誓案件,中央可能對過去所發生的情況認為在效忠中國等問題上需要較清晰的界定。他指現時要等待釋法內容及人大常委會的理據,才能判斷對法院裁決的影響。
 
  「23萬監察」發言人王國興表示,人大在法院就議員宣誓案有判決前決定釋法,顯示中央高度關注事件的嚴重性和迫切性,讓官司拖延會對國家和香港帶來嚴重沖擊及損失,認為釋法是及時回應全球華人、中國和香港市民的要求。人大有必要在現階段這個關鍵時刻釋法,以正視聽。
 
  葉順興:可平息民憤及風波
 
  港區婦聯代表聯誼會會長葉順興表示,梁頌恆及游蕙禎兩人在立法會就職宣誓儀式上發表涉及辱華及「港獨」宣誓,將立法會議事廳變成宣揚「港獨」的平臺,引發社會憤怒、干擾議會運作及法庭訴訟等一系列風波。全國人大行使釋法權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在法律層面原則性、全面性嚴肅處理「港獨」問題、及立法會會議廳中的效忠中國香港和擁護香港基本法的問題,維護國家主權與安全,盡早平息民憤及各界風波,讓議會回復正常運作,將「港獨」滅絕於法理之中。
 
  全國人大常委會過去4次釋法4次釋法
 
  1999年
 
  ★終審法院於當年1月,就吳嘉玲案件裁定,港人於內地所生子女出生時,即使父或母當時仍未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也可擁有居港權。特區政府認為終審法院的裁決與《基本法》立法原意不符,首次於回歸后提請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基本法》22條第4款、以及《基本法》第24條中第2款及第3項,以釐清居港權問題。
 
  2004年
 
  ★本港社會當年對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爭議,當年特區政府發表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報告后,人大常委會首度運用《基本法》的解釋權,主動釋法,就《基本法》附件1第7條、附件2第3條作解釋;是次釋法確立了「政改五部曲」。
 
  2005年
 
  ★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當年辭職后,特區政府向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就新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對《基本法》53條作解釋;人大常委會就補選特首的任期釋法,確定補選特首的任期就是前任特首的餘下任期。
 
  2011年
 
  ★當年美國基金追討剛果債務一案,終審法院首次主動提請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基本法》第13條及19條;是次釋法釐清,即使訴訟牽涉商業糾紛,本港法院亦無權判令外交國還債,避免了以后的誤判情況。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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