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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中央堅決反港獨

2016-11-08
来源:香港商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經徵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1)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2)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3)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4)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并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香港商報網訊】據新華社報道,就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簡稱釋法)。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發言人昨日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及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時宣揚「港獨」主張,侮辱國家、民族引發的問題,對基本法有關條文昨天上午作出解釋,明確了依法宣誓的有關含義和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一解釋,表明了中央政府反對「港獨」的堅定決心和意志,維護了基本法的權威和香港法治,順應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完全必要,正當其時。

  人大解釋須在港落實執行

  該發言人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立法會是按照香港基本法設立的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基本法的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必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絕不允許在香港從事任何分裂國家的活動,也絕不允許「港獨」分子進入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

  發言人最后說,中央政府相信香港社會各界會進一步清醒地認識到「港獨」的危害性,珍惜和維護香港穩定發展的良好局面,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中聯辦:有利一國兩制實踐

  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負責人表示,此次釋法有利於解決香港立法會部分候任議員宣誓違法引起的爭議,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打擊和遏制「港獨」勢力,有利於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

  該負責人說,香港立法會部分候任議員在宣誓儀式上故意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以及以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公然宣揚「港獨」,侮辱國家和民族,不僅嚴重傷害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和全球華人的感情,而且嚴重沖擊「一國兩制」底線,嚴重違反了國家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有關法律,性質和影響十分惡劣。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港獨」分子就任立法會議員,是正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必然要求,是維護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中央政府和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共同責任。

  該負責人指出,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對基本法第104條進行解釋,是依法行使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履行憲制責任,非常重要,非常必要,非常及時。特別是在香港現行有關法律和規則對有關宣誓的規定不完備、社會上對有關規定的理解存在爭議,并導致立法會的正常運作受到嚴重干擾等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釋法可以起到正本清源、定紛止爭、劃明底線、完善制度的作用,必將得到香港主流民意的認同和支持。

  與香港司法獨立并不矛盾

  該負責人還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釋法有利於維護香港法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司法獨立的原則并不矛盾。香港基本法已經從頂層設計上明確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分別享有的權力及其相互關系,依法行使中央享有的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與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并行不悖,不能以「司法獨立」為藉口排斥甚至凌駕於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包括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希望有關各方真正尊重基本法,切實遵守基本法,自覺維護基本法的權威和尊嚴。

  外交部:釋法可遏制港獨

  另外,外交部發言人陸慷昨日在北京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明確了香港基本法第104條關於公職人員就職宣誓有關規定的含義,澄清法律爭議,明確樹立宣誓的基本規矩,有利於遏制「港獨」勢力,捍衛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

  陸慷強調,香港事務屬於中國內政,任何外國不應干涉。中方希望國際社會和有關國家認清「港獨」的真面目,充分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必要性、合理性,支持中國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捍衛國家主權、安全和統一,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長期繁榮穩定。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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