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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上诉遭驳回 付所有讼费

2016-12-01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冯炜强报道:辱华骂国犯众怒的青年新政梁颂恒、游蕙祯被撤销立法会议员资格的上诉案昨日裁决。上诉庭驳回上诉,即维持原判,撤销梁、游两人议席。上诉庭并判两人同时要支付所有讼费,包括政府及主席梁君彦的讼费估计逾400万元。判词指《基本法》享有最高法律地位,三权分立及不干预原则,不能妨碍法院执行责任;法院履行《基本法》的宪法规定并不是立法会的内部事务或程序。判词又指,法院今次处理是法律问题,不应视作法庭卷入政治纷争。律政司表示,会研究判词及考虑跟进行动。

  游蕙祯、梁颂恒没有按规定宣誓及公然辱华骂国,早前被高等法院裁定违反《基本法》第104条,并撤销议员资格。两人不服裁决上诉,上诉庭昨日裁定驳回有关上诉,游梁两人再输一仗。

  不会损害立法会权力

  判决书指:「在香港,《基本法》享有最高法律地位。《基本法》授权法院独立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普通法下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不干预原则,不能妨碍法院履行其执行《基本法》的宪法责任。法院履行责任,并不损害立法会的权力或功能,或削弱选民给予立法会议员的民意授权,法院只是确保立法会和立法会议员根据《基本法》的宪法规定依法行使他们的权力。」判决书又指,《基本法》第104条订明,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作出宣誓的宪法规定。该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履行该规定时的後果,该後果在第104条和《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已订明。而在人大释法中已述明第104条的涵意。履行《基本法》第104条之下的宪法规定,并不是立法会的内部事务或程序。

  对於有人指行政长官不应介入司法过程中的案件,判决书指出,按《基本法》第48(2)条的规定,「行政长官有宪法责任执行《基本法》、行政长官可按《高等法院条例》藉司法覆核以履行其责任。而《基本法》第77条赋予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并不适用於就职时宣誓。

  释法可追溯回归後所有案件

  判决书称,根据案情,梁、游两人在10月12日就职宣誓时拒绝宣誓。他们在法律上已立即自动丧失议员资格并离任,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而《基本法》第104条其生效日期为1997年7月1日,换言之,其追溯力远及回归後所有案件。而释法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

  就梁颂恒一方聆讯时引用人大释法的第2(4)段,指监誓人对符合释法和香港法律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反映监誓人有权去决定宣誓是否有效,而不应交由法庭决定。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於判词反驳,人大释法使用「应确定」的字眼,只是强调监誓人有「行政责任」去确保宣誓者妥当及正确地宣誓;若宣誓者拒绝宣誓,监誓人应该拒绝作行政上的安排,让他们再次宣誓。

  张官强调,人大释法从没有赋予监誓者任何司法权力,去裁定宣誓者是否依法宣誓,更没有拿走法庭的相关司法权力。他又补充,法院决定宣誓者是否有效宣誓时,仍会考虑监誓人的看法,但有关看法不具任何约束力。

  强调是处理法律问题

  就梁、游一方指,根据《基本法》第77条,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而梁、游二人在宣誓时的言行亦包括在内。惟张官指出,法庭应该整体地解读《基本法》,而第77条应该与第104条(即立法会议员应「依法宣誓」的条文)放在一起阅读。张官认为,《基本法》的立法者,不可能一方面要求议员要依法宣誓,另一方面却向未按照宪制规定宣誓的议员,提供第77条的「後门」,这只会令104条名存实亡。

  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特别提到今次法庭介入事件,不应被视为法庭卷入政治纷争,强调今次要处理的完全是法律问题,法庭亦是按照法律包括释法内容作出裁决,指司法制度不受政治影响是很重要。

  上诉庭称,如果梁、游提出再上诉到终院,已预留今早9时半开庭听取上诉许可申请。事件主角游蕙祯及梁颂恒昨午表示,他们尊重法庭判决,但不认同,正积极考虑会否上诉,包括上诉至终审法院,并已去信终审法院表明保留上诉权利。但两人承认,若上诉至终院,要先付逾百万元的按金。他们早前透过「众筹」,至今只筹得逾30万元。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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