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發展聯會法律顧問劉洋
中國是正在崛起的海洋大國,隨着「一帶一路」倡議的公布,許多關於香港如何利用自身優勢,發展成為區域性航運樞紐的議論紛紛涌現。香港除了扮演「超級聯繫人」角色,協助中國企業通過併購「走出去」,并將西方跨國企業「引進來」之外,還可以通過利用其制度與歷史優勢,發展成為一個國際海商事仲裁中心。
香港仲裁水平蜚聲國際。位於巴黎的「國際商會」以香港作為其首個亞洲分會所在。此外,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也決定在香港設立其首個在中國內地以外的仲裁中心。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是歐洲以外的一個最優先選擇仲裁機構,也是全球排名第三的最佳仲裁機構。
作為一個極具吸引力的仲裁中心,香港仲裁的聲譽也獲得全球司法界的廣泛認可。2015年,英國高等法院在審理Shagang South-Asia (HK)Trading Co Ltd v Daewoo Logistic Corporation一案時明確指出,香港是進行有關仲裁的切實可行的司法管轄區,因為「毫無疑問,香港的地理位置方便,而且是一個享負盛名及備受人們尊重的仲裁地,并向以中立見稱,特別是其監督法院」。英國法院的這一認可清楚表明香港不但是一個獲得公認以及具有良好聲譽的仲裁地,而且也具備良好條件足以成為進行國際海商事仲裁的合適地方。訂立標準爭議解決條款
雖然香港具有成熟的條件可以充分扮演仲裁樞紐的角色,但切不可自滿和故步自封。除了確保香港法制的中立和公正性外,在制訂強而有力及具連貫性的海事仲裁策略方面,各持份者(包括香港政府、法律界人士、享用該等仲裁服務的企業等)都應該扮演積極的角色。
香港應該主動和積極地推廣自身作為一個國際仲裁中心的地位,積極且廣泛地參與「一帶一路」。例如,香港可以積極促進中國內地和香港的企業在「一帶一路」建設有關的涉外合同中,加入適用香港法并在香港進行仲裁的標準格式爭議解決條款。如果將香港推廣成一個理想的仲裁地,無論是中國的當事方或其涉外合作方都能同樣受益。
此外,就與「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及「絲路基金」有關的合同及協議所進行的談判而言,由於中國在當中所擁有的相對實力,因此香港應爭取在此等協議中,載入於香港進行仲裁的爭議解決條款。此舉將可使中國當事方在爭議解決過程中得到實質性的便利,而外國當事方亦能在香港這個具有良好聲譽的仲裁地尋求有效解決辦法。
倘若上述主張獲得接納,當亞洲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當事方出現爭議時,香港作為其首選海商事仲裁地的機會,將因此得以大大提升,而香港擔任中國「超級聯繫人」的角色,亦將得以成為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