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科技訊 12月21日下午消息,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發布《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與《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
其中細則規定,車輛申請網約車資質時,須滿足本市最新公布實施的機動車排放標准,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且符合本市網約車車輛技術規范等條件。
網約車駕駛員須為本市戶籍,取得本市核發的駕駛證件,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申請之日前1年內駕駛機動車未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被列入出租汽車嚴重違法信息庫。
網約車平台公司要加強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規采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提供合乘的車輛須是駕駛員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號牌且經檢驗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車。駕駛員應當事先發布出行信息,與合乘者約定行駛線路、出行時間、乘車地點、費用分攤、安全責任、人身保險等事宜。駕駛員提供合乘服務每車每日不超過2次。
要點摘要:
在本市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戶籍;
(二)取得本市核發的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曆;
(三)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經指定考試機構考試合格;
(六)申請之日前一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七)從事過巡遊車服務的,未被列入出租汽車嚴重違法信息庫;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本市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號牌且為出租汽車經營者或個人所有的車輛(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非營運車輛不得從事網約車運營),滿足本市最新公布實施的機動車排放標准,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二)5座三廂小客車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含新能源車),排氣量不小於18升;7座乘用車排氣量不小於20升、軸距不小於3000毫米;
(三)車輛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備行駛記錄功能的固定式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能向本市有關部門監管平台和公安機關實時發送位置信息,並向公安機關實時發送報警信息,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及公安部門相關標准要求;
(四)車輛需配備具有網約車平台服務端、計程計時、價格計算、在線支付、服務評價等功能的終端設備;
(五)車輛所有人同意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六)車輛屬於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遊車和網約車,本人應當已經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預先協議接入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乘信息服務平台應履行下列義務:
駕駛員應有1年以上駕齡,身體健康;在合乘中應當依法自律、安全駕駛;所選擇的線路應當符合順路便行的原則。
提供合乘的車輛須是駕駛員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號牌且經檢驗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車。
駕駛員應當事先發布出行信息,與合乘者約定行駛線路、出行時間、乘車地點、費用分攤、安全責任、人身保險等事宜。駕駛員提供合乘服務每車每日不超過2次。
每車每日派單不超過2次;
《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原文如下:
各有關單位:
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16年12月21日
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約車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市在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原則下,統籌、規范、有序發展網約車,鼓勵巡遊出租汽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實現網約車與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錯位發展、差異化經營,為乘客提供高品質、個性化出行服務。
通過網約車平台提供電召服務的巡遊車,遵守巡遊車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市交通委員會負責本市網約車的管理和統籌工作。
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以下簡稱運輸局)是本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網約車行業發展政策,具體組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運輸局所屬的城六區管理處以及各郊區交通局負責本轄區內網約車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執法總隊(以下簡稱交通執法總隊)負責組織實施本市網約車行政執法工作。
市發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環保、商務、工商、國稅、地稅、質監、通信、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網信和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交通委員會應當根據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綜合考慮本市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空氣質量狀況、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公共交通發展水平、出租汽車裏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開展出租汽車總量規模評估,編制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網約車平台公司要合理確定計程計價方式,出具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不得有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駕駛員、車輛許可條件
第七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平台服務的線上線下能力;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公安、稅務、質監、通信、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台數據庫接入政府有關部門監管平台,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相應等級保護要求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在本市設立服務機構,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和相應數量的工程技術、投訴處理及運營管理服務方面的工作人員;
(四)具有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網絡安全管理、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和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在本市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戶籍;
(二)取得本市核發的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曆;
(三)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經指定考試機構考試合格;
(六)申請之日前一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七)從事過巡遊車服務的,未被列入出租汽車嚴重違法信息庫;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在本市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號牌且為出租汽車經營者或個人所有的車輛(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非營運車輛不得從事網約車運營),滿足本市最新公布實施的機動車排放標准,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二)5座三廂小客車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含新能源車),排氣量不小於18升;7座乘用車排氣量不小於20升、軸距不小於3000毫米;
(三)車輛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備行駛記錄功能的固定式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能向本市有關部門監管平台和公安機關實時發送位置信息,並向公安機關實時發送報警信息,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及公安部門相關標准要求;
(四)車輛需配備具有網約車平台服務端、計程計時、價格計算、在線支付、服務評價等功能的終端設備;
(五)車輛所有人同意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六)車輛屬於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遊車和網約車,本人應當已經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預先協議接入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網約車經營服務申請辦理流程
第十條 在本市申請網約車平台經營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通過市政務服務中心市交通委運政業務窗口(以下簡稱業務窗口)向運輸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2.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托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僑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備案情況說明;
4.具備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線上服務能力說明材料,包括:
(1)技術研發和維護部門架構及人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技術能力證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擬從事網約車業務的服務器及網絡設備的采購或者租賃協議,服務器托管協議或互聯網接入協議;平台軟硬件及最大處理能力、數據庫最大存儲能力等情況說明;
(2)面向乘客和駕駛員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的信息內容和服務功能說明;
(3)配合依法查詢、調取相關數據信息的功能設計、工作制度和責任機構、責任人以及聯系方式等;
(4)提供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數據庫具備接入交通運輸部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條件的情況說明;數據接入本市有關部門監管平台連通性測試報告;
(5)網絡應用、數據等所有服務器機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況說明;
(6)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備案證明及測評報告;
(7)網絡安全防護水平、網絡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措施滿足通信行業網絡安全管理相關要求的證明材料;
(8)具有完備的用戶真實身份認證管理制度、措施,個人隱私數據保護措施和數據跨境流動情況說明;
(9)網絡服務平台後台的用戶信息、日志記錄、留存技術措施,有害信息屏蔽、過濾等安全防范技術措施的說明材料;
(10)為依法防范、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的說明材料;
(11)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聯網新技術新業務安全評估制度文本、應急處置預案文本,企業保證服務質量、信息和數據安全的承諾書;
(12)網上內容處置能力證明材料,網約車平台是否具備信息發布、評論跟帖、動員能力的群組等功能的情況說明;企業保證不應用網約車平台發布有害信息,不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諾書;
(13)企業與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業務模式的詳細描述,包括企業與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協議文本、企業是否設立資金池、是否為用戶開立支付賬戶等情況的說明;
國家有關部門對上述要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5.在本市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及相應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具有相應服務能力的證明材料;
6.建立網約車服務評價體系的說明材料,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乘客投訴處理等有關制度文本;
7.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提出後,運輸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審核合格的,申請人在業務窗口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申請人領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
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台公司可以向運輸局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申請,對在經營有效期內沒有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申請人,經審核合格後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為4年。
第十二條 在本市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本人通過網絡登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向運輸局提出申請,並按照要求填報個人信息及相關承諾材料。
(二)接到申請後,運輸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並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出具《審核結果告知書》,申請人可自行查詢、下載、打印。
(三)審核通過的申請人,按照《審核結果告知書》上的要求,持相關材料到指定的考試機構辦理考試相關事宜。
考試成績公布期限為考試後4個工作日,申請人可登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查詢考試成績。
(四)考試合格的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運輸局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辦理期限為考試成績公布後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在本市為個人自有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駕駛員、車輛入網運營意向書。
(二)申請人委托協議接入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通過業務窗口向運輸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約車運輸證件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複印件;
3.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入網運營意向書;
4.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三)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運輸局應當自接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制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輛沿用原號段號牌,辦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
(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後,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六)申請人辦理完成(四)、(五)項手續,運輸局組織車輛查驗,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後,與網約車平台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由該網約車平台公司為其辦理駕駛員注冊手續。運輸局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上簽注後,申請人即可從事網約車運營。
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運輸局申請延續注冊(報備)。
第十五條 在本市為網約車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車企業自有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入網運營意向書。
(二)申請人通過業務窗口向運輸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約車運輸證件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車輛的登記證、行駛證及複印件,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3.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入網運營意向書(平台自有車輛的除外);
4.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三)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運輸局應當自接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制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輛沿用原號段號牌,辦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
(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後,申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六)申請人辦理完成(四)、(五)項手續,運輸局組織車輛檢驗,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七)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後,與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並按照第十四條規定辦理駕駛員注冊手續(出租汽車企業由與其簽訂了入網運營意向書的網約車平台公司代為辦理)。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申請人”指出租汽車企業;第(二)項除第2小項之外的“申請人”指網約車平台公司;第(二)項第2小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中“申請人”指網約車平台公司和出租汽車企業。
第十六條 網約車車輛經營許可期限自車輛注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網約車行駛裏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裏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
車輛按規定應退出網約車運營時,運輸局依法注銷或收回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通過信息交換將相關車輛信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供其在車輛所有人申請變更登記時核驗。運輸局依據書面申請及相關手續向車輛所有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車輛所有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
車輛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車輛報廢、轉出、所有權擅自轉讓的,注銷車輛經營權;平台與車輛接入關系終止或平台公司經營期終止的,車輛在未辦理接入新平台期間,不得從事網約車運營。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許可審核
第十七條 對於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相關部門按照以下流程審核。
(一)接到申請並受理後4個工作日內,運輸局將相關材料轉送至相關部門審核,其中:
1.運輸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1、2、3、5、6項和第4項第(2)、(3)、(4)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申請人的辦公、培訓教育場所進行現場勘驗;
2.市通信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1)、(2)、(3)、(5)、(7)、(9)、(11)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3.市公安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3)、(5)、(6)、(8)、(9)、(10)、(11)、(12)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4.市稅務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3)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5.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13)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6.市網信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12)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二)相關責任部門應當自接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結果反饋至運輸局。
(三)運輸局在接到各部門反饋的審核結果後,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按照各部門的審核意見作出決定,對予以許可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八條 對於駕駛員申請,相關部門按照以下流程審核。
(一)運輸局在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自動受理申請後1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信息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推送相關部門審核。其中:
1.市公安部門負責對第八條第(一)、(二)、(三)、(四)、(六)項相關內容進行審核;
2.運輸局負責對第八條第(二)、(三)項相關內容進行審核;
3.交通執法總隊負責對第八條第(七)項內容進行審核。
(二)市公安部門、交通執法總隊應當自接到推送信息後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結果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反饋運輸局。
(三)運輸局接到審核結果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按照各部門審核意見作出審核決定,並在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自動生成《審核結果告知書》。
審核通過的,《審核結果告知書》應當告知申請人預約考試相關事宜;審核未通過的,《審核結果告知書》應當告知未通過的具體審核部門。
(四)審核通過的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指定的考試機構辦理考試相關事宜。
區域科目考試內容由運輸局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區域服務特征確定。
(五)考試機構在申請人參加考試後4個工作日內,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將考試結果報運輸局,同時在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發布考試成績並告知下一步辦理流程。
(六)運輸局應當在接到考試結果後10個工作日內,向考試通過的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向考試未通過的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考試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
(七)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員,由與其正式簽約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或與其正式簽約的出租汽車企業委托簽訂了合作協議的網約車平台公司為其辦理駕駛員注冊和上崗手續。
運輸局應當自接到注冊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
第十九條 對於車輛申請,相關部門按照以下流程審核。
(一)接到申請並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運輸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其中,車輛的交通事故處理情況和交通違法記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
(二)審核通過的,運輸局向申請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審核未通過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四)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後,申請人應當加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並經本市公安部門審驗合格。
(五)以上(三)、(四)流程完成後,由運輸局組織進行車輛檢驗。予以許可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五章 網約車經營規范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承擔下列承運人和經營者責任:
(一)按約定履行運輸等相關合同;
(二)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旅客自帶物品損毀、滅失的過失賠償責任;
(四)安全生產責任;
(五)駕駛員權益保護責任;
(六)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相關規定;
(七)加強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規范管理,保持行業穩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並落實服務標准和規程、車輛檢修、駕駛員守則、安全行車、學習和業務培訓、運營管理、服務質量管理、投訴舉報等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乘客提出的服務質量問題及時調查處理並在10日內作出答複;
(三)根據需要完成運輸管理部門的調度任務;
(四)通過平台及服務終端,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保證線上注冊登記的駕駛員、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一致,駕駛員載客運營時,平台不得推送新的運營信息;
(五)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駕駛員繼續教育,開展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和日常教育指導;
(六)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接入平台的車輛統一張貼標識,對車輛定期檢查、保養,按規定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七)向本市有關部門監管平台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八)接入平台運營的車輛,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投保交強險、賠付額度不低於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九)提供不間斷運營服務,並明確服務項目,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記錄車輛、駕駛員服務信息;
(十)依法向本市稅務部門申報並納稅;
(十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十二)按照規定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
(十三)提高服務質量,承擔駕駛員出現甩客、故意繞道等嚴重服務問題的管理責任;
(十四)不得組織或幫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十五)保障用戶對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權,且不得超越網約車業務所需范圍;
(十六)除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十八)業務信息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且不得利用平台發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傳播、與業務無關的各類信息;
(十九)平台公司應當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協議的平台公司應當為駕駛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簽訂的協議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豁免平台公司應當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時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運營服務標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三)在允許停車的地點等候訂單或乘客,不得巡遊攬客和在巡遊車調度站排隊攬客;
(四)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主動告知乘客本次運營費用;
(五)嚴格按照網約車平台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網約車平台駕駛員客戶端及個人通訊設備暢通,及時接收服務平台推送的訂單信息;
(七)主動提示乘客使用車內服務設施;
(八)特殊原因無法運營或乘客取消行程時,按要求及時上報網約車平台;
(九)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十)依法向稅務部門申報並納稅;
(十一)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網約車運營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委員會負責統籌網約車的管理工作,建立規范網約車運營服務管理的聯席會議制度。
運輸局負責制定規范網約車運營服務的相關政策和規定,負責組織網約車運營狀況的日常監管,負責定期調取網約車平台的運營數據並對調取的數據進行核對。
交通執法總隊負責組織實施網約車運營線上線下的日常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平台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相關部門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市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市發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環保、商務、工商、國稅、地稅、質監、通信、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網信和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八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制定聯席會議、信息互通、線上監管、聯合執法、案件移送、失信懲戒、媒體披露、信譽考核等工作制度,實行閉環監管。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由市、區交通執法機構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市、區交通執法機構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有價格違法、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由市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對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市發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環保、商務、工商、國稅、地稅、質監、通信、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網信和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原文如下:
各有關單位:
為清潔空氣、節約能源、緩解交通擁堵、方便出行,規范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保護合乘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
為清潔空氣、節約能源、緩解交通擁堵、方便出行,規范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保護合乘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駕駛員的小客車、分攤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費和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台各方自願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三、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循公益合乘優先、民間互助自願、維護合法權益、合乘信息真實、分攤成本合理、嚴禁非法營運的原則。
四、合乘雙方可以合理分攤合乘裏程消耗的油、氣、電費用和道路通行費用。
燃油小客車油費參照車輛標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裏程及實時油價進行計算,使用氣、電為動力的小客車參照該標准計算。
五、駕駛員應有1年以上駕齡,身體健康;在合乘中應當依法自律、安全駕駛;所選擇的線路應當符合順路便行的原則。
提供合乘的車輛須是駕駛員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號牌且經檢驗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車。
六、駕駛員應當事先發布出行信息,與合乘者約定行駛線路、出行時間、乘車地點、費用分攤、安全責任、人身保險等事宜。駕駛員提供合乘服務每車每日不超過2次。
合乘雙方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個人信息並進行核實,確保合乘規范和安全。
七、合乘信息服務平台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實行實名注冊,內容應當包括:駕駛員身份證、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及保險狀況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證;駕駛員、合乘者的手機號碼;
不得為駕駛員和車輛條件不符合要求、登記事項不完備的合乘行為提供注冊和合乘信息服務;
(二)所提供下載的合乘軟件合乘功能應與巡遊車、網約車軟件功能分別設置,後台數據分開;合乘軟件應當為合乘雙方提供協議文本;
(三)按照本意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合乘分攤費用,按合乘各方人數分攤;
(四)每車每日派單不超過2次;
(五)駕駛員和車輛如發生違法行為或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合乘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及時注銷其注冊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務;
(六)應當妥善保護合乘雙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網信等部門依法監管。
八、禁止任何企業和個人以合乘名義開展非法營運。對收費明顯高於合乘計費標准、提供合乘服務超過規定次數、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的,由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九、本市鼓勵社會各界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宣傳活動,規范合乘行為、抵制非法營運,維護合乘當事人合法權益。
十、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北京市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意見》(京交法發〔2013〕29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