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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也在拍卖仿真枪,赵大妈咋想

2017-01-04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持有和拍卖玩具枪,普通公民疑惑司法机关,司法不能出现差别对待,特别是包括法院自己也在公开拍卖类似仿真枪支,这给社会带来的困惑有待及时疏解。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仿真枪争议了。在街边摆射击摊打气球的天津大妈赵春华,2016年12月,因地摊涉六支被鉴定为枪支的“枪状物”而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1月,河南信阳某法院被爆在司法拍卖网站上分三次拍卖BB弹玩具枪29支,法院回应称只鉴定了价格,未进行“枪口比动能”鉴定。

  事情就怕对比,新闻里提到的“枪口比动能”鉴定,指的是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按照由公安部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简单说,信阳地方法院网上拍卖的这种仿真枪,像极了其他类似仿真枪案件中涉案物,无论是涉及非法走私贩卖犯罪,还是如天津大妈赵春华的非法持有。尽管如涉事法院所言,在司法拍卖网上进行多次拍卖的仿真枪,并没有进行相关的枪口比动能鉴定。

  “塑料玩具枪,给小孩玩的那种”,信阳法院的这种认识,应当说与普通民众在惊讶于各类仿真枪案判决时的想法相类,谈不上朴素的正义感,起码算是一种常态化的普通是非观。同样的,类似仿真枪案的涉案人员,在其朴素的认知中,对于相关枪状物被真的鉴定为枪支的估计不足,这也是导致仿真枪案争议频发的主要原因。之前从事其他小商品贩卖的底层社会成员,因为利润可观而转行进行仿真枪生意,其本意并非要涉足一个风险性如此高的枪支贩卖领域,这是一般社会认知与鉴定标准、司法判决之间的分歧。

  什么是对的,哪些是可以做的,在引入官方权威标准之前,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的认知大体相似,而陆续出现的各种仿真枪案争议里,公众聚焦的则一直是对现行枪支鉴定标准的小心商榷。2008年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2010年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延续了这一认定。而此前这个枪支鉴定标准为16焦耳/平方厘米,法定标准被大面积压低,也就意味着更多的仿真枪容易被鉴定为枪支。相关的案件数据则显示,在标准变更前后,涉枪案件的数量每年都有几千件增长,2016年的涉枪案件数量是7700多件。

  按照《枪支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是标准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仿真枪案的判决出现地区差异。2012年唐某等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分别判处缓刑,2016年1月,广州检方决定对仿真枪小贩王国其不起诉,认定没有犯罪事实,王国其不构成犯罪。2016年10月,因网购仿真枪曾获无期徒刑的福建青年刘大蔚,迎来法院的再审,再审决定表示该案“量刑明显不当”。此次天津老太赵春华气球摊仿真枪案再次引发舆论热议,河南信阳某法院的玩具枪拍卖更是让争议继续,枪支鉴定标准如何在具体的司法认定中达到同案同判成为司法需要整体应对的棘手问题。

  持有和拍卖玩具枪,普通公民疑惑司法机关,司法不能出现差别对待,特别是包括法院自己也在公开拍卖类似仿真枪支,这给社会带来的困惑有待及时疏解。严格说来,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类似案件的判决互相并无直接参照性,但正如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两会报告中所言,统一裁判标准,实现同案同判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这也是司法统一性的内在制度要求。法律对社会成员的指引作用,首先应当有明示、得到认可和社会共识的意义,法律要求是稳定且明确的。仿真枪案所引发的社会讨论,已经超过个案的范畴,有待立法、司法的整体应对,调整相关枪支鉴定标准,以免再次出现类似法律打击失准、指引偏差的情况。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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