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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秘撈案 終極上訴押后裁決

2017-02-22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網訊】無線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2009年出席奧海城倒數活動,涉嫌透過時任經理人叢培崑開設的廣告制作公司,主持《志雲飯局》節目而「秘撈」收酬11.2萬元。律政司兩度上訴,上訴庭終下令原審法官改判兩人串謀使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兩人「終極上訴」獲受理,昨在終審法院開審,法官押后頒書面裁決。

  陳志雲昨未有到庭,由資深大狀謝華淵代表;叢培崑到庭聽審,獲曾蔭權案中主控、英國御用大狀David Perry、黃佩琪、陳政龍及宋紀源3位大狀代表。英國御狀Jonathan Caplan以及曾蔭權案主控團隊的資深大狀郭棟明則代表律政司。

  辯方指未證犯罪意圖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有3個: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中的代理人收受利益罪,代理人需要什麼犯罪意圖才能構成條文的罪行、考慮到1997年的莊寶案案例應如何解釋「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元素;及法庭考慮「合理辯解」的辯護時應采取什麼做法。

  謝華淵大狀指,控方忽然證明代理人陳志雲的犯案意圖,未能證明他有意圖收取或明知該筆是賄款,及發出報酬者的意圖是否針對主事人無線的業務。陳志雲有總經理及藝人的雙重身份,當時是以「藝人」身份出席活動賺取報酬,屬商業活動,并非貪污交易;且陳志雲出席活動不是針對主事人TVB的業務及利益,他亦有合理辯解,因TVB沒有人反對過陳志雲出席活動,陳也沒有對公司不忠誠。

  李義常任法官疑惑陳志雲有否得到許可;鄧國楨常任法官也追問「難道戶主會預先知道你收款?」謝大狀解釋,證人供稱TVB及相關同事是知悉的,制作部總監做財務預算時要向李寶安報告。陳無刻意隱瞞他收取報酬,之前上司亦一直準許他出席其他活動,故今次雖然無申請,但陳相信必然會獲準許。

  David Perry指上訴庭錯誤理解案例,行為判詞忽略詳盡地區別主事人及代理人的角色。這是「典型的秘撈例子,但絕不是貪污」,何況上訴人不是秘密回傭,條例原意是防止不忠實情況。本案又不是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又指出:「若果陳志雲及叢培崑有罪,那麼舉辦倒數活動的奧海城都有罪?」

  華學佳勛爵非常任法官形容這是一宗非常奇怪的案件,TVB早在活動前一周開會都知悉事件,案件也不涉及違反誠信。鄧國禎常任法官也問:「如果TVB的文職員工放工后,獲外判商聘用在TVB清潔,工作性質不同,那麼是否又與主事人業務有關?」Caplan回應指,要考慮合約及不同情況。李義常任法官則指,陳志雲獲邀出席活動,節目空前成功,TVB更提供現場直播,也想陳出席活動以增收視率,客觀上對各方都好。

  律政司:未經批準收酬犯法

  律政司代表Jonathan Caplan認為,陳志雲從無向公司申請,證人也指即使申請但基於公司政策也不會批準,及陳過往約150次在無收酬下為拍攝《志雲飯局》。「Moonlighting(秘撈)」是指在私人時間做工作以外的取酬活動,TVB籌辦該次節目,故需要先得到其許可才取額外酬勞。控方立場是只需證明就代理人收款。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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