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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傷人案”揭地下金融鏈:月息一分收十分放

2017-03-27
来源:第一财经网

   “我們誤入高利貸陷阱,害了自己,也傷了別人。”山東聊城“辱母傷人案”中,受辱母親蘇銀霞為兒子於歡寫的陳情書中有著這么一句話。

 

  根據《南方周末》及多家媒體報道,去年4月,22歲的於歡在母親蘇銀霞和自己受到11名催債人圍攻侮辱後,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傷了4人,導致1人死亡、2人重傷、1人輕傷。今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這一判決在原本寧靜的周末被刷屏了。

  從“群情激奮”回到事件“原點”,種下禍根的無疑是高利貸,或者說年息超過36%的民間借貸。作為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下稱“源大工貿”)的法定代表人,蘇銀霞分別於2014年7月、2015年11月向地產公司老板吳學占借款100萬元和35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換句話說,這兩筆借款的年息高達120%,遠超法規劃定的民間借貸“紅線”。

  熟悉山東聊城地下金融情況的相關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年息超過100%,這種情況並不罕見。借高利貸,關鍵看你急不急用錢。一般情況下,月息二分(年息24%。下同),或者三分是經常的情況。”第一財經記者還了解到,放貸者有一部分資金是從社會上吸收的,這些資金的利率大致是一分左右,也就是年息12%。

  高利貸引發的“辱母傷人案”並非個例。第一財經記者通過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近三年來由高利貸引發的各類刑事案件超400件,涉及罪名達十多個,非法拘禁罪頻現。而400餘起案件中不乏追討高利貸最終引發致人傷亡的極端事件。蘇銀霞顯然已經為“誤入高利貸陷阱”悔恨不已,但問題是,利息那么高,為何還有那么多“蘇銀霞”會染上高利貸。

  年息超100%不罕見

  根據多家媒體報道,“辱母傷人案”發生近4個月後,放貸方吳學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而案件中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杜志浩則是吳學占涉黑組織成員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駕車撞死一名14歲女學生並逃逸。

  “幾乎所有的高利貸都涉黑,不涉黑怎么收回錢。經常會發生命案,但這次鬧得動靜特別大。” 山東聊城一位法律工作者26日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高利貸這種東西,監管起來很難。往往是出了大事,抓了幾個人,就會平息一段時間。但過去之後,還會再有人出來,再做這個事兒。”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放高利貸的資金來源有兩方面,一是自有資金;二是從社會上吸收的資金,這部分資金的利率大致是年息12%。

  “辱母傷人案”一審判決書顯示,蘇銀霞承認“我們廠子因為倒貸款於2014年7月份從吳學占那裏借了100萬,口頭約定是百分之十的月息,後來我們陸續的還給他152.5萬元”。換句話說,蘇銀霞的借款年息超過了100%。“這種情況並不罕見。”上述熟悉山東聊城地下金融情況的相關人士表示。

  顯然,高利貸就是一個很難填上的坑。上述聊城法律工作者給第一財經記者講了這樣一個故事:一位剛到事業單位上班的年輕人,經不住同事友情抵擋,為同事借的3萬元高利貸提供了擔保,由於同事所借高利貸太多,無力償還,跑路了。他被迫又借高利貸為他同事償還借款本金與利息5萬多元,為了償還他自已借的高利貸,他不得不再借高利貸償還,過上拆東牆補西牆的日子。高利貸利滾利,不到三年,他外欠80多萬元,可他本人一分未花。外欠的泡沫越來越大,終於借不到錢了,追債人也逼的急,他不得不將此事告訴父母。父母都是一般職工,僅有一處樓房,就是將樓房賣了,也還不上高利貸,全家人抱頭痛哭,沒有辦法,他只有放棄工作,選擇跑路。

  問題在於融資渠道有限。大銀行不給你貸,即使農村信用社(現在普遍改制為了農商行),12%的利息你也貸不出來。

  蘇銀霞為何“染上”高利貸

  除了向吳學占借高利貸外,蘇銀霞及其名下的源大工貿還涉及三起債務糾紛。這些糾紛表明,蘇銀霞及其企業不僅已經進入到了“拆東牆補西牆”的程度,更揭示了蘇銀霞為何會沾染高利貸的原因。

  

  案發地(圖片來源: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下同)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第一起債務糾紛為2013年5月16日,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簡稱仲利國際)與源大工貿簽訂了租賃合同,承租一台數控銑床、一台主軸和一台摩擦壓力機,租賃期間為2013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租賃物成本85萬元。源大工貿僅支付了1~23期租金52.3萬元,另有20.97萬元租金未支付。

  第二起債務糾紛則是一筆銀行借款。2016年1月22日,源大工貿向浦發銀行聊城分行借款788.8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約定年利率5.7%,按月結息,每月20日為結息日,逾期罰息利率按計收罰息日適用的貸款利率加收50%;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7月22日等。該筆借款由蘇銀霞夫婦及冠縣柳林軸承公司做擔保。銀行方按約發放貸款後,源大工貿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截止2016年9月2日,源大工貿欠浦發銀行借款本金788.8萬元、利息19.45萬元,本息合計808.25元。

  第三起發生於2016年10月28日,聊城潤昌農商行將源大工貿及另外兩家公司訴至冠縣法院,請求法院凍結這三家公司價值570萬元的存款或財產。該案的案由同為“借款合同糾紛”,源大工貿為第一被申請人。

  上述三起案件中,前兩起已判決,蘇銀霞及其源大工貿均敗訴,被判還款。而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顯示,蘇銀霞已被三次列入這一“黑名單”。其中的兩次系不能履行與仲利國際的案件判決引發,立案時間為2016年10月。另一起的立案時間為今年2月27日,所涉及的案件為,蘇銀霞及其源大工貿拖欠河北唐山借款人王華君100萬元的借貸案件,蘇銀霞亦敗訴,判決已生效。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資深民商事律師許紅亮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根據最高法出台的《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要求,進入失信執行人名單的當事人,銀行不得向其發放貸款。蘇銀霞被列入了這個名單,因此肯定不能獲得銀行貸款。失信“黑名單”向全社會公開,一般性質的民間借貸向外借款時,也會參考該名單,一旦進入這個名單,向一般性的民間借貸去借款,也很難獲得成功。因此,蘇銀霞陷入了既不能向銀行貸款來償還其他債務,一般性的民間借貸也幾乎對她關閉了大門,為了償還債務,她只能轉向吳學占的高利貸。

  三年間高利貸引發多起命案

  第一財經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2014~2016年,該網收錄與高利貸相關的刑事判決共411例,所涉罪名涵蓋了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等多個罪名。開設賭場罪及非法拘禁罪成為由高利貸引發的數量最大的兩個罪名。其中,開設賭場罪98例(2014年41例、2015年24例、2016年33例),非法拘禁罪108例(2014年43例、2015年24例、2016年41例)。

  非法拘禁罪成為高利貸引發的數量最大的罪名。前述判決書所披露的這一罪名,涉案事實均為,高利貸放貸人為追討債務,對借債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並伴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為。有的暴力行為導致了輕傷,還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對於這些事實的刑事判決多提及,由於未造成嚴重後果,量刑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

  開設賭場罪所涉及案件事實中均提出到,被告人單獨或夥同其他人員開設賭場或賭局,借機向參賭人員放高利貸。此類案件表現為以開設賭場為辦法,從賭局中抽頭及向參賭人員發放高利貸為獲利手段。相關案件所涉及的金額多在數萬元左右,最終判處的刑期也較輕,多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

  除了前述兩個罪名,內蒙古土默特右旗法院的一份刑事判決,也披露了官員放高利貸的一些情況。該案為建築商石某某行賄當地官員李某某近百萬元,被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判決書證實,李某某在任職期間,曾經對外放高利貸。但這份判決書未提及李某某的具體職務及放高利貸的金額,僅稱此人因涉嫌貪汙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因高利貸引發的極端案件也有出現,中國裁判文書網收錄的判決書顯示,2014~2016年,全國各地法院作出的高利貸引發的命案判決共4例,4起案件造成4人死亡,案發時間為2012年至2015年。這4起案件中,3起系追討高利貸過程中,欠債人對放貸人實施致命暴力行為,1起為暴力行為的誘因中包含部分高利貸因素。4起案件所涉罪名包括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放火罪。

  上述3起案件分別為雲南陸良王小榮放火案、江蘇南京陳偉故意傷害案、湖南衡陽劉平故意殺人案。放貸人追討高利貸,引發借款人以暴力來應對,是這3起案件的共同性情節。

  陳偉案、劉平案所涉及的高利貸為打牌、賭博過程中產生,金額盡在數萬元,但放貸人收取的月息均高過了本金。王小榮案判決書未提及高利貸如何產生。而這三人在被追債過程中,均遭到了放貸人的語言威脅或暴力毆打,成為其最終行凶的誘因。

  判決書記載,王小榮案系放貸人組織人員來他的家裏逼債,並多次進行語言威脅。2012年12月3日,徐某等人來王小榮家中追債時,王小榮對此不滿,用家中的汽油潑向徐某並用打火機點燃,導致徐某因大面積燒傷死亡。

  劉平案為放貸人劉某多次向劉平追討高利貸,2015年8月6日,劉某和李某碰到劉平,先對其進行毆打,隨後將劉平帶到一處賓館,采用罰跪、毆打等方式逼迫劉平還錢。兩人在用車拉著劉平前往劉平的一個朋友處借錢時,劉平用刀先後刺向劉某和李某,導致李某傷重身亡。

  陳偉案則為陶某等人向陳偉多次追討高利貸,並多次對陳偉進行毆打,還逼迫其吸毒。2015年3月2日,陶某再次帶人追債,並使用電棍電擊、用板凳砸陳偉,陳偉掏出匕首一陣亂刺,陶某被刺中,因傷重而身亡。

  這三起案件的判決結果不盡相同,王小榮、劉平均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陳偉則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三人及其辯護人都以不同的表達方式提出,被害方對案件的發生存在過錯,王小榮案、劉平案中,法院均未采納這一辯護意見。而陳偉案中,陳偉和辯護人提到,陳偉的行為符合防衛過當或過失致人死亡,並非故意傷害。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偉的行為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是否做無罪辯護還未確定

  再回到“辱母傷人案”。於歡的二審刑事辯護律師、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是做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尚未確定。

  殷清利表示,當時(剛接手時)初步認為,進行罪輕的辯護是比較“實惠”的,但隨著對案件的深入了解,情況可能會發生變化。他近日將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閱卷,以便進一步在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等方面進行確定。

  與此同時,殷清利會對於歡在當時情況下,是否存在精神崩潰,進而產生後續行為,在精神方面存在障礙申請鑒定。因為在當時的情況下,於歡可能存在精神崩潰因素導致的精神障礙。

  “如果精神鑒定方面,二審法院未能批准,辯護方也會申請專家鑒定,將來作為專家證言出現。但這一切都還在考量和研判中。”殷清利說。

  於歡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一直是本案的焦點。

  一審判決書中,法院認為“被告人於歡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雖然當時其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辱罵和侮辱,但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和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所以於歡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的不法侵害前提,辯護人認為於歡系防衛過當以此要求減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討債者當時在這張桌子上吃燒烤,一旁是當時用的爐子

  殷清利告訴記者,今後辯護重點依舊在“防衛”上,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仍在研討,“現在都還不好確定。因為於歡家的人,現在都聯系不上,所以更加難說。等到山東高院閱卷之後,才好確定具體的方向。”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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