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記者周駿報道:政府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於去年12月就「川龍及下花山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簡稱:大綱草圖)刊憲後,近日,荃灣鄉委會提出反對意見,理據是被大綱草圖規劃為「綠化地帶」的下花山曾有一個有原住居民居住的鄉村,村民們擔憂私地擬被規劃「綠化地帶」後不能從事種菜、果樹林的生產活動,而該村原居民則指出,最關鍵的是,20多年一直提供大量事實資料向地政署申請納入《新界認可鄉村名冊》,但受到部分官員百般刁難,是次規劃令村民申請《認可鄉村名冊》更加遙遙無期。地政總署回應稱,發展局其後已分別清楚回覆因下花山村未能完全符合列入《認可鄉村名冊》5個基本條件,所以地政總署未能進一步考慮將該村列入名冊內。3月初,立法會(鄉議局功能界別)劉業強議員向地政總署提交有關(整理下花山村史)資料,該署現正跟進有關事宜。
●前村長指有宗祠清朝已存
近日,荃灣鄉委會主席鍾偉平在鄉議局會議上提出,該鄉委會反對「川龍及下花山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原因是荃灣下花山原居民村的村民對於城規會大綱草圖刊憲,計劃中包括「約186.75公頃的用地劃為『綠化地帶』」表示反對。前原居民村長李玉華直言,清朝至今,下花山村李氏宗堂、祖屋及所有註冊農地,現在都被城規會規劃為「綠化地帶」。他質疑作為城規會成員之一的政府地政部門官員,在制訂這類計劃大綱草圖時罔顧下花村一直存在的事實。
●斥地署百般刁難漠視證據
李玉華直斥地政署官員官僚,只是機械地搬條文,百般刁難,漠視村民所收集高空圖片、新聞剪報、理民府官員及社區人士見證等證據。根據地政總署新列5個基本條件考慮及審核有關列入《認可鄉村名冊》的申請,1.要以該鄉村在1898年經已存在;2.該鄉村名稱同時出現在1899年至1904年間制訂的丈量約份地圖和1905年生效的集體契約內;3.該鄉村範圍內有私人土地根據地契屬於可建屋宇的地段;4.在小型屋宇政策實施前,政府曾以優惠條件在該鄉村批出鄉村屋宇;5.及必須仍有象顯示,自1945年以來連續有原居村民在該鄉村聚居。
●政務專員證擁有集體官契
根據該署審核第1、2、3項條文,李玉華出示1份曾於1975年至1982年出任荃灣理民府擔任荃灣政務專員許舒博士(Jams Hayes),於2001年12月4日以中英文撰寫信納下花村村民擁有集體官契的證明信,信中指出,有政府紀錄支持,該區(D.D.No.358)的集體官契和測量圖顯示,在進行測量時,李氏家族擁有該處在租借新界地之後的構築和農地。該處其中一屋宇為李氏家族祠堂,而且已登記為祖堂,尚有司理,故此,政府紀錄足以證明這類鄉村很久之前已有人定居。
●有早年納糧文件村航拍圖
李玉華出示1份1905年前,港英管治時期的香港創糧登記顯示集體官批。顯示其曾祖父李玉發、父親李恩仲註冊丈量約份及納糧款,同時,出示該署存有多張航拍高空圖,其中,兩張分別為1924年、1963年航拍圖,可見白色建屋地段,另外,亦出示1張保留的始居祖李貴彩於1938年至1939年期間向新界理民府納糧銀存據。李玉華亦引述鄉議局主席劉業強於立法會會議所言,鄉議局及前規劃地政科在1991年聯合編製的《新界原有鄉村名冊》已包含下花山村。
●彈條文苛刻無視村民困苦
對於該署審核第4、5項條文,李玉華直斥,該兩項既冇理由,亦是對下花山村原居民非常苛刻的。他指,日戰時期,本村村屋被毀,村民又有傷亡,只能在山上割取芒草及斬山上樹木,建造茅屋居住,而在1945年至1972年,村民靠耕種搵食非常艱難,政府稱小型屋宇政策實施前,以優惠條件批出鄉村屋宇,村民連重修倒塌老屋的資金都沒有,何來資金申請建丁屋。故地政署審核第4條文反映政府部門官僚,閉門造車,不知當年民間大多數民眾疾苦,以為個個村民都是「腰纏萬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