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記者傅博報道: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因執行錯誤」導致國家賠償66萬,案件執行法官常國超卻被追刑責。法律專家認為,該起執行案的國家賠償適用法律錯誤。
執行違法 法院賠66萬
因工程權屬及工程款糾紛,2000年3月,陝西高陵縣(現為高陵區)人胡敬華將高陵縣第二建築公司及郝某某訴至高陵縣法院,經高陵縣法院、西安中院審理判決,高陵縣第二建築公司返還胡敬華155萬元工程款及利息,郝某某承擔連帶責任。此后,原告胡敬華申請強制執行,高陵縣法院執行庭副庭長常國超主辦此案。根據申請人提供線索,高陵縣法院查封了高陵縣第二建築公司承建的未交工的高陵縣城關鎮供銷社商住樓4間門面房,并於2002年底變賣其中兩間,所得執行款支付給原告胡敬華。2006年,案外人苟某、郇某某自稱被變賣門面房為其購買,故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西安中院確認高陵縣法院執行違法。2009年4月,西安中院裁定,高陵縣法院執行行為違法。2012年6月,西安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高陵縣法院賠償苟某、郇某某66.6萬元。目前,該賠償已履行完畢。高陵縣檢察院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常國超刑事責任。
專家指適用執行回轉
胡敬華案的執行法官常國超曾獲西安勞動模範、西安優秀執行法官、陝西省優秀調解法官等多項榮譽,其在擔任基層法庭庭長期間,該法庭亦獲全國優秀法庭、陝西省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等榮譽。
對於這起案件導致國家賠償,常國超提出質疑:法院并未依職權提出申請,并未依法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而是通過國家賠償便宜行事,是適用法律錯誤。他多次向相關部門申訴、反映無果。
記者多次聯繫高陵縣(區)法院采訪此案,法院辦公室以需請示相關部門為由至今未見回覆。西安中院未接受本報采訪。
據民事訴訟法,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對此,最高法司法解釋為: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
著名民訴法學家、西北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學教研室主任董少謀教授認為,「因執行錯誤」不應導致國家賠償,此起國家賠償適用法律錯誤,應適用執行回轉。
本報將關注事態發展,進行跟踪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