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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原副省長劉志庚判無期

2017-06-02
来源:香港商报

劉志庚

  【香港商報网訊】5月31日下午,南寧鐵路運輸中院公開宣判原廣東省副省長劉志庚受賄一案,劉志庚被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劉志庚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劉志庚是「十八大」后,繼萬慶良、朱明國之后落馬的廣東省第三位副省級干部。1993年至2012年,劉志庚利用擔任深圳龍崗區區長、龍崗區委書記、東莞市市長、東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股權收購、土地置換、銀行貸款等事項上謀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817萬餘元(人民幣,下同)。

  劉志庚2011年11月出任廣東省副省長。2016年2月4日晚間,他被通報涉嫌嚴重違紀,接受調查。知情人士透露,劉志庚被指是東莞色情產業的「保護傘」,與東莞太子酒店董事長梁耀輝關系甚密。

  在多名高官被判刑后,內地反腐力度未減。據最高檢昨天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上海市檢察院原檢察長陳旭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目前,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

  此外,國企反腐也在持續,昨天,廣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宋林貪污、受賄一案。法院對其以貪污罪、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400萬元。

  經查,2004年至2013年,宋林利用擔任華潤創業有司總經理、華潤萬家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共計974.075萬元。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宋林利用擔任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合作、投資入股、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2332.3489萬元。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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