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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兩年,接連兩任安監總局局長栽了

2017-07-31
来源:政知圈

  簡歷被撤的楊煥寧,真的是出事了。

  7月31日,也就是政知君發現其簡歷從官網撤下的三天后,中央紀委公開了對楊煥寧的處分通報: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楊煥寧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楊煥寧同志身為中央委員,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大是大非問題上背離黨性原則;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楊煥寧同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準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降為副局級非領導職務;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被留黨察看二年的中央委員

  先說通報。

  政知圈注意到,“在大是大非問題上背離黨性原則”這是以往中央紀委通報中很少出現過的。作為第十八屆中央委員,在大是大非問題上背離黨性原則可以想見問題嚴重性。

  從處分也能窺見一二,楊煥寧被給予“留黨察看二年”的政治處分。黨章規定,黨紀處分共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5種,留黨察看的問責力度僅次于開除黨籍。

  在楊煥寧之前,被留黨察看二年的有民政部原黨組書記、部長李立國,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行政撤職處分,降為副局級非領導職務,終止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以及曾長期擔任中央紀委駐民政部紀檢組組長、民政部黨組成員的曲淑輝,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行政撤職處分,降為正處級非領導職務。

  楊煥寧也因此成為國務院機構中,繼李立國之后,第二個受到“斷崖式降級”處分的一把手。兩人均是從正部級降為副局級非領導職務。

  7月26日,中紀委官網曾刊文披露問責李立國的細節。《近距離·走進中央紀委第二紀檢監察室》一文提到,在查處民政部系列違紀案件中,李立國、竇玉沛在組織談話第一天,均表示自己對該領域發生的問題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愿意引咎辭職。

  前任落馬時,曾表示“沒想到”

  楊煥寧履職國家安監總局局長的時間比前任楊棟梁更短,不足兩年。

  2015年10月14日,在8·12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發生兩個月后,楊煥寧接任在事故處理期間落馬的楊棟梁。

  政知圈還記得,楊棟梁的落馬非常突然,8月18日落馬當天他本來要趕回局里開黨組會議的。在楊棟梁連夜趕赴曾任職18年的天津時,恐怕沒有想到,自己的政治生涯在爆炸聲中終結。此時,距離他擔任安監總局局長職務僅僅三年。

  楊棟梁落馬的第2天,事故成立調查組,由公安部牽頭,有關部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參加,并聘請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調查組。時任公安部常務副部長楊煥寧任組長。他表示:“只要涉及事故原因、事故責任的,不管涉及誰、不管有什么背景,都要查清、查細,一查到底,確保調查結論經得起科學的檢驗、法律的檢驗和歷史的檢驗,給黨和人民一個負責任的交代。”

  對于楊棟梁的落馬,楊煥寧表示,來到天津后,曾向楊棟梁請教專業問題,但沒想到他出事了。

  在就職國家安監總局的發言中,楊煥寧表示,“要以身作則、勤政廉政,保持共產黨人的高尚情操和優良作風,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帶領領導班子履行好廉政主體責任,以良好的形象帶動全局的黨風廉政建設。”

  言猶在耳,只是兩年后,他被指“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五任國家安監總局局長,出路不同

  政知圈曾盤點過幾任國家安監總局局長的出路。楊煥寧是首個被降級的國家安監總局局長。

  自2005年升格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正部級)以來,國家安監總局先后有5任局長。首任局長為時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副主任李毅中,履職三年后調任工信部部長,現任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會常務委員。

  第二任局長王君就任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時間最短,2008年3月,他從供銷總社黨組書記任上調往安監總局,出任局長、黨組書記。當年9月8日,山西臨汾市襄汾縣新塔礦業有限公司尾礦庫發生特別重大潰壩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王君率領工作組趕赴山西處置。后來形勢發生很大變化,時任山西省長孟學農引咎辭職。王君就地擔任山西省省長。后就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書記,現為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接任王君的是駱琳。這位時任遼寧省委副書記、省政協主席的正部級干部2008年調進安監總局。然后,在和平里工作四年后,2012年5月,令人驚訝地離任。新去處是在西單的供銷總社,也就是王君調往安監總局前曾供職的地方。不過,王君當時是供銷總社黨組書記,而駱琳調任此地,只是擔任正部長級的供銷總社理事會副主任,在這個機構里排名第三。

  楊棟梁是駱琳的繼任者,當時他從履職18年的天津入京。沒成想,三年不到,在重回舊地之際落馬。今年2月21日,楊棟梁因貪污、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法院查明,他在擔任天津市副市長、天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天津陸軍預備役高炮師第一政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有貪腐行為。

  再接著就是楊煥寧了。在簡歷被撤下之前,他已連續多日缺席國家安監總局的重要活動。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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