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天山網7月28日報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修訂后的《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違法生育納入征信系統,女職工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等,成為此次修訂的最大亮點。
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郭永輝介紹,《條例》早在2002年11月28日,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為確保《條例》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銜接,實現新疆社會和諧、各民族平等、區域安全和長治久安,對《條例》及時修正很有必要。
據悉,修訂后的《條例》“第十四條”取消了鼓勵晚婚、晚育的相關條款,并新增了“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違法生育的,應當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并將違法生育及社會撫養費欠繳情況納入征信系統。”不過,關于征收社會撫養費,在修改前《條例》的其他章節也有包括。
至于生育子女的個數,修訂后的《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城鎮居民一對夫妻可育有兩個子女,農村居民一對夫妻可育有三個子女。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的,按城鎮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同時還規定了再婚夫妻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
相比照而言,修改前的《條例》“第十五條”則對漢族與少數民族生育規定進行區分,“城鎮漢族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一個子女,少數民族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漢族農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少數民族農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三個子女。夫妻一方是少數民族的,按少數民族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的,按城鎮計劃生育規定生育。”
此外,關于備受關注的婚假、產假,修訂后的《條例》規定,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職工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
2016年3月11日,新疆和田市吉亞鄉召開“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大會”。圖片來源:新疆亚欧网
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正式落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改實施,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隨后,全國30個省(區、市)先后修改相關條例,延長產假等措施陸續出臺。
此前,全國已有29個省(區、市)修訂了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女性的產假時長;新疆也在本次修訂《條例》中延長產假。另外,雖然西藏尚未完成修訂地方的計生條例,但已通過政府部門聯合下發文件明確延長產假時間至一年。梳理各地已修改后的產假時間發現,西藏長達一年的產假是各省份中最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