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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站涉嫌猥亵女童男子被刑拘 民政部门正在核实收养关系

2017-08-16
来源:香港商报网综合

  作家陈岚在其微博转发引起关注。网络截图

  8月12日,作家陈岚通过微博发布网友的投稿称,南京南站候车室内,一名女童被同行年轻男子猥亵。8月15日上午,南京铁路警方通报称,经查,女童系涉事男子父母的养女,警方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现年18岁的涉事男子段某某刑事拘留。昨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联系南京铁路警方及河南滑县警方和民政部门,均被告知,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目前详细情况仍不便公开。

  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辉律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遭猥亵案件,70%以上来自于熟人,而在近几年跟踪的样本中,最小的被猥亵对象尚不足1周岁。

  网友爆料女童车站当众遭猥亵

  8月12日,作家陈岚微博转发一名网友的爆料,称南京南站候车室内,一名女童被同行年轻男子猥亵。微博文中配4张照片,其中一张上有一名年轻男子的正面照,并被网友指认是涉嫌猥亵小女孩的人。

  据爆料网友称,8月12日下午6点多,在南京南站候车室(B6检票口旁),一家三口(一男一女和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孩)带着一个小姑娘在候车。女孩可能是这个家庭的继女、堂妹或表妹,或邻居家委托带着旅游的小孩,看上去十二三岁。一开始只有三个座位,一男一女带着男生把座位坐了,小女孩只能站着。过了一会儿,女孩靠在中年女子身边。又过了一会儿,年轻男子让小女孩坐在他腿上。

  “在众目睽睽之下,男生公然把这个明显未成年的小女孩抱坐在自己大腿上,伸手到小女孩裙子里摸索。边上那个中年男子可能是男生的父亲,看到男生的所作所为及候车旅客异样的目光,竟然没有制止。”

  这名网友称,小女孩的表情比较麻木,似乎也不知道拒绝。后来,在周围旅客纷纷投来注视的目光后,中年男子才带着同行的女人、小伙子和小女孩匆匆离开。小女孩似乎和他们一家很熟,喊那个小伙子“哥哥”。

  “孩子落在这样的境地里是极其可怕的!”网友把这件事告诉陈岚,希望大家转发起来,找到小女孩的家人。截止到8月15日下午四点,陈岚该条微博被转发14万次,留言9万条。

  涉事男子已被刑事拘留

  8月13日上午,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在微博上表示,该所非常重视此事,已安排人员开展相关调查,调查情况会及时回复。也请知情人提供相关线索,便于警方开展调查。

  8月15日上午,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车站派出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8月12日晚7时许,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案件。南京铁路警方经过侦查工作,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已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进行调查处理。

  南京铁路警方称,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害女童,保护其合法权益。鉴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警方再次吁请广大网友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出发,不要扩散传播相关人员信息和案件细节,防止对受害人造成再次伤害。

  新京报记者昨日联系南京铁路警方及河南滑县警方以及民政部门,均被告知,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目前详细情况仍不便公开。

  解读

  民政部门正在核实收养关系

  有网友指出,收养的条件是“收养人应无子女”。根据目前披露的情况,女童的收养父母似乎并不具备这个条件。那么,该家庭收养程序是否合法?

  青少年法律专家赵辉律师表示,目前无法断定养父母是否具备收养资格、收养程序是否合法。

  《收养法》第六条的确明确了“收养人应无子女”这一条件,但是第八条又作出规定,如果被收养的女孩为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是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且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这条规定的限制。所以收养程序是否合法要看具体情况,或者是否在民政局办理过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

  媒体报道,河南安阳滑县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因当事家庭为滑县当地居民,目前民政部门已就收养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而南京警方也已赶到当地进行调查。

  猥亵是否影响收养关系?赵辉分析,若是合法收养,但养父母对猥亵行为知情,那他们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存在问题,民政部门需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督,再评估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家庭是否存在明显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以上问题,便可以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建议公益律师作为代理人维权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均有关于猥亵未成年人的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刑法》则规定,猥亵儿童的,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处以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限在哪里?赵辉表示,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区分,一般是办案机关在实践中来掌握。

  赵辉建议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直接为女孩指派援助律师,直接代表女孩的利益,由公益律师作为女童利益的代理人进行维权。

  现状

  七成以上是熟人作案

  根据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的统计,在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中,70%以上是熟人作案,这些人的身份包括:继父、养父、其他家庭成员、雇主、老板、培训学校的老师、公立学校老师等。

  在统计的340个样本中,有8个案例为男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其余的受害人为女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3.8%,这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岁。

  近几年,未成年人遭猥亵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专项基金发布数据:2016年全年,仅仅是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就有433起,平均每天曝光1.21起。这个数据,近年来居高不下。

  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则显示,2013—2016年的4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性侵儿童案件量达到10782起。

  而法院给出的仅仅是进入司法系统审理的案件量。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接受媒体采访时估算,未成年性侵害案件“隐案比例”在1:7——有7起案件,才有1起进入司法程序。

  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赵辉律师说:“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的实际发生数量——形成案件数量——媒体曝光数量,这个比例是逐渐递减的。”

  由于性犯罪的隐蔽性较高,目前,很难掌握到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实际发生数量。而形成案件数量,是指公安机关已经予以立案,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但是由于不少家长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不少形成案件的数量往往不会被公开报道,因此,公众所了解的已公开的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仅仅是此类事件的一小部分。(新京报记者 王巍 王煜 王梦瑶)  

  媒体三问南京站女童被猥亵:还能在这个家生活吗?

  本案中的女孩虽然弱小,但其权利也不是一纸空文,广大网友应该相信警方,相信法律会给她一个公道

  □ 叶 泉

  据《法制日报》记者报道,几天前在南京南站猥亵女童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已被南京铁路警方抓获。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随着此案的持续发酵,舆论的关注度也在不断上升。网友最关心的女童身份问题以及和这一家人的关系问题,经过警方的调查也逐渐明朗。作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这个女孩在这个家庭中显然是一种弱势的存在。而亲眼目睹儿子当众猥亵养女却没有任何反应,如此不辨是非的养父母,更让很多网友对这个女孩的命运感到忧虑。

  但是中国毕竟是法治国家,我国在收养方面的法律是健全的,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不会任由收养人及其家庭成员随意欺凌。本案中,这个养女身份的相关法律关系有三问,需要之后的新闻报道和当地政府部门给出解答。

  一问,女孩是怎样成为这个家庭养女的?根据我国收养法,收养人有严格条件限制,其中第一条就是收养人无子女。这个女孩的养父母有自己的亲生儿子,正常情况下,这对夫妇并不符合收养条件。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况,“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也就是说,只有这个女孩是孤儿或者残疾儿童,这对已有子女的夫妇才可以合法地收养她。

  于是,这也就引出了第二问,这对夫妇是合法收养这个女孩吗?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也就是说,收养不是你说收养就收养的,而是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并且在公安部门取得合法户籍。这个女孩到底是否被这个家庭合法收养了,还需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的调查。如果不是合法收养,那么当地基层政府部门对此显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这样一个不正常且不合法家庭的长期存在有失察、失职之嫌。

  我们知道,在一些地方,像这种关系复杂的家庭并不少见,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权利保障,难免会出现伦理道德混乱和弱势方权益受损的情况。我国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一条意在避免女性被收养人受到无血缘关系的男性收养人的性侵犯。而现在这个女孩受到收养家庭的另一个成员——哥哥的侵犯,同样也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三问是关于这个女孩未来的,这个女孩还可以在这个损害了她权益的收养家庭中生活下去吗?很多网友都提到,在火车站这样的公共场所女孩的安全都无法保证,那么回到家里她的处境可能会更危险。如何才能让女孩不再受到侵犯呢?我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段某某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猥亵儿童罪,且养父母不能保护养女的合法权益,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女孩没有送养人,民政部门也有责任帮助女孩脱离收养家庭。

  法治国家,一切都有法可依,法律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利都是平等保护的。本案中的女孩虽然弱小,但其权利也不是一纸空文,广大网友应该相信警方,相信法律会给她一个公道。

[责任编辑: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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