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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上半年接776宗投訴 部分為抗辯作策略性投訴

2017-09-12
来源:香港商报

  郭琳廣(左)指,發現部分投訴屬策略性投訴,呼籲投訴人應提供真確資料,勿濫用投訴機制。記者 莊海源攝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莊海源報道: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在今年上半年通過776宗須匯報的投訴個案,較去年同期上升9%;有44宗個案調查結果被列為「獲證明屬實」、 「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無法完全證明屬實」,但亦發現部分個案屬「策略性投訴」。監警會主席郭琳廣表示,監警會會公平審核刑事調查衍生的投訴,但呼籲投訴人應提供真確資料,勿濫用投訴機制。

  213宗涉警毆打誘導促招認

  監警會第22期通訊指出,在776宗個案中,其中213宗個案是關於投訴人指控警務人員施以「毆打」、「誘導」、「恐嚇」等不當手段以取得投訴人的招認,或指控有關警務人員造證據,或指警方所記錄的供詞不確、調查不足或偏頗。部分投訴人是在警方進行刑事個案調查期間作出投訴,另一部分則是在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才作出投訴。

  投訴人法庭改認罪後沒跟進

  郭琳廣提到,有47宗須經投訴警察課全面調查並由監警會審核,基於法庭就案件的裁斷及/或調查時所得的證據,當中有39宗被分類為「虛假不確」或「並無過錯」,8宗為「無法證實」。

  監警會發現,部分個案的投訴人最初在法庭上否認控罪,並質疑其警誡供詞內的招認並非出於自願,但當法庭裁定接納其供詞作呈堂證供後,投訴人遂改為認罪。投訴人在審訊後亦沒有向投訴警察課跟進有關投訴事項。

  166宗列撤回及無法追查

  因此,監警會認為上述「虛假不確」及「並無過錯」的個案或屬策略性投訴,即投訴人當初很可能是基於抗辯需要才投訴有關警務人員。其餘166宗個案,因應投訴人後來的要求而列為「投訴撤回」,或因投訴人一直拒絕回覆投訴警察課的跟進,令個案變成「無法追查」。

  郭琳廣說,監警會在處理這類投訴個案時,定當貫徹公平、公正及以證據為依歸的審核原則,確保結果不偏不倚;但亦希望投訴人在行使公民權利的同時,也有責任確保所提供的資料真確,令處理投訴的公共資源用得其所。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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